【第430期】《民法典》学习心得:婚姻家庭编之我见

2020-11-27 20:37
湖北

周老法庭熊绪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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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到监利法院工作后,身边很多朋友会经常向我咨询一些关于婚姻方面的法律规定,而监利法院各个基层人民法庭受理的案件中,90%以上都是婚姻家庭纠纷类案件。我系统学习了现行《婚姻法》和即将于2021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也咨询了多名法官和前辈,自行整理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和现行《婚姻法》中的一些修改亮点和学习心得,在这里与大家分享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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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亮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直接增加了婚姻家庭受法律保护的条文。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的规定,有助于引导每个人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

第二个亮点,删除了晚婚晚育应予鼓励的规定。在我看来,现在单身的“90后”甚至“80后”越来越多,结婚率越来越低,现在没有必要通过用法律规定来引导晚婚晚育,而是由每个人自己去选择结婚的年龄,在自己最适宜的年龄阶段去结婚即可。

第三个亮点,结婚的限制条件中删除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我个人理解是婚后患病应倡导夫妻之间互帮互助,携手共度难关,既然婚前能够忽略疾病因素因爱走在一起,更加难为可贵,所以没有必要加以限制。而且在实际情况中,哪些疾病是不宜结婚的,涉及到医学专业范畴,也比较难以判断。在删除这个条款的同时,《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又增加了“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这一规定,有效保障了夫妻双方对彼此健康状况的知情权。

第四个亮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中,补充了劳务报酬和投资这两项,将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列举地更加全面。

第五个亮点,增加了婚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两种情形,因为只有提起诉讼离婚时才能提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是这两种情形下,可以在不提起离婚诉讼的情形下就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有隐藏、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或者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第六个亮点,增加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同时还规定了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这种情况下,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那该债务就可以认定成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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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个亮点,增加了协议离婚冷静期的规定。首先协议离婚时,双方要亲自去民政局,要自愿签署书目的离婚协议,离婚协议中要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民政局登记后有个30日的冷静期,30日过后一个月内,双方再一起去民政局要求离婚,才能颁发离婚证,否则视为撤回离婚登记。这里要说明一下,离婚有两种途径,一是上述的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另一种就是在法院诉讼离婚,而诉讼离婚目前是没有冷静期的规定的。

第八个亮点,增加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的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但是成年子女对亲子关系有异议的,有正当理由的,只能请求确认亲子关系。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使应尽义务的人不致逃避责任,以实现法律的公正。

第九个亮点,离婚的法定理由增加了“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这条规定可以有效解决多次诉讼离婚后仍不能离婚的现实问题。

第十个亮点,提起离婚诉讼后,在双方不能协商一致时,法院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判决的原则做出了修改和补充:1.将“哺乳期内的子女”修改成“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2.子女已满8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双方协议不成时,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补充了无过错方也作为保护的一方的规定;4.在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请求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时的情形增加了有其他重大过错的兜底性规定,加大对婚姻案件中对无过错方的保护,引导婚姻中各方遵守家庭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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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利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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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辑:王晨阳

审 核:王世荣喜欢此内容的人还喜欢

原标题:《【第430期】《民法典》学习心得:婚姻家庭编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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