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专题 | 成年子女对父母有怎样的赡养义务?

2020-11-24 14:37
山东

▲ 点击收听

典型案例

张某患脑充血做开颅手术,后被评定为一级残疾。张某无法正常行走,生活不能自理。张某多次打电话要求两个女儿李某甲、李某乙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均遭到拒绝。此外,张某的财产一直由两个女儿代管,自己无法自由支配。张某为维护自身权益,以李某甲、李某乙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2500元。

庭审过程中,被告李某甲、李某乙同意支付赡养费,但辩称:原告要求的赡养费过高,就目前消费水平和生活标准,二被告最多每人每月承担赡养费750元。

人民法院认为,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现原告因肢体残疾被评定为一级残疾,不能独立生活,故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赡养费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就赡养费的金额,根据目前原告的生活现状以及二被告的收入,酌定由二被告每人每月支付原告赡养费1000元。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应尽的义务。二被告应在工作之余,多与原告相处、沟通,使原告心情愉悦,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为原告提供更加舒适的生活、居住环境。

以案释法

山东高厚佳律师事务所杨志明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民法典强调“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强化了成年子女的赡养义务,为父母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又添加了一层法律保障。

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要求公民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不赡养老人,子女应根据自己的能力自觉承担对老人的赡养义务,使老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

履行赡养义务的方式多种多样,不仅包括支付赡养费,还包括精神上的安慰、生活上的照料、日常陪伴等。因此,经济困难的成年子女不能以家庭贫困等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以其他方式履行赡养义务,子女支付赡养费的标准也应参照老人生活地区的消费水平及子女的赡养能力综合认定。

在本案中,被告李某甲、李某乙作为有一定经济能力的成年子女,在原告丧失劳动能力且生活困难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履行对原告的赡养义务。

长按识别关注

扫描二维码

原标题:《民法典专题 | 成年子女对父母有怎样的赡养义务?》

阅读原文

    特别声明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s://renzheng.thepaper.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