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评莆田警方抓人大代表受阻:“特别保护权”不能泛化

澎湃新闻 10-21 22:39
法律赋予人大代表人身特别保护权,是为了保证人大代表不受司法和行政干预,独立履行代表职能,而绝非意味着人大代表就可以超脱于法律之外。

据澎湃新闻网报道,福建莆田市人大代表林庆财涉嫌诬告陷害被立案侦查,但莆田市公安局无法对他采取强制措施,因为莆田市人大常委会不许可,理由是:倾向于立足调解,争取息访息诉。相关办案人员表示:“如果林庆财在下届选举中没有选上人大代表,换届后我们就可以马上采取强制措施。”

徐加珍手持莆田市检察院作出的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

因为林庆财有着市人大代表身份,莆田警方即便在明明认定其犯罪事实的情况下,格于莆田市人大常委会的不许可,也只能束手无策。这实在太荒诞,难道人大代表享有的特别保护权,真的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而成为一道“免死金牌”?

其实,莆田市人大常委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相关规定作出的不许可,并非法律本意。

人大代表之所以受到特别保护,是由于人大代表负有监督一府两院的职责。当他们履行监督职责时,被监督部门很可能动用警察、法庭、监狱等公权力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因此,《代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这一条也被称为对各级人大代表的“特别保护权条款”。

为防止特别保护被滥用,2010年《代表法》修订,又特别增加规定:“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受理有关机关依照本条规定提请许可的申请,应当审查是否存在对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进行法律追究,或者对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其他执行职务行为打击报复的情形,并据此作出决定。”

可见,法律赋予人大代表人身特别保护权,是为了保证人大代表不受司法和行政干预,独立履行代表职能,而绝非意味着人大代表就可以超脱于法律之外。从报道看,林庆财先是与他人串通竞买土地造成国家、集体巨额经济损失,后又在与其他竞买人冲突致人轻伤后,被认定涉嫌诬告陷害。也就是说,其被认定犯罪的情由非但与代表履职没有任何关系,反倒有可能是打着代表旗号满足私利。

既如此,莆田市人大常委会不许可警方采取强制措施,并无充足的法理依据,也不是在依法保护代表的正当履职权,而是有干预办案、包庇犯罪的嫌疑。

何况,其开列的“不许可”理由也并不成立。无论是“调解”,还是“息访息诉”,均立不住脚,也不可能成为特别保护代表的依据。既然当地警方已经调查认定林庆财涉嫌犯罪,就应该依法进入相关司法程序,人大常委会不应该、也不能够在法外寻求降格处置。要知道,惟有司法正义的抵达,才有可能从根本上“息访息诉”。

事实上,一直以来,在人大代表“特别保护权”的问题上,舆论颇多争议。比如,2014年,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一件案子涉及山西省吕梁市文水县人大代表王永安,虽多次请求暂停其人大代表资格,但文水县人大常委会予以拒绝,因而无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同一年,福建周宁县人大常委会也曾投票否决了上海警方对周宁县人大代表张裕明的刑拘请求,此前,张裕明在上海涉嫌醉驾。

任何权力不受限制,都有被滥用的危险。人大代表固然身份特殊,但这并不意味着就是“特殊公民”,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人大代表触犯法律,当然要接受惩罚。若听任人大代表“特别保护权”泛化,不仅有可能纵容犯罪、违反社会的公平正义,也会动摇公民对司法公正的信心,不符合依法治国的理念。

有鉴于此,地方人大常委会理应严格区分人大代表正常履职与个人犯罪行为的界限,依法中止或取消其人大代表资格及其豁免权。而从更开阔的视野看,立法机关也有必要修订相关法律,或作出解释,对此进行明确规范。

(原题为《人大代表涉案绝不可逍遥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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