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评|全款买房被爽约,开发商“一房二卖”也应担责

柳宇霆
2026-09-26 20:25
来源:澎湃新闻

明明掏了真金白银买了房,多年后却蹊跷发现,房屋早就“名花另有主”。据法治日报报道,近日,湖北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桩案件。2015年,湖北的万某经条件审核,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办理了交房手续、领取了全套钥匙,暂未入住。2021年10月,万某前去查看房屋时,发现房屋已被他人占用,这才得知开发商将房屋“一房二卖”。

万某诉诸公堂,法院审理认为,房屋占有人方某明知自身不具备购房资格,仍违规购买经济适用房,甚至与开发商恶意串通倒签合同日期,属无权占有,不仅要腾退房屋,还要支付房屋占用费5.34万元。方某不服,提出上诉。最后双方达成和解,方某主动向万某支付了房屋占用费。

其实,这样的结果并没有多少悬念。本来就不占理的事,别人先自己一步签订合同,已经购买了住房,有民法典等法律保护。自己没有经适房的购买资格,还和开发商勾结在一起,通过倒签合同,玩弄花样,将他人住房据为己有,这是赤裸裸践踏契约,侵犯他人权利。根据法律规定,方某恢复房屋原状、腾出房屋是应有之义。

不仅如此,侵权者给付占用费,也在情理之中。不要拿着精装了房屋说事,作为正牌房主,有权要求鸠占鹊巢者将房屋“恢复原状”。方某违法占房在先,白住了万某好几年的住房,这笔账也不能视而不见。就算租了别人房屋,还有个支付租金的问题,偷占偷住别人住房,最起码也得把占用费给了。

回看这场沸沸扬扬的房屋纠纷,以侵权者方某的败诉而告终,又是腾退房屋,又是给付占用费,这样的处理结果,固然令人解气;但作为涉事参与者的开发商,如果“毫发无损”,也很难让人认同。

从法律上讲,开发商“一房二卖”,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作为开发商,既然与万某签订了购房合同,就应当履约践约。基于后续出现的恶意违约、故意欺诈之举,购房者可以依法起诉维权,法院可根据合同约定,以及开发商的种种违约行为,判决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弥补对方经济损失。

当然,这些还仅是民事责任。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对于开发商“一房二卖”行为,即未解除原合同又把同一商品房卖给别人,职能部门可给予违法者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等行政处罚。倘若情形更为严重,符合诈骗的构成要件,开发商还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犯罪,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

以往案例中,因为“一房二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并不少。据新华网报道,早在2012年,广西一房产公司将41套房“一房二卖”,两股东因犯合同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和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和5万元。这一次,涉事开发商到底是如何“承担责任”的,承担了怎样的责任,值得追问。

必须认识到,开发商“一房二卖”的行径,有违诚信原则,更违反法律。市场经济是诚信的市场经济,也是法治的市场经济。“一房二卖”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扰乱了市场秩序,毒害了生态风气,理应严肃查处、有力规制。

回到这起诉讼,法院依法判决方某担责,维护了公道正义。与此同时,对于狼狈为奸、违约欺诈的开发商,也应当依法严肃查处,形成警示效应,避免类似乱象滋生蔓延。

    责任编辑:王磊
    图片编辑:朱伟辉
    校对:丁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