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论】不正当竞争手段再隐蔽,也要被纠正

——广告中拿“友商”产品作贬低性对比,虽然遮盖了品牌标识,但还是看得出来是哪家的,算不算不正当竞争?
——没有取得《狂飙》制作方的授权,却在酒类包装上突出使用字体相近的“狂飙”二字,算不算傍名牌?
——篡改明星带货视频,让消费者误以为买的是“明星同款”,是否构成虚假宣传?
针对日趋隐蔽、花样翻新的不正当竞争手段,最高人民法院给出了“标准答案”。在公平竞争政策宣传周之际,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9件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用以定分止争、明晰裁判规则,直面数字经济、互联网传播生态催生的新型市场竞争乱象:不法行为借助技术外衣掩盖侵权主观恶意,传播扩散快、辐射范围广,损害后果被网络效应放大。
有经营者利用人工智能流水线生成虚假测评,以他人软件名称作为关键词,海量生成负面文章,再利用搜索引擎污染数据,从而降低了竞争对手的用户流量。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清晰划定“禁止利用AI技术作恶”的司法红线,为人工智能时代合规竞争立下规矩。
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还直击平台经济底层运行秩序,驳斥了“技术工具无罪”的投机借口。有商家公然售卖外卖“点滑器”等抢单物理外挂,无需手动触屏即可自动刷新、锁定优质订单。这类外挂虽未直接篡改平台后台代码,却刻意绕过平台运营规则、干预算法调度逻辑,直接侵害普通骑手的合法接单权益。法院判令高额赔偿:技术工具不能成为破坏规则、制造不公的利器,任何规避市场规则、破坏公平秩序的技术牟利行为,都不属于合法的商业创新。
还有经营者投机取巧,恶意篡改明星公开代言视频,替换视频内推荐商品,搞“张冠李戴”误导消费者。人民法院明确,此类行为本质仍是虚假宣传,依托新技术,做的是骗人的老勾当。
最高人民法院在典型案例中一以贯之重申民事活动的“黄金准则”——诚信原则。搞套路、钻空子、玩手段,无论看起来多么“巧妙”“隐蔽”,只要违背了诚信原则,都是不允许的。经营者要对自己的商品、服务负责,应踏实打磨产品、真诚服务市场,不允许挖空心思误导消费者、恶意贬低竞争对手。
同时,最高法还明确稳慎适用兜底性规定,以准确打击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精准平衡规范与发展、技术赋能与公共利益的关系,既不允许打着技术“创新”的名义逍遥法外,又为合法商业模式迭代、良性技术创新预留充足发展空间,避免过度规制束缚市场活力。无论是对他人网站收费内容恶意“转码重构”、非法截留流量,还是利用“物理外挂”规避平台规则,均被依法界定为不正当竞争,实现了严惩违规、护航创新、规范秩序、稳定预期的多重法治价值。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公平是最优的市场生态。放任隐蔽化、技术化、产业化的不正当竞争,必然导致劣币驱逐良币,损害消费者整体福祉。此次最高法集中亮剑新型市场乱象,既是对个案乱象的精准纠偏,更是对数字时代市场竞争规则的系统性重塑。司法亮剑,技术不能遮丑,不正当竞争不能“隐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