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论】破除遗产管理人误解,解决“孤独死”身后事

2026-05-21 18:33
来源:澎湃新闻

近段时间,发生了多起逝者没有法定继承人的所谓“孤独死”事件,“民政局担任遗产管理人”的讨论持续发酵,部分声音将之曲解为“国家盯上私人财产”,误导了公众对民法典遗产管理人制度的认知。

5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5件遗产管理人制度典型案例,系统明晰了制度适用边界与裁判规则,还原遗产管理人制度的立法初衷与社会价值,澄清种种传闻。

遗产管理人制度,是应对社会老龄化、化解“孤独死”遗产难题的关键制度设计。民法典明确规定,遗产管理人的选任遵循“遗嘱执行人优先、继承人推选、继承人共同担任、民政部门兜底”的法定顺序。

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仅适用于“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法定情形,且必须经由利害关系人起诉、法院依法指定,绝非民政部门依职权“主动”介入,更不是擅自将私人财产“充公”。最高法案例清晰印证这一点:黄某松案中,法院尊重逝者遗嘱意愿,指定遗嘱执行人黄某娟担任遗产管理人;葛乙成案中,民政部门担任管理人,是因逝者无继承人且无遗嘱,本质是填补遗产管理的真空地带,避免遗产流失、损毁。

当下公众的核心误读,集中在“无人继承遗产归公”与“债务承担”两大焦点,实则均是误读。

最高法案例明确,继承人以外对逝者扶养较多的人,可依法分得适当遗产——葛甲成夫妇对无继承人的葛乙成照料3年,法院判决分得130万余元遗产,正是对“善行有善报”的彰显。但是,这是针对个案的具体情况做出的裁判: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当事人,对被继承人尽了多少照顾义务,就能够继承多少遗产,体现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既不是盲目地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也不是有沾亲带故、偶尔照顾,就可以分遗产。

另一方面,遗产管理人的债务承担始终遵循“限定继承”原则——无论继承人还是民政部门担任管理人,均仅需在遗产范围内清偿债务。在这一次最高法公布的“某银行诉某区民政局案”中,刘某忠向银行抵押借款55万元,死亡后继承人均放弃继承,法院指定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再由银行“起诉”民政局。这不是之前自媒体恶意概括的“民政局拿了遗产不偿还债务”,而是通过银行起诉民政局,完成民事程序。

遗产管理人制度的核心价值,在于平衡多方权益、防范道德风险、维护社会诚信。最高法的案例精准回应了公众关切:要尊重逝者生前意愿;要遏制“假放弃真逃债”;要细化“酌情分得遗产”的裁量标准;规范遗产管理费用。这些案例清晰传递出制度导向:既保护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合法权益,也保障债权人债权依法实现;既防范遗产被隐匿、侵吞的风险,也弘扬“扶老助弱”的传统美德;同时,以明确的制度保障民政部门履行遗产管理人责任。

当前,我国正步入深度老龄化社会,“孤独死”引发的遗产纠纷将日益增多。遗产管理人制度为社会提供了一套清晰、公正、可预期的遗产处置规则,破解“遗产无人管、债务无人担、权益无人护”的困境。当然,制度落地仍需完善,包括上海在内的多地也在积极探索,公众应该乐见其成。

    责任编辑:沈彬
    图片编辑:沈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