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甘肃安徽等地已清查删除定点药店禁售生活用品条款

澎湃新闻记者 吕新文
2023-12-21 16:12
来源:澎湃新闻

为优化营商环境,甘肃省医保局近期印发通知,要求各地医保部门集中清查定点零售药店协议内容,纠正“禁止(限制)定点零售药店摆放或经营《药品经营许可证》规定范围内商品(如各类生活日用品)”条款。

此前,安徽省医保局也做了类似的纠正,要求删除定点零售药店医保协议中“不得以任何名义在店内摆放、销售其他物品(如各类生活日用品)”条款。

多年以来,基于医保基金监管风险考虑,为杜绝医保卡变“购物卡”现象,全国不少地方都禁止定点零售药店摆放销售非药品,目前仍有部分地方在查处定点药店摆放生活用品的行为。

澎湃新闻注意到,2018年3月,原《法制日报》曾刊发署名文章《治理套取医保资金要出重拳》称,“可以考虑一刀切地禁止任何药店摆放、销售非药品”。对此,湖南省药品流通行业协会当时反驳说,零售药店按照有关部门登记、许可的范围开展经营活动,比如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法依规经营预包装食品等,其经营权利不受干涉与侵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并未对零售药店销售非药品类商品设置禁止性条件,因此,以获得医保协议药店资质为要件,强令其不得经营非药品,是“懒政”的一种。

考虑医保基金监管风险,多地查处定点药店摆放生活用品

据广东湛江霞山区政府网站12月4日消息,霞山区医保局联合区市监局对定点药店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定点药店是否摆放销售生活用品、日用品、化妆品等问题。

据江苏常州医保局网站12月1日消息,常州经开区医保分局织密监管网络,拟定了《医保网格化监管巡查记录单》,梳理出包括店堂内摆放经营生活用品等16类定点药店常见违规行为。此前,常州市双蓉药房有限公司百药堂分店被通报在店堂营业区内摆放生活用品,违反《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2021版)》第十一条,乙方药品陈列应实行分类管理,生活用品应撤柜。计违约金1000元,并立即整改。

据江西宜春医保局网站11月3日消息,宜春市医保局发布《关于2023年下半年宜春市医药机构申请医疗保障定点有关事项的通告》称,申请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应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药店内原则上不得摆放和兼营日用品、食品、化妆品等非医药类商品。

另据江西庐山市政府网站消息,庐山市医保局9月28日接到投诉举报电话,庐山市玉心药品销售中心违规摆放销售生活用品。医保政策严禁定点医药机构摆放销售生活用品。现场检查发现食用油、洗衣液等生活用品参与促销活动,且违规摆放妆字号货品销售。依据《九江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书》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予以中止医保定点服务协议3个月处理。

据山西大同市平城区政府网站9月25日消息,大同市平城区医保局通报了一批定点医药机构违约违规典型案例,大同市慈济堂医药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均存在摆放生活用品的违规行为,被中止服务协议并暂停医保网络三个月。

据宁夏银川兴庆区政府网站7月19日消息,兴庆区医保局对2023年首批新增定点零售药店法人、执业药师和变更地址的定点零售药店负责人进行了集中培训,要求定点零售药店不得在经营场所摆放保健品、生活用品、食品,更不得销售保健品等其他非药商品

浙江临海市医保局5月29日在答复市政协十五届二次会议郑晓红、林日掌、尤祥正委员《关于取消医保限制,促进药品零售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提案》时也表示,考虑医保基金的监管风险,没有允许零售药店摆放化妆品、生活用品等非药品类商品,下阶段,临海市医保局将开展专题调研,如有相关政策变化,将及时与委员们联系。

为优化营商环境,安徽等地删除定点药店日用品禁售条款

据甘肃张掖山丹县政府网站12月18日消息,为深入贯彻落实全省“三抓三促”工作要求,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优化营商环境,甘肃省医保局于11月21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定点零售药店医保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其中规定,各地医保部门要对本地区定点零售药店协议内容开展集中清查工作,纠正协议中设置的“禁止(限制)定点零售药店摆放或经营《药品经营许可证》规定范围内商品(如各类生活日用品)”等限制条款,并于11月底前整改到位

去年2月,安徽省医保局也已发布《关于规范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管理的通知》称,2021年安徽省修订了定点医药机构医保服务协议范本,删除原定点零售药店医保协议中“不得以任何名义在店内摆放、销售其他物品(如各类生活日用品)”等条款,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各市若未执行新协议的,要在2022年3月底前执行到位。

据安徽省医保局网站消息,2021年4月,安徽省医保局启动2019年版《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范本修订工作。2021年4月30日,安徽省药品零售行业协会向安徽省医保局递送《关于解除限制全省零售药房非药品销售的报告》,为优化营商环境,支持定点零售药店健康发展,此次修订协议删除相关内容。修订后的《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不再将“不得以任何名义在店内摆放、销售各类生活日用品”写入协议。

此前,四川省医保局2018年3月在复函四川省药品零售行业协会时曾表示,经仔细研阅《社会保险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6号),并咨询省工商局、省食药监局等相关部门,确认现行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中“零售药店不得陈列和销售除药品以外的化妆品、食品和日用品”的要求缺少法律和行政依据。同意采纳贵协会提出的建议,并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进行相应修改。

另据湖南省药品流通行业协会微信号“湖南药品流通”消息,2017年1月,湖南省两会期间,省人大代表高毅、刘令安、朱光葵、刘朝晖提交了《关于依法保障医保协议药店按照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的建议》。湖南省人社厅当时答复称,为维护个人账户基本功能,杜绝医保卡变“购物卡”现象,部分医保经办机构通过协议规定零售药店不得陈列和销售除药品以外的化妆品、食品和日用品等。这一做法,确实缺少法律依据,也超出了医保部门的职责范围,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药店的经营发展。长沙医保部门对政策规定不予刷卡支付的商品并未规定不得陈列、销售,仅要求设立专柜专区摆放。

不干涉药店经营范围,部分地区医保部门细化调整管理方式

目前,对药品分区管理,是零售药店纳入医保定点管理的前置条件。

2020年12月,国家医保局下发《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其中规定:“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零售药店均可申请医疗保障定点:……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

对此,有的地方执行“处方药、非处方药、非药品分柜、分区域摆放,生活用品撤柜”。

江苏常州市医保局网站今年1月3日公布的《2022年典型案例 (第四季度)》显示,《溧阳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2021版)第十一条规定,乙方药品陈列应实行分类管理,处方药、非处方药、非药品必须分柜、分区域摆放,生活用品应撤柜。符合规定经营的医疗器械、消杀类物品、保健食品及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专柜,须设立“本柜产品不使用医保卡结算”的警示标志。

溧阳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的内容,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江苏医保部门对定点药店非药品管理方式的转变。

2007年,为规范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服务行为,防范医疗保险费用欺诈,江苏省原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的通知》(苏劳社医〔2007〕3号),提出“不得在店堂内经营药品之外的保健品、生活用品等项目”。据此,江苏省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在协议中明确了“定点药店不得经营保健品、生活用品等”。有部分地区医保部门采取了“一刀切”做法,规定定点药店不可经营、摆放非药品的商品。

对此,江苏省人社厅2018年6月15日在答复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朱华林代表《关于依法维护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按照工商部门注册经营范围开展经营的建议》时表示,江苏省人社厅将切实加以探讨和研究,督促有关地区推进定点药店依法经营和依协议经营,不断改进和完善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工作。

去年6月27日,江苏省医保局在答复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朱华林代表关于“准许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经营保健食品”的建议时进一步表示,随着医疗保障精细化管理水平的提高,结合群众在零售药店购买保健食品的实际需求,江苏省内部分地区在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时做出细化调整,定点零售药店可以经营保健食品,对于保健食品以及非医保支付范围的药品等,实行与医保可支付药品分区、分柜陈列销售,并做医保基金不可支付的标识。

事实上,国内更多地方的医保部门已经意识到应该“不干涉药店的经营范围”。湖北恩施州医保局2022年9月6日在答复州政协九届一次会议陈祥蓉委员“关于改善定点药店营商环境的提案”时就表示,医疗保障部门不干涉药店的经营范围,政策上也未做出限制经营范围的规定。只是要求定点药店进行分类分区管理,并按规定限制了医保刷卡的使用范围。据调查了解,有部分县市通过探索学习其他地方经验,为从事专业药品服务的专业药房发展营造良好的竞争环境,通过协议管理采取协商谈判方式提出不摆放生活用品的情况。其初衷是从鼓励为老百姓提供更好更专业的医药服务、引导有序竞争的角度出发。下一步,将要求定点药店做好进销存管理,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

山东临沂市医保局今年9月26日在答复市政协十六届二次会议刘波委员“关于允许医保药店销售功能性食品的提案”时也强调,临沂市严格执行国家医保局《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文件要求,但并未采取“一刀切”的管理方式。《临沂市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第十三条规定:“乙方应将药品、医用耗材与其他商品实行分类管理、分区摆放。”定点零售药店允许设立非医保产品销售区域,销售区域内可以销售功能性食品。例如红牛(卫食健字〔2001〕第0406号)、赤小豆(皖20160287)、大枣(滇20160180)、枸杞子(宁20190002)等,都可以在药店内摆放销售,但不能使用医保基金支付

    责任编辑:汤宇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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