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广宁县南街镇小迳村委会低保对象冯某,家庭人口5人。冯某肢体二级残疾,在2013年因“脑出血”术后不能自理,妻子长期在家照顾,三个子女均在读中职。
冯某在今年1月脑出血在广宁人民医院重症监护室住院治疗,产生巨额医疗费,基本生活陷入困难。

根据其家庭实际情况,
肇庆民政部门按政策对其家庭
启动临时救助紧急程序,
实施临时救助,
一定程度帮助其度过困境。

关于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对象包括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
✦ 家庭对象。因家庭成员遭遇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 个人对象。因遭遇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市、区)民政部门、肇庆高新区社会工作局或当地救助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提供救助。
根据遭遇困难的缓急程度,
临时救助程序分为
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
一般程序
以下情况适用一般程序:
★ 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
★ 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 因其他原因造成暂时生活困难的。
一般程序办理手续
★ 申请受理。凡具有本地户籍,或持有当地居住证的,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因病残、年老体弱等原因不能自行申请的,可委托村(居)委会或其他单位、个人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
1.《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表》;
2.《临时救助承诺书》;
3.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供《申请委托书》、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材料;
5.户籍所在地或居住证所在居住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基本生活困难证明材料;
6.身患疾病的,需提供设有床位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医疗费用相关材料;遭遇火灾的,需提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遭遇交通事故的,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因教育费用负担过重的,需提供在读学校证明、缴费凭证等相关材料;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城镇“三无”人员、孤儿、残疾人等困难对象需提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社会福利证》、《残疾人证》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紧急程序
对可能危及公民生命或身体健康,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情况,适用紧急程序,主要包括:
✦ 个人遭遇交通事故、火灾等意外伤害或突发重大疾病时,家人无法联系或不能给予及时支持,且事故责任方不明或不能及时履行法定义务,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
✦ 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防止造成人员死亡、伤残等严重后果的。
紧急程序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肇庆高新区社会工作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救助管理机构依申请或依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的救助线索,均可直接受理。受理机构按照首问责任制的原则,实施先行救助。在救助后10个工作日内补办申请审批手续,救助情况在救助对象的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进行为期1年的公示。
除此之外,
疫情期间,肇庆民政部门
为保障生活困难务工人员的基本生活,
因地制宜,实施了临时救助。
疫情期间滞留务工地的外省籍在粤务工人员和疫情期间返乡的粤籍在外省务工人员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经核对本人收入、财产状况不超过所在地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且连续3个月无工作收入的,对其个人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金。经当地民政、人社部门核实临时救助申请人已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不再给予临时救助。向居住地提出临时救助申请,但无法提供当地居住证的,可依其工作合同、租房合同、个税缴纳记录等证明其在当地居住3个月的相关信息,按一般程序进行办理。
来源 肇庆民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