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走失男孩最新消息来了!

截至记者发稿时,孩子还未找到。

11月11日,已经是郝冠捷出走的第四天了。在这四天的时间里,郝冠捷的家人及社会各界爱心人士不分昼夜地全力寻找。截至记者发稿时,孩子还未找到。

11日上午11时,在与郝冠捷家人取得联系后,记者分成两路,一路跟随孩子母亲,沿110国道各村,张贴寻人启事,并通过乌海日报快手号平台现场直播,呼吁网友加入寻找队伍,提供有用线索。另一路跟随孩子父亲在发现孩子脚印的龙游湾附近进行陆上寻找。与此同时,搜救队员在黄河上进行水面搜救。

今日下午六时许,收到爱心人士线索,在磴口县某超市门前发现疑似郝冠捷的男孩。现家属和社会爱心人士正在赶往现场,具体情况正在进一步确认中。

在此呼吁广大社会人士共同帮助,寻找男孩下落。

据了解,郝冠捷,男,15岁,于2020年11月8日下午5时左右从乌海下海勃湾家里出走,出走时身穿黑白色上衣,黑色裤子,蓝色鞋,最后在监控看到的位置是在龙游湾附近。现已报警。希望乌海的好心人们帮忙转发寻找,让孩子可以尽早回家。

联系电话:

13214732081;

15848338226;

13084736037。

学好用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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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法 人

第一节 营利法人

第八十条 营利法人应当设权力机构。

权力机构行使修改法人章程,选举或者更换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成员,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十一条 营利法人应当设执行机构。

执行机构行使召集权力机构会议,决定法人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法人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执行机构为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未设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法人章程规定的主要负责人为其执行机构和法定代表人。

内蒙古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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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共享自行车、电动车承租人和出租人有以下情形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承租人未规范停放车辆,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罚款;

(二)承租人丢弃、毁坏或者非法占有车辆及相关设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出租人向社会投放车辆未有效履行管理职责,造成乱停乱放问题严重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约谈企业负责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快乐的校园生活~

来源/乌海日报

原标题:《乌海走失男孩最新消息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