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法微课堂|新生儿入住月子会所后被感染,该由谁担责?法院这样判......

原创 丰泽法院 丰泽法苑

在这个月子会所风靡的年代

时尚弄潮儿怎能落后

不菲费用?交!

月子会所?坐!

孩子转眼却患了疾病

如此情况

月子会所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叮铃叮铃~

丰法微课堂上课啦~

案情简介

2019年1月10日,陈某某与泉州某妇产医院签订《产后康复休养协议》,约定泉州某妇产医院向陈某某提供专业的产后母婴护理服务,服务期限为28天,服务费为29000元。

2019年2月16日,陈某某产下张某某。2019年2月17日,陈某某母子经泉州某妇产医院健康状况评估后入住其月子会所,由其月子会所提供产后母婴护理服务,陈某某依约支付了服务费。入住期间,因张某某发烧送医住院治疗,经检查,张某某患新生儿感染(病源微生物检测为人葡萄球菌感染),共住院19天,花费医疗费20423.51元。泉州某妇产医院退回陈某某剩余服务费10350元后,张某某诉至本院,要求泉州某妇产医院有限公司、泉州某妇产医院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案涉《产后康复休养协议》是一种以特殊服务为标的的合同,该合同即包括对产妇进行产后护理,也包括对新生儿进行护理。因此,新生儿的生存、生长及健康状况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看护者的看护能力和看护质量,针对此类具有特殊依赖性的服务对象,除了合同约定之义务外,提供服务一方还应尽到更加妥善的注意义务和更高标准的安全保障义务。

鉴于,张某某在入住前经检查健康状况良好,入住服务期间,张某某出现发热,继而经医院送检,确诊感染人葡萄球菌。根据在案证据,泉州某妇产医院在护理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且未能尽到足够注意义务,如存在非医务人员行医检查、未及时发觉张某某体温异常、擅用处方药等行为,同时其提供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其尽到足够注意义务及安全保障义务。故酌情确定泉州某妇产医院有限公司应承担70%的责任,泉州某妇产医院系案涉《产后康复休养协议》签订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也提供了部分服务,故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

泉州某妇产医院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张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费等合计19105.46元。

泉州某妇产医院对以上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且被告已履行赔付义务。

法官说法

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以及科学育儿观念的普及,月子会所数量不断增加。消费者在选择月子会所时,应当对其是否具备专业的资质、从业人员资质等进行审查。

对于因其不当的服务行为而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的,消费者可以侵犯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为案由依法提起侵权之诉。

月子会所的经营者则应注重提升其服务质量,以尽到注意及安全保障义务,同时应对服务过程进行相应记录。

供稿人:吕俊高

原标题:《丰法微课堂|新生儿入住月子会所后被感染,该由谁担责?法院这样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