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哥说法16】留守儿童打伤同学,责任究竟谁来负?

原创 龙哥说法 垫江法院

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是中国第一部以“典”命名的法律,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有这样一群孩子

他们的父母远在千里之外工作

只有春节

或许才能见到爸爸妈妈一面

现实中

他们往往会被委托给他人照看

如果孩子受伤

委托监护人需要负责吗?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一个概念:“委托监护”。

1

什么是委托监护?

释 · 义

委托监护是监护人难以履行监护职责的产物,其实质是一种以监护人和受托监护人为主体,以监护职责的代为行使为主要内容的委托合同。

2

民法典中的规定

民法典·第1189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委托监护的“前世今生”

龙哥 · 说法

关于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规定,体现在《民法通则意见》第22条规定中,《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吸收借鉴了该条规定,但对受托监护人的责任作出了调整,即受托监护人对被监护人造成的损害有过错的,不再承担连带责任,而是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一点主要是考虑到,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留守的老人和儿童越来越多,由此带来的意定监护也在增加,需要进一步明确意定监护下监护人的责任。

4

适用对象有哪些?

龙哥 · 说法

由于工作繁忙或监护能力有限等因素,留守儿童或者年老多病、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交由他人代为照管等现象。

5

“举个栗子”

举例 · 说法

小刚与小明均为9岁儿童,同在一所小学上三年级。小明的父母长期在外打工,无暇照顾小明。

为了有利于孩子的学习成长,小明的父母商量将小明托付给其姑妈,双方约定:小明住在姑妈家里,由姑妈负责安排小明上学、照顾小明的生活;姑妈对小明一切行为都要负责,小明的父母对姑妈的管教不得有怨言;小明的父母每月付给姑妈300元。

一日,小刚与小明在学校课间休息时玩耍时,小明扔一石头打中小刚的右脸耳部,致使小刚右耳耳膜破裂,右耳失聪。后住院修复耳膜,前后共花医疗费、其他费用等2万余元。小刚的父亲多次要求姑妈赔偿,姑妈在支付5000元后表示不再承担其他费用。无奈,小刚的父亲作为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小明和其父母、姑妈赔偿全部医疗费等费用。

小明的父母在答辩中提出:我们已将儿子托付给其姑妈,并且与姑妈订有委托合同,双方约定,对于小明的一切行为均由姑妈负责,我们并不在儿子身边,不可能约束其行为。因此,对于该损害我们不应承担责任,但因被告受害严重,我们十分同情,愿意帮助3000元。姑妈在答辩中称:尽管小明的父母将小明托付给我管教,但她毕竟不是我的儿子,其在学校的行为,我也无法控制,现我支付了5000元的医疗费,再也没有能力赔偿了。

那么小刚究竟该找谁负责?

龙哥 · 说法

本案中,监护人与受托人之间关于受托人对被监护人的损害行为负责而监护人不承担责任的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当然,如果受托人愿意向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并不禁止。

因此,小明的父母应当主动负担小刚的医药费,而不是因为委托了姑妈监护小明而推辞责任。此外,姑妈主动承担的5000元,法律并不禁止。

注 · 意

作为监护人不能以其与受托人之间有关于承担责任的约定为抗辩事由,而主张免除责任或拒不承担责任,监护人在向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后,若受托人有过错的,可以追究受托人相应的赔偿份额。

文字丨汪波

微信制作丨垫江法院审管办(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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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龙哥说法16】留守儿童打伤同学,责任究竟谁来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