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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安天下,德润人心。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民法典将会给我们的生活带来哪些新变化呢?西城法院推出《民法典·新变化》专栏,由法官通过具体案例为您解读,民法典如何影响我们的生活。今天我们邀请到民四庭法官助理刘莉,聊一聊《民法典》对人格权的相关规定。
音频选自北京人民广播电台FM95.4《今晚拍案》

案件详情
老张于2018年5月到某商业公司工作,担任高级销售。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在员工手册中规定:“对员工、顾客或者其他应邀来访人员恶意攻击、实施暴力、恐吓、诋毁名誉、辱骂、发生肢体冲突或猥亵、性骚扰的,情节严重的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均属于立即解聘的严重违纪行为。” 老张工作中经常以完成销售业绩为由带女同事出差应酬,酒席中老张时常会与女同事发生肢体接触,并在聚餐后发送内容不恰当的照片和文字,造成多名女同事困扰。有同事将此事反映至公司相关部门,老张向人事部门书写检查。可该行为屡禁不止。2019年8月29日,用人单位以老张性骚扰、多次劝阻不听、严重扰乱工作秩序为由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老张认为单位处罚严重,诉诸法院,请求判定用人单位承担违法解除的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男女同事之间的交往应当遵循公序良俗、保持合理距离,老张的做法已经超出了男女正常交往的尺度,老张在工作中经常通过肢体、文字和图片对女同事做出骚扰行为,并非偶然发生,且屡禁不止。公司在员工手册中明确规定了该行为情节严重可以开除,老张对此知晓,其行为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在行业中带来不良风气影响,故法院认定公司解除与老张劳动合同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
法官说法
《民法典》出台前,我国法律对职场性骚扰的概念并没有具体的界定,只是针对女性作出了特殊的保护规定。《民法典》人格权编第1001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民法典》第1001条两款分别从赋予受害人权利和加强用人单位义务两个角度进行规定,表明我国民事立法对于性骚扰相关的法律规制采取权利保护主义为主、职场安全主义为辅的立场。
加强受害人权利保护
一是保护范围更加完整。法条中的“他人”既包括了女性,也包括男性。现实中,职场上不少男性也遭遇过性骚扰的情况。条文规定显然扩大了保护范围,只要是违背了他人的意愿,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都可以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二是界定性骚扰的方式更加明确。性骚扰方式不再局限于传统观念上的言语、肢体行为,还包括文字、图像等。当下科技迅速发展,各类社交APP深入人们日常生活,职场办公趋向电子化,凭借这些社交软件,即使无肢体接触,也可以文字、图像等方式实施职场性骚扰。《民法典》列举性骚扰方式有效囊括不同类型的性骚扰行为,这种较为详细的规定方式明确了性骚扰的界定范围,加强了对受害方的保护。
明确用人单位责任
单位具有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强制义务,并且应当落实具体措施,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相较于以前仅限于“用人单位”的规定,《民法典》中特意列举的三类单位,即机关、企业、学校,显然有更强的针对性。并且对于单位的具体落实提出更高要求。
之所以要明确用人单位的责任,是因为单位同事间接触的频率高、交集多,职场性骚扰发生的概率较高,占性骚扰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同时,在用人单位发生性骚扰,单位取证最方便、最及时,此外用人单位对于员工有制约作用,若发生性骚扰,单位可以采取辞退等方式加以制止,明确单位职责,有效预防、减少案件发生。
《民法典》对用人单位的强制性规定,从法律层面引导用人单位进一步规范规章制度,在危险最常见的地方设置救济机制“防火墙”。明确单位对劳动者等人员负有保护义务,若没有落实此类措施并且发生性骚扰致使他人受到侵害的,单位可能承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或未提供劳动保护条件的责任。
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和谐的价值目标和友善的公民基本道德。《民法典》对于禁止性骚扰的规定,积极引导个人以友善的行为方式处理人际关系,同时也完善了人格权的保护及救济机制。从《民法典》开始,明确了我国开始全面建立反性骚扰机制,从法律层面,打击、震慑性骚扰行为,同时规定用人单位预防义务,正确引导企业用工等相关领域的健康发展。
西城法院与北京人民广播电台《今晚拍案》栏目合作推出《民法典新规一条一讲》,每周五晚8点播出,敬请关注!

| 供稿:刘莉 |
原标题:《【民法典·新变化】职场性骚扰列入《民法典》,首次界定用人单位责任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