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据了解,原、被告结婚后,被告向原告借款7万元并出具了借条,自原告兴业银行信用卡消费3万元。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辩称,被告收到的7万元系原告承诺退还的彩礼,为偿还借款被告迫于无奈才在原告写好的欠条上签的字。原告怀疑被告有骗婚嫌疑,且双方婚后尚有大额债务,决意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审理离婚案件是否准许离婚,应当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评判标准。原告系第二次起诉离婚,被告亦陈述双方已无和好可能,故足以认定原、被告感情已破裂;被告赠予原告的彩礼属原告的婚前财产,原告将7万元婚前财产出借给被告,被告用于偿还个人借款并向原告出具欠条,原、被告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履行还款责任。该院就本案依法做出判决:一、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7万元。

一方的婚前财产,属夫妻一方的财产。彩礼是一方以结婚为目的,按照习俗向另一方赠予的大额现金。本案中被告赠予原告的彩礼属原告的婚前财产,原告将婚前财产出借给被告,被告用于偿还个人借款并向原告出具欠条,原、被告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履行还款责任。

总编:冯金柱
原标题:《以案释法 | “彩礼”变“借款”,夫妻间借贷关系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