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或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成立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于移送案件的诉讼费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四条有明确的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移送、移交的案件,原受理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预交的诉讼费用随案移交接收案件的人民法院”。
在审判实践中作为接收法院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一、只移送案件材料,不移交诉讼费用。原受理法院将诉讼费退还当事人,让当事人到接收法院另行交纳诉讼费用。因原告从原受理法院退还诉讼费用需要一定的时间,为此不愿向接收法院重新交纳诉讼费用。
二、原告向原受理法院申请司法救助申请,缓交诉讼费用获批准。案件移送至接收法院诉讼费缓交期满后,原告不交纳诉讼费。
三、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随案移交,但接收法院认为预交诉讼费用不足。
为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实现,建议如下:
一、移送、移交的案件,原受理人民法院将诉讼费随案一并移交,不用退还给原告再重新交纳,接收法院对管辖无异议的,收到卷宗即可立案,送达开庭传票,通知双方当事人参加诉讼。
二、原受理法院未将诉讼费用移交给接收法院,因移送管辖案件原告又拒绝重新交纳诉讼费用的,应认定为原受理法院移交材料不齐全或者拒绝移交诉讼费用,接收法院可视为案件未移送完整,退回原受理法院。
三、接收法院发现原告缓交期限届满且不交纳诉讼费或原告预交的诉讼费不足,应及时通知原告补交诉讼费用,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或补交诉讼费用,依照法律规定按自动撤诉或撤回申请处理。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三十七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三十八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 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移送、移交的案件,原受理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预交的诉讼费用随案移交接收案件的人民法院。
文稿|红梅
编辑|赖景慧喜欢此内容的人还喜欢
原标题:《移送案件中诉讼费用存在的问题及其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