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信息被盗用,十六年后发现“被贷款”

在我国,身份证是证明一个人身份的重要证件,有着广泛的用途,一般情况下作为重要的身份证明来用,可以说只要是办理个人业务的时候,牵扯到身份证明的,都需要出示身份证,现在全国推广的实名制,其实也是把身份证作为参考依据的。身份证如果被盗用,对自己的危害是非常大的。近日,全州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身份证被盗用的案件,一起来看看......

震惊!十六年后发现“被贷款”

莫名其妙的催款通知函,还上了银行征信的“黑名单”。2020年,丁某生拿着从征信中心打印出的个人信用报告,发现2004年自己“被”贷款。十六年后发现“被贷款”怎么办?

法院判决:借款合同无效!消除在金融系统内的不良记录!

- 案件详情 -

2004年1月19日,丁某生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持身份证件与广西全州某银行订立金额5000元的金融借款合同。因此人相貌与丁某生有几分相似,广西全州某银行未尽贷款审查义务的情况下与此人订立了借款合同并向此人发放人民币5000元借款。此后近十六年此贷款一直无人归还导致成为“死账”、“呆账”,丁某生也被纳入金融系统的不良征信记录人名单。前述情况丁某生一直被蒙在鼓里,直到2020年1月接到该银行委托律师邮寄的催款通知函才知悉“被贷款”之事。后丁某生与该银行反复沟通,欲协商解决该纠纷,但因双方分歧较大而未能达成协议。7月30日丁某生委托律师就此事以该行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要求确认前述金融借款合同无效,由该行消除丁某生在金融系统不良记录并赔偿丁某生经济损失2000元的诉讼请求。广西全州某银行辩称:双方借款合同有贷款凭证予以证实且价款已达16年之久,原告诉讼超过了时效且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于2004年1月19日与“丁某生”订立的金融借款合同无效;二、被告为原告消除原告因借款合同而在金融系统所形成的不良记录。

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被告银行已主动履行生效判决所确认义务。本案案结事了,收获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本案中,借款合同自始无效,广西全州某银行辩称诉请已过诉讼时效的答辩主张,事实上原告在被贷款近十六年来一直是毫不知情的,该主张显然与相关法律相悖,本院依法不予支持。银行应尽审查义务,否则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条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本案中,被告广西全州某银行未严格审核借款人的身份信息,使他人冒用原告丁某生身份证贷款5000元,其在贷款审核中未尽到谨慎、严格的注意义务,并将错误信息报送给征信中心,存在过错,致使原告丁某生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产生不良信用记录,故应承担协助原告恢复个人不当信用记录的责任。

居民身份证作为公民的重要证件,是一个人的法律符号,一种社会交往凭证,其作用和法律地位是很大的,所以大家平时要注意妥善保管,谨慎使用。一旦丢失,一定要及时挂失及补办,以免对自己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一旦未妥善处理可能造成无故的账单及更大损失。所以,我们应善待自己的身份证,不能随意交给他人处置或出借,否则会给自己招来麻烦。

对待身份证件,最好做到以下几点:

1、要增强法律意识,不要将身份证交给非公安人员检查。

2、要正确使用身份证,不要将身份证转借给他人使用。

3、要妥善保管好身份证,不慎被盗或遗失,应立即到公安机关报失、补领。

4、居民在换身份证时应上缴或销毁旧证,不要以旧证丢失等理由拒绝上缴,更不可轻易将旧证外借。

全州法院

原标题:《身份信息被盗用,十六年后发现“被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