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证人远程视频作证,有效破解了疫情期间证人的出庭难题,切实提高了办案效率。如2020年4月苏州市张家港法院开发区法庭通过组织证人“线上作证”有效地促进审判提速。可以说,线上作证是充分利用互联网审判与云审判系统技术,提高证人在线参与庭审的频率与效率,充分保障各方当事人诉讼权益新形式,也是我国法院审判主动融入网络社会,切实提高审判信息化水平的新探索。实践表明,现代诉讼证人线上作证是必要、也是有非常重要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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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线上作证的必要性与意义
利用网络科技手段远程作证,让身在家中当事人不用跋山涉水就可以安坐家中参加庭审。这不但减轻了证人诉累,保障证人安全,也能有效提高诉讼效率。
(一)证人线上作证概述
关于线上作证的概念,目前学界主要有两种定义:一种认为“线上作证是将传统证人出庭模式改变为允许证人在不同的地理位置,借助计算机和互联网通信技术,同时同步参加庭审和提供证言的新模式”。另一种则认为“线上作证就是证人不需要像传统诉讼程序中到指定物理场所提供证言,而是通过网络视频等技术作证并提供证言”。笔者更倾向于第二种定义,因为它更加强调了线上作证的特点,即利用网络技术突破空间设置的属性。

线上作证制度在国外起步较早,例如,美国《合众国法典》第3509条“当庭作证的替代”中规定了“以双向闭路电视表现的儿童的当庭作证”;英国立法规定了专为儿童证人设计的,通过现场双向传输作证的特殊措施。
我国的线上作证虽然起步比较晚,但相关的实践经验并不少。2009年,北京丰台法院在审理一桩民事案件时通过QQ视频聊天室的功能顺利进行了线上作证;2013年,内蒙古满洲里法院利用QQ视频顺利进行了远程作证,这也是该院在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通过视听传输技术线上作证之后的首次尝试;2017年,杭州互联网法院建立,标志着我国线上庭审进入到了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
(二)线上作证的必要性
传统证人出庭作证模式难以改变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率低的现状。我国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率一直保持在5%~10%左右。据一名法官所述,其在2015年度审理的700多件民事案件中,只有不足20件有证人出庭。诚然,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相较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来说更低,这可能会对民事诉讼证人出庭率有一定影响。但是民事纠纷的多样性决定了在民事案件中不乏参与见证的第三人,故其根本原因还是由于传统出庭作证模式的弊端阻碍了证人出庭作证的步伐。传统证人出庭作证模式中的证人权利难以得到保障。由于我国民事诉讼证人经济补偿制度存在缺陷,证人申请经济补偿的权利常常得不到落实。传统出庭作证模式也无法解决证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到庭作证的情况,例如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疾病等。
(三)线上作证意义
线上作证的特殊性使得它能很好地保障证人的权利。证人无需到庭作证使得承担不利后果的一方无法对其进行打击报复。即便在这种情况下证人仍担心遭遇打击报复,法院能通过变声、打马赛克等技术手段很好地保护证人的真实身份。而证人在一个自己更为熟悉的环境里作证,其紧张、焦虑的情绪能够得到极大缓解,这对提高证言的真实性也有一定的积极意义。此外,线上作证很大程度上避开了我国民事诉讼证人经济补偿制度的缺陷。这种模式使证人作证的经济成本大大下降,从而能有效提高我国证人作证率特别是对于提高跨国、残疾人、西部地区的重要证人作证率具有重要的意义。而且,证人只需要掌握基础的计算机操作,便能在法官的引导下很轻松地进行作证,从而大大减少了证人因为客观因素导致无法出庭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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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线上作证面临的问题

线上作证在我国刚刚起步,由于立法上的缺陷、作证环境的突然转变以及昂贵的软硬件配套设施和较高的系统稳定性要求等因素,其在发展过程中也受到了诸多质疑。这些质疑折射出线上作证在我国发展的困境,笔者希望通过深入分析这些困境从而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突破口。
(一)线上作证的立法缺陷
其实,线上作证在我国并非完全没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56条规定: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2017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这两个法律文件是我国线上作证的法律基础。但问题在于这两部法律并没有完整明确规定网上作证的法律程序、技术规范等,也没有司法解释对其加以补充,导致在实践中对于网上作证具体怎么实行没有统一的规范。虽然2019年修正后的《规定》第77条规定:“以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方式作证的,应当签署保证书并宣读保证书的内容”。这应当是对线上作证程序的细节规定。
但是,诸如证人线上作证的地点、证人线上作证的过程中是否要有法院工作人员在其身边、线上作证的证人的身份如何确认等其他具体的程序问题,法律并没有相应的表述。民事诉讼活动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展开,否则即是对正当程序的违背。在现行法律环境下,实施线上作证的正当程序是未知的,这不仅会导致线上作证的可操作性大大下降,还会使人们对于线上作证证言的采信产生怀疑。立法上的缺陷同样反映在惩罚机制的不完善上。《规定》第78条规定了如果证人故意虚假陈述,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行为人进行处罚。但是,证人线上作证的真实性认证本就比传统作证模式更加困难,加之缺少规范完善的线上证人证言提交、质证、认证法律程序,如果还是适用对传统作证模式下证人虚假作证的惩罚措施,极有可能使证人不敢进行线上作证。这对线上作证的发展是极为不利的。
(二)环境对证言真实性及司法权威的削弱
线上作证的根本优势就在于其能够突破空间的限制,然而,这种突破给证人作证环境带来的改变使得证人线上作证的证言真实性受到质疑。在传统作证模式中,证人身处庄严肃穆的法庭气氛中,面对着正襟危坐的法官,这种环境能够最大程度地在心理上提醒证人实事求是作证。而且,法官也能结合证人的表情、眼神、肢体动作等综合判断证人所述证言是否真实。
而在线上作证模式下,首先,证人大多数情况下处在一个自己相当熟悉的环境中,在这样一个环境中,证人更少感受到道德与法律的束缚,从而更容易产生虚假证言。还需注意的一点是,在线上作证保护证人隐私的价值导向下,证人很可能会提出对其容貌、声音做一定的技术处理,即便技术上面没有任何问题,但法官在这种情况下却无法清晰观察证人的神情、动作,也无法感受出证人作证时的语调,从这个角度判断证人证言真实性的难度大大增加。另外,传统证人作证模式是被大众认可的司法权威的具体体现。法庭席位布局、庭审纪律以及国徽装饰等细节都营造出了法庭的威严,也促使法庭审判中的当事人、证人对庭审活动保持一种敬畏感。而线上作证模式阻隔了法官与证人的联系,且由于证人在一种随意的环境中作证,会极大影响作证的司法仪式感与威严感,导致司法权威被削弱。
(三)软硬件设施成本高、系统稳定要求高
我国幅员辽阔,经济发展地区差异极大,信息化建设水平也参差不齐。虽然线上作证的理念已经获得了极大的认可,但受制于硬件设施的不完善,真正采用线上作证模式的法院是极少数的。要保证线上作证的顺利进行,需要一个大的软硬件系统支撑,而安装这个系统需要大量的经费。在我国一些经济落后的地区,财政难以提供足够的资金,法院信息化建设缓慢,根本不具备线上作证的条件。而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即便法院具备了线上作证的基本设备条件,如果系统不够稳定导致无法清晰传递信息或者作证时网络突然中断,轻则导致庭审中断,重则严重浪费司法资源。我国本来就面临着“案多人少”的情况,如果线上作证不能缓解这种情况带来的压力,其认可度就会受到质疑。而现实矛盾的一点在于,越是经济发展落后的地方,证人出庭率就越低,就越需要线上作证模式来改变这种情况,而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却又反过来阻止了这种模式在该地区的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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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证人线上作证的方案

新模式产生与发展的动力必定来源于旧模式的弊端。这些问题是目前线上作证制度最急需解决的。笔者认为,要较好解决上述问题,必须从以下三个方面完善线上作证制度:
(一)完善线上作证法律程序与惩罚机制
完整的线上作证程序应当包括线上作证申请、线上作证身份认定、线上作证进行等三个大环节,法律应当对这些环节作出相应的具体规定。首先,对于线上作证的申请,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支配是民事诉讼目的得以实现的重要前提,故当事人自身应当具备处分权。线上作证模式不能完全取代传统作证模式,采用何种模式进行作证应当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根据自身的意愿和实际情况与证人协商做出选择。当事人申请线上作证最好在起诉之时就向法院提交申请书,而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前申请线上作证也应当提交申请书。如果当事人并未申请线上作证,法院应当履行自己的告知义务,即向当事人和证人告知其能够申请线上作证。
第二,对于线上作证的身份认定,我国司法实践中已有利用“全国法院专用身份信息认证系统”认证的先例,在通过系统认证后,应当在证人线上作证当天通过人脸识别技术进行再次比对,并向证人手机发送邀请码,证人凭邀请码方可进入系统进行作证。最后,对于线上作证的进行,法庭在调试好设备后应当立即告知证人,证人凭邀请码进入系统。在正式开始作证之前,法庭应当询问证人是否采用隐私保护措施,得到应答后,法庭方可与证人进行视频连接,法庭显示屏与证人显示屏应该同步显示对方的情况,而全程的音视频资料都会保存下来以方便日后查阅。
如果说,完善法律程序是想让证人明白线上作证应该如何去做,那么,惩罚机制则是让证人明白如果违反程序去做会产生怎样的后果。考虑到线上作证在我国处于起步阶段,如果在这个阶段通过严格的立法规定惩罚措施,可能增加证人内心中的顾虑,不利于线上作证的发展。故可考虑先将证人线上作证的情况纳入征信系统之中。
(二)增设互联网法务科
我国线上作证尚处于起步阶段,如果对作证地点不加以限制而是从一开始就完全放开的话,特殊环境下其产生的信任危机以及对司法权威形象的损害会反过来阻碍线上作证的发展。现行司法状况下,我国还达不到完全解放证人的条件,有限度的线上作证是很有必要的,这其中也包括了固定线上做证地点。当然,固定不代表不能变通,它应当包含应对各种特殊情况的策略。具体而言,笔者建议各地法院专门下设一个互联网法务科,并将此作为证人线上作证的地点,证人如果采用线上作证模式,直接去所在地法院的互联网法务科即可。如果证人确实因客观原因无法亲自前往,可以拨打法院互联网法务科的电话,由法务科的工作人员提前进行上门取证,然后再将音视频资料传输给庭审所在地法院。对于身在庭审本地的证人,这种措施同样可以适用。同时利用技术手段实行“网络隔离”的方式,防止证人相互串通或受其他证人证言的影响,确保证人作证顺利进行。

当然,这个机构不仅仅负责证人作证的基础程序保障工作,其还应当掌握当前最为前沿的区块链存证技术,以此来保障线上作证证言的真实性。证人线上作证可能会采取技术手段更改证人的外形、声音等特征,虽然这是出于保护证人的需要,但也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了失真。特别是在技术处理的过程中,证人作证的音视频极容易被篡改。安全完整的储存这些音视频对提高证言真实性具有重要意义,而区块链存证技术则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这个问题。2018年我国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杭州华泰一媒诉深圳道同科技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案中就首次使用了区块链存证技术,因此该案也被称为“区块链存证第一案”。这项技术依托区块链不可更改性、加密性等技术特征,安全透明存储电子数据,保证了电子数据的完整性与真实性。而由法院下设的互联网法务科直接运用这项技术,则是国家司法公信力与技术自证力的有力结合。
(三)加大资金投入
线上作证对软硬件设施和系统稳定性的较高要求决定了让其发展需要庞大的资金支持。当前,我国地方各级法院的财政支出主要由地方同级政府负担,然而,受制于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状,一些基层法院难以承担高额的安装、维护、培训费用。可以建立“中央、省、市”三级支持体制,每一个层级负责线上作证系统的一个环节。比如,中央补贴对网上作证系统的研发,省一级补贴对网上作证硬件设施的采购,市一级负责补贴对法院工作人员的培训费用等。每一级若资金不够,都可以向上一级提出财政补贴申请。这样,一个分工细致、互相支持的补贴机制能够迅速加快我国线上作证的普及度。
从微观的资金投入客体来看,投入的落脚点在线上作证系统传输稳定性的保障。传输稳定性是对线上作证技术的核心要求,其关乎着线上作证的整体效果乃至司法效率。笔者认为,解决稳定性问题的最好途径就是依托智慧庭审与通信运营商合作构建5G智慧线上作证系统。2019年4月2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中国联通广州公司联合签署了《广州5G智慧法院建设战略合作协议》,并为双方的第一个合作项目“广州5G智慧法院联合实验室”揭牌,标志着全国首个5G智慧法院正式启动建设。
以前,受限于硬件设施和网络速度,线上作证音视频传输存在严重的延迟问题,严重影响了庭审效率。而现在依托5G“大带宽、低时延、大连接”的特点,能够使线上作证摆脱网络速度带来的限制,从而实现4K超高清音视频同步安全传输。更进一步来说,如果将人工智能与5G技术相结合,我国的线上作证系统乃至整个智慧司法建设将会更上一个台阶。例如,如果对法庭中的电脑进行5G技术加人工智能改造,改造后的电脑将不再只有显示和记录作用,而会集成数据检索、通信联系、视频播放、文字编辑、文书生成等多种功能,甚至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探测当事人、证人的体征并预测其行为,这将极大提高线上作证的效率。
一言以蔽之,技术在革新,法律在完善。线上作证是互联网技术与司法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是技术服务司法的结果。它看似是我国司法改革中小小的一环,但见微知著,它的发展正是我国司法工作者勇于开拓创新的具体写照。尽管它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笔者坚信,随着我国的不断发展,线上作证必将成为日后司法实务的主流选择。
(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来源:《人民法治》杂志
作者:鲁佳昕 刘建华
责任编辑:焦建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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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良法善治发声 为公平正义张目
为法治中国建言 为中华复兴鼎力
原标题:《证人线上作证相关问题的探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