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深圳市多多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了第7871186号“花好月圆”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月饼;饼干;面包;糕点”商品上。

原告不服诉至法院,北京知产法院审理后认为,“花好月圆” 本身具有美好圆满的寓意,常用于我国中秋节和婚庆祝福并为公众所熟知,将其使用在月饼等商品上不具有固有显著性,并且原告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从而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性。
虽然原告主张“花好月圆”的“正确”用法应是形容爱情、婚姻的用词,并且原告提交的《现代汉语词典》等正式词典均将“花好月圆”解释为:比喻美好团聚(多用作新婚的颂词),但事实上,“花好月圆”亦用于中秋节并为公众所熟知,因此法院判决“花好月圆”商标的申请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最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标题:《中秋祝福OR新婚颂词——“花好月圆”的“正确”用法你知道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