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很多夫妻选择签订婚内协议来约束彼此、协议的内容和形式亦是五花八门,有些协议让法官都哭笑不得,一份协议真的就可以保障一段婚姻吗?签订婚内协议时又有哪些注意事项?下面这个案例给你参考。

雷某称,《婚姻调解协议书》是无效的,该协议权利义务不对等,不符合支付生活费的本意。协议签订后二人夫妻关系没有改善。
最终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驳回了徐某要求雷某支付生活费的诉讼请求。

婚内协议的本质是合同,婚姻的人身专属性,婚后生活的复杂多样性赋予婚内协议特殊性,无论如何特殊,婚内协议首先必须符合一般合同的要求。婚内协议需秉持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具体到日常婚姻关系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婚内协议仅仅对夫妻双方发生法律效力。即使婚内协议涉及到一方或双方的父母、子女,也不能对他们发生法律效力。因此若婚内协议涉夫妻之外的任何人的权利或者义务时,需要该第三人在协议中予以确认或与该第三人另行签订其他协议。
2.约定“忠实义务”的协议是否有效?越来越多的夫妻开始签订忠实协议。约定一方出现出轨等不忠实的行为时,应给与另一方一定的补偿。此种协议的效力仍存在争议,认可夫妻忠实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的观点日渐占据上风。笔者认为,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理由如下:①忠实是婚姻道德最基本的底线,《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不忠实不仅仅是道德层面的问题,亦是法律层面的问题。忠实协议既符合立法精神,亦为法律实践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方法。在未签订忠实协议的情况下,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往往给另一方造成极大的精神伤害,而此种精神伤害往往难以界定,亦难获得相应赔偿。签订忠实协议,将行为后果明确化,既约束了夫妻行为,利于婚姻关系的稳定,亦为受害方维权指明了方向;②忠实协议虽约定对双方行为进行约束,但该约束系自愿的,且约束的对象本身就是违反道德、法律的行为,不能因为婚姻本身的人身属性而否定该协议的效力。但应当注意,忠实协议的界限在于忠实,不可做扩大解释,不是所有的双方自愿签订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协议都具有法律效力。

4.双方应自婚内协议签订时起即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方面一方不履行婚内协议约定的主要义务,另一方可以申请解除该协议。另一方面,婚内协议中很多条款的履行实际上是以其他条款的履行为前提的,在其他条款未履行的情况下,该条款或因条件未成就而可迟延履行或终止履行。
若一方受到胁迫,一定要保留自己受到胁迫的证据,因为在受到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协议是可以撤销的。但注意这里的胁迫是指以侵害合法权利相要挟(如以侵犯名誉权、侵害身体健康权的方式要挟他人)。仅仅以处分自己合法权益为条件,即使这个条件在一方看来有被迫的成分,该行为也不一定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胁迫。
就本案而言,徐某与雷某签订的《婚姻调解协议书》,系以双方和好及其他条件为前提,在该条件不成就,双方未实际履行协议的情况下,徐某诉请雷某支付约定的每月生活费无法律依据,法院因此驳回了徐某的该项诉讼请求。

原标题:《一个案例告诉你,“婚内协议”中的诸多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