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点亮生活】资源税政策解读(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于2020年9月1日开始施行。今天我们继续了解纳税人在执行资源税法时产生的疑问。

纳税人自用应税产品,在哪些情形之下应当缴纳资源税?

资源税法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当按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但是,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

在实践当中,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包括两类情形:一类是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投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另外一类是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或者非应税产品。为了确保不重复征税、不漏征漏管,对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如铁原矿用于继续生产铁精粉的,在移送铁原矿时不缴纳资源税;但是对于生产非应税产品的,比如将铁精粉继续用于冶炼的,应当在移送环节缴纳资源税。

为此,《》(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明确,纳税人自用应税产品应当缴纳资源税的情形,包括纳税人以应税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投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或者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等。

资源税应税产品的销售额如何确定?是否包括增值税税款和运杂费用?

《》明确,资源税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按照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计入销售额中的相关运杂费用,凡取得增值税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的,准予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的运杂费用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者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者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该规定延续了现行资源税政策,明确资源税应税产品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款,同时准予扣除计入销售额中的符合条件的运杂费用。

好的,听众朋友们,再次感谢您的收听,更多的税收话题和内容请关注到“青海税务”微信公众号。

感谢您抽出

·

来阅读此文

来源:青海税务

核稿:薛攀

原标题:《【税收点亮生活】资源税政策解读(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