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看“典”|“逃票”贪小便宜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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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买票,蒙混过关溜进高铁车厢,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十一狂欢要结束了,收收心准备踏上归途啦。如今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如此发达,远距离通行so easy。个别人在客车票上下功夫,企图趁着工作人员不注意逃票。那就要问问《民法典》答不答应了。

我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条规定,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此外,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行为,可视情节给予罚款或行政拘留的处罚,而对于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及刑事处罚。这些规定均在警示我们,“逃票”贪小便宜的侥幸心理不可有,“逃票”不仅可能会被加收票款,情节严重的可能面临牢狱之灾。因此,我们要遵守法律规则,严守道德底线,文明乘坐客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对于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行为,可视情节给予罚款或行政拘留的处罚,而对于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及刑事处罚。

策划:北京一中院立案庭、办公室

出镜人员:立案庭王靖康

制作:隋京航

原标题:《十一看“典”|“逃票”贪小便宜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