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天结五案!崇川法院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扫黑除恶 重拳出击

9月27日至29日,五起恶势力案件在南通法院驻所支云科技法庭集中宣判,崇川法院取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案件清结”目标阶段性胜利。

自2018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崇川法院始终将涉黑涉恶案件审理作为重中之重,坚持“打准打实”标准不动摇,确保已受理的案件依法如期审结。截至目前,该院共受理涉黑涉恶案件27件,已判决26件,151名涉黑恶犯罪分子获刑。其中何蒙军等16人涉黑案入选江苏省高院公布的4起涉“套路贷”黑恶势力犯罪典型案例。

1侯飞等3人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行贿案

简要案情

被告人侯飞长期从事贷款业务,2016年1月注册成立江苏胤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继续对外放贷。被告人缪文翰、袁明受雇于胤杰公司。被告人侯飞以胤杰公司为依托,纠集被告人缪文翰、袁明等员工,在较长时间内实施多起违法犯罪行为,形成以被告人侯飞为首要分子,被告人缪文翰、袁明等人为固定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期间,被告人侯飞通过给付财物等方式拉拢国家公职人员充当“保护伞”,为其谋取非法利益提供帮助。该犯罪集团通过诱使被害人以伪造的房产证抵押借款,采取制造虚假给付痕迹、肆意认定违约等方式恶意垒高债务,通过组织赌局、抽头放水等方式获取非法利益,并借助诉讼、控告诈骗犯罪、上门滋扰等手段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判决结果

被告人侯飞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与前罪非法拘禁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一万元。

被告人缪文翰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与前罪危险驾驶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二千元。

被告人袁明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2被告人袁锋、张邱、孙亚杰等6人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案

简要案情

2016年8月至2017年9月期间,被告人袁锋、张邱、孙亚杰、张椰等人以兴佰亿公司为外壳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该团伙假借民间借贷之名,以“低息车贷”“无抵押贷款”为诱饵,利用被害人急需资金的心理,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利用被害人急需资金的心理,收取GPS安装费、家访费、中介费、保证金等各种费用数千元至数万元,使被害人实际获得的数额远低于合同约定的数额,并在抵押汽车上安装GPS,要求被害人留下备用钥匙。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单方面肆意认定违约。然后通过拖车、非法拘禁等手段,迫使被害人偿还非法债务。先后在本市崇川区、通州区、海安市共实施敲诈勒索犯罪四起、非法拘禁犯罪一起。非法获利111863元,导致一名被害人变卖车辆还款,一名被害人被迫变卖首饰给付被告人钱款,一名被害人自杀未果。被告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秩序、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判决结果

被告人袁锋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被告人张邱等5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

3被告人周文景、丛茂源、宋炜敲诈勒索案

简要案情

以被告人周文景等人为首要分子,被告人丛茂源为重要成员,宋炜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依托永桦投资公司实行公司化运作,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肆意认定违约”等方式,采用威胁、恐吓、殴打等手段,强行向他人索取财物。该恶势力犯罪集团自2015年4月至2016年初,在本市崇川区、开发区、通州区、如东县,镇江句容市对众多被害人实施敲诈勒索,金额共计588364 元。致使五名被害人车辆被强行变卖,一名被害人被迫自行变卖车辆用以偿还债务,严重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判决结果

被告人周文景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被告人丛茂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人宋炜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4被告人郭兵、许艳、郭长兵等16人敲诈勒索案

简要案情

被告人郭兵、许艳等人在经营鑫义通公司期间,形成了以被告人郭兵、许艳为首要分子,被告人郭长兵、宋双标、李斜、钱艺彬、陈鹏、张弛、孙俊、郭明山、陈浩、周隽、林滨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2016年11月至2019年5月期间,该犯罪集团共实施敲诈勒索56起,涉案金额2082108.07元。致使4名被害人的车辆灭失,此外,对被害人实施非法拘禁、殴打,严重危害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正常生活秩序,扰乱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判决结果

被告人郭兵、许艳犯敲诈勒索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十二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被告人郭长兵等14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及罚金。

5被告单位连云港闽东特钢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被告人郑怀略等12人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容留他人吸毒、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简要案情

被告单位闽东特钢公司于2013年4月9日设立,由被告人郑怀略实际控制。郑怀略在经营期间与郑某平(郑怀略大姐)发生矛盾,2018年5月份后由郑某平控制闽东特钢公司。郑某平在经营中,因无力偿还债务,被债权人马某诉至新沂市人民法院,公司财产被法院查封,马某纠集秦某、刘某等人以看护被查封的财产为名,吃住在闽东特钢公司内。2016年9月1日,郑怀略纠集被告人刘景辰、陈捷凯、何世同等人通过暴力手段将秦某、刘某等人从公司内赶走,夺回公司的控制权,并于同年10月15日恢复生产、经营。此后郑怀略大肆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伪劣螺纹钢,以此进行敛财,攫取巨额非法利益。

被告人郑怀略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为维护非法利益不受侵犯、树立非法权威、侵占被害人财物,纠集公司员工刘东升、刘景辰、陈捷凯、陈钊、何世同、陈庭飞、陈曦、谢中震、张茂华等人在公司内外多次实施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以闽东特钢公司为窝点,形成了以郑怀略为首要分子,郑学秦、刘东升、刘景辰、陈捷凯、陈钊、何世同、陈庭飞、陈曦、谢中震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被告人郑怀略要求公司员工为公司利益要敢打敢冲,出了事公司负责,打伤他人由公司赔偿,自己负伤由公司支付医疗费,因违法犯罪行为被国家机关打击后公司会给予奖励,对不听其指使的员工进行惩罚。同时,郑怀略为笼络集团成员,提供毒品海洛因供刘景辰、陈捷凯、郑学秦、陈庭飞等人吸食,并在其控制的闽东特钢公司内为吸毒人员提供场所。在郑怀略的淫威和笼络下,集团成员积极参加郑怀略组织的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造成四人轻伤、三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在郑怀略涉嫌犯罪时,集团成员主动为其顶罪,致使一名案外人被错误采取刑事强制措施。郑怀略还拉拢、腐蚀国家公职人员,目前已有一名国家公职人员因涉嫌职务犯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严重扰乱了东海县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判决结果

被告单位连云港闽东特钢有限公司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万元。

被告人郑怀略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零三万元。

被告人郑学秦等11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及罚金共计204万元。

原标题:《三天结五案!崇川法院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