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学会秘书处 浙江省环境科学学会zjses
各有关单位:
为奖励我省在生态环境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调动广大生态环境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生态环境科技事业发展,浙江省环境科学学会制定了《浙江省生态环境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并经第十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生态环境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
浙江省环境科学学会
2020年9月9日
浙江省生态环境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省人民政府《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及省科技厅《关于社会力量面向浙江地区设立科学技术奖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生态环境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奖励在生态环境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调动广大生态环境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生态环境科技事业发展,设立浙江省生态环境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生态环境科技奖”)。
第三条 生态环境科技奖面向全省,凡涉及生态环境领域科学技术成果的完成单位或组织均可申报。
第四条 生态环境科技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设立浙江省生态环境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对生态环境科技奖励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奖励委员会由省环境科学学会领导组成。
奖励委员会下设浙江省生态环境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生态环境科技奖励的日常工作。奖励工作办公室设在浙江省环境科学学会秘书处。
奖励工作办公室根据每年项目申报情况,聘请生态环境及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浙江省生态环境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生态环境科技奖的评审工作。
第六条 奖励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或审核有关的管理规定;
(二)审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三)研究、解决生态环境科技奖励工作中出现的其它重大问题。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负责生态环境科技奖项目的评审工作;
(二)向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
(三)对评审中出现的有关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四)对完善生态环境科技奖励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评审委员要求具有渊博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内外环境科学技术发展动态,具备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职务,要求具有公正、公平、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良好职业道德,身体健康,有能力全程参加评审会议。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主任由奖励工作办公室推荐或提名,并经评审委员会半数以上同意。
第八条 奖励工作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申报、对申报项目登记、对申报项目文档资料进行形式审查;
(二)聘请具备资格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
(三)承担评审会议会务工作;
(四)处理异议以及奖励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浙江省环境科学学会监事会负责对生态环境科技奖评选进行全程监督。
第三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十条生态环境科技奖的奖励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在生态环境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领域中,发现或者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的,具有重要科学价值并得到科学界公认的科学研究成果;
(二)应用于环境污染防治、环境监测、生态保护与修复、清洁生产、绿色经济和核安全等领域,具有创新性并取得显著效益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等科学技术成果;
(三)推动生态环境综合决策,促进环境、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实现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在生态环境法规、政策、管理、规划、标准、评价、科普等方面,具有前瞻性、前沿性和创新性,并在实践中得到应用取得良好效果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四)在应用、推广、转化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生态环境应用技术成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且取得显著的环境、社会和经济效益的成果;
(五)对引进的国外先进环保设备仪器的制造技术,已消化吸收,生产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且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推广价值的技术成果。
(六)在华注册的国际组织或机构与我省的组织或机构合作开展生态环境技术研究开发,取得的重大科学技术成果。
第十一条生态环境科技奖每年评审一次,奖励项目分为技术类研究项目和软科学类研究项目两类。
第十二条生态环境科技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一)技术类研究项目
一等奖授予在生态环境科学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或原创技术,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得到广泛应用,取得重大环境效益,对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和作用的项目;
二等奖授予在生态环境科学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省内领先水平,在较大范围应用,取得显著的环境效益,对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和作用的项目;
三等奖授予在生态环境科学技术上有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取得较大环境效益,对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用大的项目。
(二)软科学类研究项目
一等奖授予科研难度和工作量很大,具有较高理论、学术水平和创新特色,对推动生态环境管理改革和生态环境事业发展起到关键作用,取得重大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软科学研究项目。
二等奖授予科研难度和工作量大,在我省生态环境管理上有创新,对推动生态环境管理现代化和科学决策起到重要作用,取得很大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软科学研究项目。
三等奖授予科研难度和工作量较大,结合我省生态环境管理实际,具有前瞻性和可行性,对推动生态环境管理现代化与科学决策起到显著作用,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软科学研究项目。
第四章 奖励项目申报、推荐
第十三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科技成果,可由下列途径(推荐)申报生态环境科技奖:
(一)各市、县取得的生态环境科技成果,通过市级生态环境局或市环境科学学会(推荐)申报;省生态环境厅直属单位、省直属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以及省环境科学学会的会员单位,可直接(推荐)申报;
(二)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指非职务成果)的申报材料,须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查、签署意见、盖章;
(三)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经协商后由第一完成单位组织申报。
第十四条 被推荐的生态环境科技奖项目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并经主管部门进行验收/评审(价)或相关机构科技成果鉴定后,实际应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科技成果(基础研究项目除外),同时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用于环保装备或工艺性研究的项目,必须完成生产性试验;
(二)作为产品的项目,必须达到批量生产的水平;
(三)软科学研究项目成果,必须被使用部门接受并应用于决策和管理实践;
(四)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项目,必须在国内核心期刊或国外公开刊物上发表研究论文或者正式出版专著。
第十五条推荐重大项目(总项目)时,应包括参加该项目的子项目。具有独立应用价值的子项目,经总项目负责人同意,可单独推荐,但推荐总项目时应剔除子项目的技术内容,并注明子项目推荐及获奖情况,单独获奖的子项目,不再分享总项目的荣誉。
第十六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已获得国家、省级科学技术奖以及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励的科技成果;
(二)正在研究中的项目、成果权属或单位、人员等排序有争议的科技成果;
(三)以往报本奖落选又无新的研究进展和推广应用效益的科技成果;
(四)已获得阶段性成果奖或子项奖的科技成果,申报时未如实注明者。
第十七条推荐生态环境科技奖项目,必须经项目完成人和项目完成单位同意后,按照规定格式、内容填写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浙江省生态环境科学技术奖推荐书》(以下简称“推荐书”,另行印发)、技术评价证明(指在国内核心期刊或国外公开刊物上发表论文情况、科技成果鉴定、验收和评审证明、专利证书、查新报告、检测报告和法定审批文件等)、引用或应用证明等。推荐书、其他技术资料(研究或研制报告等)和证明材料应装订成册,一式三份。推荐书为经所有项目完成人签名并加盖所在单位和推荐单位印章的原件材料。
第十八条 生态环境科技奖候选人是指对推荐项目的完成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主要完成人员。具体包括:
(一)相关科学技术论著的主要作者;
(二)项目总体方案的具体设计者;
(三)对解决项目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做出重要贡献者;
(四)项目转化投产、推广应用过程中重大技术难点的解决者;
(五)在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者等。
第十九条 生态环境科技奖候选单位应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单位。
各级行政主管部门一般不得作为生态环境科技奖的候选单位。
第二十条推荐单位负责项目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推荐到奖励工作办公室,初审内容如下:
(一)推荐项目是否符合本办法中的有关规定;
(二)推荐书的填写是否符合要求,附件是否齐全;
(三)推荐书填写的内容是否属实。
第五章 奖励项目评审
第二十一条 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申报项目的材料整理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主要包括:
(一)申报项目相关资料及其附件齐全,打印并装订成册;
(二)奖励范围、推荐单位、推荐程序等符合有关要求;
(三)申报题目与申报内容一致;
(四)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资格、排序及数量符合规定;
(五)申报项目的技术内容和效益计算科学、合理;
(六)申报项目技术证明文件齐全,项目应经科技成果评价或获得专利后实际应用一年以上(含一年);
第二十二条申报项目通过形式审查后,由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确定获奖项目和等级。
评审委员依据各申报项目性质,分别按照技术类研究项目和软科学类研究项目评审指标,对申报项目进行评议,并由全体参会评审委员投票确定获奖项目及其奖励等级。
(一)技术类研究项目评审指标:
1、生态环境技术创新程度;
2、主要环保技术经济指标的先进程度;
3、已实现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及经济效益;
4、转化、应用、推广程度;
5、知识产权情况;
6、应用前景及潜在效益;
7、对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污染控制水平提升的作用。
(二)软科学类研究项目评审指标:
1、观点、方法和理论的创新性;
2、对生态环境决策科学化和环境管理现代化的作用和影响;
3、研究成果科学价值和意义;
4、研究成果被采纳和转化应用的程度;
5、已实现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及经济效益;
6、应用前景及潜在效益。
第二十三条一等奖项目应当获得参加投票评审委员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的赞成票。二、三等奖项目应当获得参加投票评审委员数的二分之一(不含)的赞成票。
第二十四条 生态环境科技奖的评审实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审委员:
(一)本人是生态环境科技奖候选人的;
(二)本人与生态环境科技奖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
本单位有参评项目的评审委员不得担任该项目的主审人或副审人。
第二十五条评审委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人和候选单位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密。
第二十六条 获奖项目实行名额限制,一等奖数量不超过申报项目总和的5%,获奖总数不超过申报项目总和的30%。
第二十七条 生态环境科技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一等奖人数不超过9人,单位不超过4个;二等奖人数不超过7人,单位不超过3个;三等奖人数不超过5人,单位不超过2个。
第六章 异议及处理
第二十八条生态环境科技奖实行先评奖后异议的程序。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拟获奖项目在浙江省环境科学学会门户网站公示。
第二十九条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拟获奖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奖励工作办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异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提出,写明异议者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以组织名义提出异议的必须加盖公章。异议材料一式两份寄奖励工作办公室。
第三十一条 奖励工作办公室收到异议材料起20天内为异议处理期。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对异议材料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将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提交评审委员会裁决,并将裁决意见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
第七章 授 奖
第三十二条经过异议处理由评审委员会确认取消的项目,及异议期未能处理完成经奖励委员会批准不予授奖的项目,不予授奖。
第三十三条异议处理期结束后,奖励工作办公室将无异议项目或有异议但处理后保留的项目及其获奖等级报奖励委员会审核。经奖励委员会批准后,这些项目为本年度生态环境科技奖获奖项目,在浙江省环境科学学会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对获得生态环境科技奖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和个人,由奖励委员会颁发获奖证书。
第三十五条 生态环境科技奖是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获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省环境科学学会在推荐更高级科学技术奖时,对生态环境科技奖的获奖项目优先推荐。
第三十七条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生态环境科技奖的,经查证属实,撤销奖励,追回证书,且五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三十八条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生态环境科技奖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暂停或取消推荐资格。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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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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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