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认三连”遭遇反转,虚假陈述被罚三千

回忆起经典的律政港片,有一句话一定家喻户晓“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都将成为呈堂证供!”那么,我们现实中的庭审又是怎样的情形呢?不论是原告还是被告,在在诉讼过程中争取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始终有一条底线,那就是诚实信用原则。简言之,在我国诉讼活动中,当事人对案件有争议的事实有真实陈述的义务,不能做歪曲事实的虚假陈述,不准伪造证据,否则将负相应法律责任。2020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开始实施,严格规定了诉讼中的虚假陈述行为。

近日,上海普陀法院在审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中对虚假陈述的当事人进行了处罚,这也是最新民事诉讼证据的相关规定颁布后,上海普陀法院依法决定处罚的首例。

案 情 回 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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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该起名誉权纠纷案件中,沈某起诉孙某,称孙某在微博上以“XXXX”账户发布的内容侵犯其名誉权。

在第一次庭审时,孙某的诉讼代理人对此予以否认,法院特意休庭让诉讼代理人确认。休庭中,孙某的诉讼代理人联系孙某本人,孙某向其诉讼代理人明确表示该微博信息不是其发布。继续开庭后,孙某的诉讼代理人再次明确微博并非孙某发布。于是原告沈某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查该条微博的发布者信息。

法官再次释明“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并询问被告方是否悉知虚假陈述的相应法律责任。孙某的诉讼代理人第三次明确“清楚,确认不是孙某发布的,且孙某没有使用过这个用户名,愿意承担虚假陈述相关的法律责任”。

根据微博方提供的《调查回函》,显示了涉案微博账户的信息。在上述证据面前,孙某承认了涉案微博内容确为其本人所发布。针对孙某前后不一致的陈述,法官责令其说明理由。

而孙某的诉讼代理人解释道“孙某两次告诉代理人的情况不一致,代理人仅仅是根据孙某的陈述来转述给法官。据孙某本人表示,他是因为沈某的一位在上海做警察的同学称要抓孙某,他为了自保才发布了上述微博”。

据查,孙某还是一名法律从业者,更加理应明知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和后果。但他却在诉讼中多次撒谎,堂而皇之进行虚假陈述,妨害诉讼的正常进行。最终,上海普陀法院针对孙某在诉讼中虚假陈述的行为,依法作出决定书,对孙某罚款3000元。孙某现已缴纳了罚款。

吃完这个新鲜出炉的“瓜”

让我们再来细细学习一下本案中的法律知识!

一、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

法 官 释 法

该条文中“真实”是指主观真实,而非客观真实,当事人的陈述应当与其主观认知相一致,我们强调的是只要当事人不主张其明知不真实或者认为不真实的事实,也不对明知真实或者认为真实的对方当事人的主张进行争执,即可视为履行了真实义务;条文中的“完整”,首先强调的是不能片面、局部,而应该是对案件事实完整的陈述,并不要求当事人对于己不利的事实主动进行陈述。要求当事人完整的陈述案件事实,目的在于防止当事人刻意隐瞒、歪曲事实真相。

当事人作为民事诉讼的主体,对案件事实有着最直接、全面和深入的了解。因此,当事人陈述作为一种证据类型,对案件审理,事实查明意义重大。即使当事人在为自己的权利据理力争,也只可说不,但不能说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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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诉讼中前后陈述不一致的说明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

法 官 释 法

虽然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当事人的真实义务和禁反言原则。但是《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据此,诉讼中要求当事人履行真实陈述义务,倘若在诉讼中前后陈述不一致,必须向法庭说明理由。在案件审理中,法官还会结合当事人的年龄、智力状况、受教育程度、道德品质、法律意识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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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故意作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三款: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法 官 释 法

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节进行处罚。该案中孙某多次陈述“不是孙某发布的”,在该名誉权纠纷案中属于关键内容,将直接影响案件的处理结果。因此孙某对主要事实的虚假陈述导致法院再次调查取证,和延期开庭,妨碍了法院正常的审理活动和诉讼秩序,应当依法惩处。

文:吴文俊

图:部分源于网络

原标题:《“否认三连”遭遇反转,虚假陈述被罚三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