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景华:中世纪城市与欧洲文明成型

引子

5至15世纪是欧洲文明的孕育期。11世纪欧洲城市开始兴起后,其本质发生着从封建附庸向封建对立物的转变。中世纪城市也成为孕育欧洲文明新因素的摇篮。中世纪城市培育和发展了新的政治文明因素,如共同体观念和自治意识、自由和平等观念、民主和法治精神,孕育了市民阶级这一新的社会力量,并预构了近代国家的政治形式。在经济上,中世纪城市培育了新的经济理念,孕育出现代会计制度、现代金融制度和现代公司制度,尤其是新兴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促使欧洲文明在16世纪凝聚成型。

一、“中世纪城市”概念和本质

“欧洲文明”是一个特有概念。欧洲文明从发生、发展到定型,有一个漫长过程。公元5世纪是其起始年代,5至15世纪是欧洲文明的孕育期,新的文明元素处于胚芽状态,所有新因素还没有完成整合过程,欧洲文明尚未成形。从16世纪起,中世纪欧洲产生的许多新因素,开始凝结成强大力量,新的文明形态成型,同时对外展现自己,形成对世界其他文明的优势。19、20世纪时,欧洲文明确定了在世界上的统治地位和主导作用。18世纪的伏尔泰,19世纪的黑格尔,20世纪的汤因比,他们基本都是这种看法。

城市发展和社会的城市化是欧洲文明突出的特征和优势,城市文明是欧洲文明所凝结的最重要表现形态之一。从11世纪到16世纪,欧洲进入了世界历史上独一无二的城市共同体自治时代。在这几个世纪里,欧洲文明也逐渐成熟并躁动于母腹之中,文明的诸多特征也基本形成,因此中世纪城市必然与欧洲文明的成型有着深刻的、有机的密切联系。

什么是城市?换言之,怎样理解城市概念?总的来说,城市是人类将物质、自然、社会和文化诸条件有机结合起来的一种复杂结构。怎么个结构法?许多学者提出了判断城市的不同标准。其实,难以对“城市”下统一定义。就世界范围看,不同地区不同时代“城市”的含义、城市的作用和功能,都是很不相同的。如古代两河流域的苏美尔城邦,古代埃及的“州”,古代希腊的城邦,城市更像是一个个地区的中心地,以城市为中心,联合周围农村,组成一个个规模不大的城市国家(“城邦”或“州”)。在古代中国或古代罗马,城市多指人口集中居住的政治中心,其政治功能是第一位的。而中世纪欧洲城市则主要是工商业中心,城市的基本功能是经济功能。“城市一定是从事制造业和服务业的聚核型居民点。”而其政治中心、社会中心和文化中心等只是衍生物。有学者从生态学或社会学的眼光,依据人口数量及其结合程度来判断城市:“一定数量的人口聚集到一定程度,在一个共同社会里,对上尽服从之责,相互则仁爱为怀。”人口标准论认定一个中世纪城镇的人口应该在2000人以上。市场说强调前工业欧洲城市主要是产品集散中心和商品交换场所,可将是否拥有市场作为城市标志。自治说以是否取得自治权来确定城市面积说者仅以聚落大小来判断是否城市。英国城市史专家克拉克和斯莱克提出了综合性的社会经济结构论,认为前工业英国城市有五大特征:(1)经济功能专门化;(2)人口特别集中;(3)高度发达的政治上层建筑;(4)作为共同体对外界产生影响;(5)复杂的社会结构。

对中世纪欧洲城市的性质和地位,也有多种学术观点。“城市决定论”强调城市在欧洲中世纪的特殊地位。德国马克斯·韦伯对城市和市民有专门研究。比利时亨利·皮朗提出近代资本主义是从12世纪城市商业开始的。法国年鉴学派马克·布洛赫说城市是“封建社会的外部实体”。英国经济史家波斯坦认为“城市是封建海洋中的资本主义岛屿”。在他们看来,城市在经济上代表工商业,在政治上表现了自由和自治倾向,是封建社会天然的反对派。不过,现代西方学者对“城市决定论”有所修正,近年出版的《新编剑桥中世纪史》《剑桥英国城市史》等权威著作,都力图对中世纪城市史作出更客观的叙事。

吴于廑先生指出,中世纪城市不论在多大程度上受到封建君主制约,它从一诞生就隐含着新的本质,并随着自身壮大和历史发展而日益凸显。他认为,中世纪城市在兴起时及相当长一个阶段里,是和当时的封建主义制度相协调的,非对立的。然而协调、适应、非对立,不是固定不变的,商业和城市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就会发生变化,成为对封建农本经济的侵蚀和分解物,进而演变成对立的关系。这种转变大致从12、13世纪有迹象可寻,16世纪前后成为非常明显的历史现象,商业和城市经济最终取得了对农本经济的支配地位。尼德兰和英国是实现这一转变最早也较为彻底的地区。这种动态视角、发展眼光,将中世纪城市的本质和作用看成一个变化过程,是极具辩证性的。循此思路还可进一步认识,中世纪城市之所以变成封建关系的对立物,更在于它孕育和培育了许多新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因素,促使欧洲文明在16世纪前后最终凝结成型。

二、中世纪城市与欧洲政治文明的孕育

中世纪欧洲城市不是封建统治者意志的体现者,而是城市市民利益的代表。它作为一种市民共同体,在政治生活与社会治理等方面生成了许多新的文明元素,并促使诞生新政治文明的内在机制逐渐生成。在这些共同体性质的自治城市里,孕育或培育着自由、平等、民主、法治、契约精神、公民社会、社会流动、代议制、近代国家政治原则等多种政治和社会文明要素。

1.共同体与自治

11世纪开始兴起的欧洲中世纪城市,有着与古典城市极其不同的特质。古典城市大多只是人文地理意义上的人口聚居地,中世纪的欧洲城市则不一样,它同时又是一种社会共同体,城市市民有着共同的利益诉求。城市共同体是典型的公社制度。它是地缘共同体,成员多系移民,血缘关系退而为次。把他们结合起来的纽带是一纸契约:封建主赐予的特许状,亦即市民共同遵守的城市章程。市民们共同享有在本城经营工商业的权利,并得到城市的保护。亨利·皮雷纳曾将是否为共同体作为中世纪城市的标志之一。他还特别喜欢用“公社”一词来指代城市共同体。伯尔曼认为,中世纪城市是具有独立性、自治性和整体性的共同体。斯蒂芬森以是否形成共同体来判断中世纪城市,认为市民权是一种以共同体身份为依托的生活方式。中世纪城市作为一种共同体,构成欧洲政治结构中的一种主体单位,代表本城及市民利益,并非上级政治权力的代表,对下(市民)负责而不对上(领主)负责。

取得“自治”权,是强化共同体认同的关键,因而也是城市共同体的最高诉求。因此城市从诞生之日起,就展开了争取自治权的斗争。市民们的最初动机只是一种求生存的需要,只是想从领主那里要来人身自由的权利,要来自由经营工商业的权利。他们来到城市,是为了自己能有新的生活,而不是重入别的领主的枷锁。当他们的个人要求汇聚在一起时,就变成了一种集体指向,取得自治权就成为共同目标,因为城市自治是市民个人自由的前提。

中世纪城市争取自治权的斗争有多种方式,也有多种结果。有的城市力量强大,很早就自治而且还发展为独立的城市国家,如威尼斯、热那亚、佛罗伦萨、米兰。有的用金钱一次性赎买城市自治权。更多的城市是在与领主的激烈斗争中取得自治权。也有城市在与领主的较量中没有成功,但最后双方达成了一定妥协。还有领主出于多种动机主动授给城市特权。有些城市则始终受封建主直接统治或其代理人管理,如法国国王拒绝给予巴黎以自治权。总之,西欧大部分工商业城市都取得了自治权。自治程度可能因城市而异:有的限于行政管理、治安和财政;有的具有法律地位;有的则完全独立。取得自治权的城市一般都由领主或国王颁发自由许可证,或称特许状。而那些最终没有取得自治权的城市,领主统治也变得有一定的弹性。

城市自治即独立地对城市进行管理,通过各种制度让市民们共同遵守,通过各种机构来实施管理行为。不论城市最后是否取得自治权,也不论其自治权有多大,中世纪城市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大致相似。市政机构大多由四部分组成:(1)市长,城市最高负责人。每年推选,一年一任。(2)总管,掌管财政,也由市民选举产生,有较强独立性。(3)市政会,也译市议会,城市最高权力机关。(4)城市法庭,由大法官掌管,处理城内各种法律事务及纠纷,尤其对财产权、度量衡、债务关系、外来商人事务等实行司法权。城市的管理不是随意性强的“人治”,而是依据城市共同体自我约定的章程,或领主赐予的特许状,这些文件在某种意义上相当于各城市的“宪法”或“市民法”。市政机构的权限和责任,表现在行政、司法、经济、社会等诸多方面。可以说,自治才使得城市能够成为孕育新的政治文明因素的良好环境。

2.自由和平等

“自由”一向被视为西方文明的核心要素和本质特征。在一定程度上,“自由”这一新观念,最早生成于中世纪城市;将“自由”观念付诸实践最早也是在中世纪自治城市里。当欧洲农村还处在封建制下、农奴对领主具有强烈的人身依附关系时,“自由”的城市则成为逃亡农奴心中的圣地。“城市的空气使人自由”,人人熟知。一年零一天,是逃亡农奴进城后获取人身自由的时间标识;而“自由人”(freeman)则是自治城市早期市民的正式称呼。市民拥有人身自由和经济活动自由,庄园依附农奴没有自由,这是城市市民与庄园农民社会地位的最大区别。“自由是城镇居民必要而普遍的属性。”城市自由也指城市共同体有自主管理的权利,既指城市独立于领主的程度,也指市民个人从业和活动的自由程度,还指城市作为一种共同体有集体行动的自由。不论自治权取得与否,或自治程度有多大差异,所有的中世纪城市都有一些基本自由。其一,在法律上,城市市民的人身都是自由的,只要在城市住满一年零一天,就获得了身份自由。其二,城市土地成了自由地产。领主将城市土地以或租或卖的形式转让给市民,市民因此免去了许多与土地相联系的封建性义务,可以自由处理自己的房地产。其三,城市整体向领主交纳一笔固定税款,称之为包税(farm),尔后城市共同体就享有相对充分的独立与自由,不再受领主的控制和干预。封建主也会要求重新确定税额,但包税特权生效期间,领主对城市的特权取消了,他对城市的干预也减少了。因此讨论中世纪城市时,用“自由城市”可能更切实际。

平等维系着市民认同和契约纽带。城市虽然是共同体,但内部也有复杂的社会结构和政治关系。中世纪的市民有两个来源,一是城市原住民;二是来自于周围乡村或外地的移民。城市总的来说是开放性的,外来的移民动机多样,有“改善型”移民,也有“生计型”移民,还有外国移民。向城市迁移有一大动力,即城市有向更上社会阶层流动的可能。城市为市民提供了基本的市民权,使其与城外农村人区分开来。从法律意义上说,无论原籍还是移民,所有市民的身份是平等的。所有想成为市民的人,也是冲着能与他人享有平等机会而来的,因此,城市在本质上应该没有社会等级,是一个在西欧封建等级社会中出现的非等级社会。事实上,在中世纪城市存在的五六个世纪中,无论哪个国家的哪个城市,都没有公开张扬要建立等级制度,都没有在法理上规定社会等级。城市即使呈现出等级分层,也是以财富为基础的,是开放式、动态式的,其社会结构具有弹性。理论上,人人都可通过发家致富而进入城市上层。平等的确立也与商品交换相联系。交换进行时,商品所有者的身份是平等的。不论农奴还是手工业者,抑或教俗贵族,都只是作为商品的交易方出现。商品价格的高低与商品主人的出身不相干。领主在市场上无论是购买还是出卖,都得承认对方的独立意志与平等身份。商品货币关系越发展,平等原则就越重要。市场中还逐渐形成了一套商法体系,使平等交易原则进一步得到法律确认。由于市民之间没有身份隶属关系,所以在法的面前人人是平等的。市民的法律地位在“从身份到契约”的社会变迁中走向了平等。常有城市议员说:他们从来没有听说过有充当奴隶的人。这是指他们头脑中没有“奴隶”概念,一切人都是自由的,也意味着一切人都是平等的。当然,城市富有贵族和城市普通市民的法律地位平等不能掩盖社会地位不平等。

3.民主与法治

有平等才能有民主。城市居民有人身自由,身份平等,他们不认为还有什么人高于别人,共同体的事当然应由全体成员做主。建立在平等基础上的城市管理,实行民主制是十分自然的。随着行会成为城市中的核心组织,行会基本囊括了所有市民,因此行会时期也是中世纪城市的民主政治时期。行会对整个城市有政治领导权。如市政机构负责人多来自行会,城市议政厅(guildhall)原意就是“行会厅”。行会政治时期市民们贫富差别不是很大,也许是经济平等决定了政治平等。大多数欧洲城市在中世纪晚期走向了寡头制,但民主制度的影子尚存,如市长由选举产生,一任只有短暂的一年等。

12世纪,罗马法在欧洲复兴,城市是主要的复兴地,这与早期城市具有一定法治基础相关。城市特许状就具有宪法特征。城市的法治实践就是保障、规范和发展城市经济的法律需求,即城市出于对市民管理、城市防卫、商业发展、税收和宗教管理、对外事务处理等方面的需要,对法治提出了较高要求。城市早期法治实践的基础,是日耳曼人的习惯法和基督教义中的法律原则。有了这些基础,罗马法复兴后,城市法体系很快就形成了。因此,日耳曼习惯、基督教和罗马传统,三者及其结合是城市法制和法治的来源要素。日耳曼人的习惯法和习俗,解决了罗马帝国崩溃后的社会混乱,也是城市市民法律身份平等观念、司法制度及司法程序的重要来源。而在基督教教义道德中,人人平等是一个潜在的价值观念,法律被理解为一切人都须遵守,凌驾于个人意愿之上的程序。基督教《圣经》中有很多上帝与世俗人订立的契约,教会法赋予契约以神圣性,将契约行为纳入了教会法。基督教有关“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观念,有助于城市立法中阐明财产权。罗马法对私有权的强调与日耳曼习惯法相互融合,更适用于商业管理的新需要。城市法治实践体现在共同遵守法律规章的契约意识、城市政治运行中的法治程序等方面。契约精神及实践包括市民共同遵守城市法律规章,如特许状和行会章程、市政当局依据城市法规(契约)管理城市、市民间处理相互关系的契约精神等。而城市法律机制运行的程序化,则指城市立法要通过市民大会审定,司法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法律是司法机关活动的唯一依据等。总之,城市共同体成员在法理上的平等地位,市民政治运行过程中的民主程序,共同遵守法规章程的契约意识,冲击了封建政治和社会法统,成为欧洲民主政治和法治传统的主要源流。

4.市民阶级的兴起

中世纪晚期,城市逐渐兴起一股新的社会力量——市民阶级。事实上,当早期城市取得一定程度自治时,一种保卫城市和市民利益的所谓“市民精神”也开始形成。它幼年时代就在同封建主的斗争中表现出伟大的革命性。一个法国人早在1200年就称赞流行于意大利城市的市民精神:“市民能深思熟虑,对公共事务勤劳而又热心,他们拒绝屈从别人,并防止任何人侵犯他们的自由,他们制定自己的法律并服从这些法律。”精心地构筑城市自治体系,是市民精神的充分展现。中世纪晚期新的市民阶级更加凸显了这种市民精神。市民阶级作为城市资产阶级的前身,是在15、16世纪西欧进入全新阶段时逐渐形成的。城市中产阶级来源面广,包括:(1)处于上升阶段的独立手工工匠;(2)渗透手工业生产部门的商人资本家;(3)因从事国际贸易而发迹的商人;(4)城市新的职业群体即律师、医生、公证人等;(5)从事文化、教育和艺术事业的精神劳动者。可以说,这个阶级就是那些从事资本主义经营的人和为这种经营服务的人。市民阶级的兴起,与城市逐渐成长为社会中心相关。随着城市工商业和教育文化事业的发展,城市作为社会中心的功能逐渐扩大。城市提供的社会服务,不但丰富了本城居民的社会生活,也吸引着周围四乡的富裕农民。如在文艺复兴时期的意大利,城市丰富多样的文化娱乐活动,将市民们的社会生活热情激励到了最大程度。这支由城市市民集结成的新社会力量,逐渐演变成在社会政治体系中发声的第三等级,最后成长为能与封建势力抗衡的强大政治力量。正如西方马克思主义史学家梅林顿所言,城市虽然出现在封建社会内部,但最后却创造了一个与封建统治阶级完全对立的市民阶级,城市也最终变成了向封建主义进行挑战的场所。

市民阶级在冲击旧的社会秩序时必须拥有先进的思想武器,以及运用思想武器的战士。中世纪城市在孕育市民阶级、培育市民精神的同时,也加快了市民阶层的知识化过程,并培育了能进行思想战斗的知识阶层。正是中世纪城市工商业的发展,培育了全新的文化精神和教育事业。城市是文艺复兴运动的策源地和主要发生地,因为工商业活动加深了对人的能力和人的价值的认识,也加深了对世俗生活和今生幸福的理解。城市是现代大学教育的发源地,因为经济的发展需要工商业者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大学的兴起促进了文化的世俗化、高级化、专门化。大学学术的活跃,知识的创造,促进了人们更高的精神文化追求,理性思想也通过大学平台而承继、交流和传播。中世纪大学的自治以及充分的学术权利,使欧洲很快形成了学术自由、不受政治动向干扰的氛围,形成了大学当为独立实体的传统,培育了一支有着独立思想的学者队伍。15世纪中期出现的印刷术,则“给人类的思想插上了翅膀,使之能传播得更远,传播层面更广,能不停顿地自我复制,从而大幅增加思想的力量”。其后半个世纪印刷的书籍,比以往几千年出书的总和还多。16世纪欧洲出书的总量达到1.5亿册。书在学者和渴望知识的市民之间架起了桥梁,思想家和学者通过书籍引领市民进入新的思想和精神境界,新的文化、知识和思想将市民阶级武装起来。于是,欧洲不仅成为有文化、有知识的欧洲,而且成为有思想的欧洲。

5.现代国家的雏形

中世纪城市孕育了近代国家形态和政治机构形式,可称“是欧洲第一批世俗的国家”。虽然近代民族国家并非中世纪城市的直接后裔,但后者为近代国家形式的培育提供了一块试验田。

一方面,城市为欧洲向近代民族国家转变而助力。其一,近代民族国家是中世纪自治城市这种政治主体的性质的放大版。中世纪的欧洲国家都是君主国家,是君主一人的国家。而从15、16世纪起,欧洲民族国家逐渐形成。民族国家最重要的特征之一,就是国家已不再是哪一个人的国家,而是全体成员的国家。这一性质在某种意义上是中世纪自治城市的拷贝。因为中世纪自治城市作为共同体即是属于所有成员的,而不是哪一个人的。发展到意大利威尼斯、佛罗伦萨这样一种城市国家的程度,更显示了近代国家的政治精神。这就是,国家不再是哪一个人的国家,而是全体成员的国家,因此全体成员都关切国家的命运,全体成员都介入国家事务。国家事务“是全体人民所勤奋研究的问题”;而且人民还要求政治不断出新,由此“不断地在改变着这个国家社会的和政治的面貌”。其二,城市的市民意识促进了民族国家的国民意识的形成。早期城市的市民把自己眼光囿于本城市内,具有“本城是每个市民的集合体,自己是城市这个政治体和经济体一员”的意识,即市民意识。作为市民,他会借助城市共同体实现自己的利益,同时他也会努力维护这个共同体的利益、维系这个共同体的存在。欧洲封建国家的臣民不具有国民意识,他们不认为国家与他个人有关。15、16世纪民族国家形成的同时,催生着国民意识清晰化,而市民意识可以说是民族国家国民意识的先导;或者说,新形成的国民意识实际上是以往城市共同体市民意识的扩大和升华。二者有几条相同的本质性原则:作为国民,他是国家的主人;他会在国家这个共同体中努力争取自身利益最大化;同时他也努力维护这个国家的利益、维系这个国家的存在。

城市国家为近代民族国家的政治统治方式提供了样板。其一,从某种意义上说,中世纪城市的市政会可以看成近代国家代议制机构的雏形,或可看作是近代政治“代议制”的最早形态。近代国家代议制的产生,如英国国会和法国三级会议,在某种意义上是对城市议会制的一种效仿,或者说是城市代议制的推广或提升。其二,意大利城市国家预行了近代国家的政治手段,即国家内部治理和对外政策精心结合。内部稳定团结是基础,外交政策是为国内政治服务的手段。在这里,国家“在内部构成上是一种策略的产物,是深思熟虑精心设计的结果”。在外交问题上也有周密而冷静的考虑,如避免卷入永久的联盟。其三,意大利城市国家提供了近代国家机构及相互制约的模板。城市共和国里立法、行政机构分立,各司其职,但又互相牵制。如威尼斯,有元老院及常设十人委员会,有大议会,有总督等。其四,现代国家官僚政治制度(bureaucracy)也在意大利城市中发轫。各机构的常任公职人员,其就职有任命、推荐和考试选拔等多种方式。由常设和常任官吏履行行政职能,是近代国家组织与中世纪相比的一个极大进步。当欧洲民族国家诞生之时,以往的贵族政治转变为官僚政治,但更先迈出这一步的,是意大利城市国家。总之,中世纪城市孕育了现代国家的雏形。

三、中世纪城市对欧洲经济文明的孕育

欧洲相对于其他文明的首要优势,是其高度发达的经济文明。若追溯源头,欧洲经济文明诸要素大多是在中世纪城市里孕育并得到初步发展的。

1.新的经济理念

中世纪城市培育了商业意识和市场观念等新的经济理念。这些理念促成了欧洲文明最重要的经济特征。

商品货币意识。这是城市工商业带来的最基本的观念变化。传统农业社会是“谋食”经济,经济活动主要是解决温饱问题,物品满足需要即可,不必衡量其价值。而城市工商业的基础是以货币为中介的商品交换。于是社会逐渐形成了新的认识,即各种有用物品都可用货币标准来衡量,都可转换成货币,再用货币自由换取其他商品。因此获取货币便成了获得更多物品的途径,也成为积累财富的手段。商品货币意识渗透的结果,是各种活动商业化、各种物品商品化。

市场意识和进取精神。工商业者生产或经营的产品,是拿来与他人交换的,需要有市场,这就培养了市场意识。就是说,每进行一种新的商品生产或经营,应该看有没有销售市场;反过来,了解到市场需要什么,就可以去生产或经营什么;进一步,还可通过产品创新来引领市场需求,创造市场需求,刺激消费者购买欲望。于是,开拓市场也就成了工商业者生产经营的头等大事。开拓市场有纵深和横延两大方面。纵深指不断提升已有消费者的需求档次。横延则指不断扩大消费者体量,包括扩大本土消费人群,也包括将市场向海外扩张。这就需要进取精神,敢于闯入陌生的世界。

财富追逐和增殖意识。这是一种价值观的改变。在早期基督教价值观影响下,财富只被看成维持“生存”的手段。工商业活动促使人们改变对财富的态度。商人们购买土地,捐赠教会,热心公益和慈善,尤其须以积聚财富为前提,因此追求财富不再为社会所鄙视。新的财富追求观是欧洲文明兴起的主要经济驱动力。财富还被当作价值增殖的资本,放贷可以收利的意识逐渐在人们头脑中扎根。城市市民法(civil law)突破了基督教有关高利贷的说教,结果高利贷仅被认为是对神学的冒犯而已,并非是对社会的罪过。1215年拉特兰宗教会议上只讨论了收息不能过高。放债收息只是道德犯罪而已,很少受世俗法庭真正惩罚。

新的商业观。商业是积累财富最快捷的途径。随着城市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商业的重要性和商人的作用日渐被认识,商人也为改善形象做出了各种努力。社会各阶层出于各种需要,不得不与商业发生联系,对商人存在一定程度依赖,因而对商业和商人重新审视和评价,甚至乐于亲身从事商业。于是,商业从经济边缘走到了中心,商人在社会经济运转中成为关键角色。如威尼斯几乎所有市民都与商业相联系。城市人的商业观逐渐影响西欧社会,包括教会。神学家托马斯·阿奎那就说,“当一个人为了公共福利经营贸易,以生活必需品供给国家时”,“贸易就变成合法的了”。14世纪,罗马教宗甚至还封一名商人为圣人。

新的消费观。基督教对现世生活奉行苦行主义,这种传统观念遇到市民的挑战。市民将所获财富部分地用于改善生活,其大胆的消费实践似乎并没有被上帝惩处。于是生活要求逐步提高,新的消费观念逐渐形成。消费主义似乎较快地耗散了资源和财富,但它也刺激了生产,还创造出新消费品种的需求,这是生产发展和创新的原动力之一。城市经济发展所刺激的消费欲望(包括封建领主)增强,被不少研究者认为是封建主义危机出现的因素之一。

新的时间观。农耕社会不要求对时间有精确的掌握。城市工商业活动则使劳动和生活节奏加快,日作与夜息的区分界限被打破,人们对时间逐渐有更精确的把握和利用。13世纪的热那亚,人们就有对时间的精准安排。城市具备了精确计算时间的条件。时钟发明并在钟楼悬挂后,更有助于改变人们的时间观念。时钟的敲击声催人奋进,告知人们要珍惜时间,合理地安排和使用时间,用时间来规约自己的活动。如威尼斯商人科尔那罗不断提醒人们“不能再浪费时间”。守时节时的习惯有利于商业活动;反过来,城市工商业具有的时间意识加快了时间的精确划分。很明显,对时间的精确把握是人类现代文明的重要特征。

信用原则。工商业活动中,有远见的生产经营者感到“诚实守信”才能使事业长久。不少工商业者认真记载与他人的往来账目,以此表明自身的诚实。中世纪城市的信用比较盛行,还与当时缺乏货币有关。由于不能及时结账、兑付现金,由采取赊账方式进而发展信用制度,便成为一个替代性选择,这是一种买方信用。还有一种“卖方信用”,即买者先将货款预付给卖方,卖方在约好的时间内将货物交给买方。如意大利商人订购英格兰的羊毛。13、14世纪一个信用网络已布满欧洲,意大利城市是这个网络的中心。欧洲城市经济植根于信用之上,信用也促使资金得到更合理的利用,解决了经济发展的资金缺口问题。

风险意识。虽然城市为工商业者提供了良好的生产和经营场所,并将他们置于一定的保护之下,但那时的商人多为行商,人随货物走,风险大。有封建领主的关卡林立,有流氓盗匪的抢劫偷盗,有道路崩塌等自然险阻,航海贸易还有风暴和海盗。但利润与风险往往成正比,必须具有冒险精神,因此经商者命运多舛。总的来说,风险意识和冒险精神是欧洲文明极其重要的特征。

2.现代会计制度

商业以及商品经济的本质是牟利,是以同样的成本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因此在价格被行会控制的城市工商业中,怎样计算成本、扩大利润,是工商业者的一项基本素质,这就是理性计值。反映市民理性计值意识增强的最典型现象,是借贷复式记账法的产生和流行。传统农本经济基本不记账。早期工商业活动是流水账,在一本账上按时间记录每天收支,只察看最后余额。复式记账法14世纪前已出现在意大利城市。复式记账法每笔账目两记,收支两条线非常清晰,这就极其方便于成本核算,最终达到单位产值成本最小化、利润最大化目的。复式记账法体现的理性计值,被韦伯认为是最具代表性的资本主义精神。以复式记账法为代表的会计制度,是现代西方经营方式的核心元素。

复式记账法需七大要素:书写艺术、算术、私有财产、钱币符号、信用、远程商业和资本,缺一不可;中世纪城市工商业将这些要素结合在一起。中世纪欧洲商人已普遍掌握读写能力,市民们已经自由地享受财产权利。钱币作为交换媒介重要性大增。商业在意大利城市被置于第一位置,如单威尼斯就有32000商人从事近东贸易。商人暴富后,资本迅速积累。古代的希腊罗马数字体系,中国的汉字数字体系都不利于计算。13世纪欧洲引进了阿拉伯数字,使用精确的数字符号记账成为可能。阿拉伯数字对计算大数据的商业往来账目特别方便,罗马数字符合则用于总账和大写。

复式记账方法本身有个发展过程。最初是“段落”式,在记录了借项或贷项后,留出空白以便继续记载类似发生项。起初每笔交易单独记,后来把与同一客户的所有交易归到一起并建立往来账户。第二步是设立分类账,将所有借项置于分类账前半部,将所有贷项置于分类账后半部。最终的形式是“分列”账,即将借项和贷项分记在同一页的两列上。最后确定的复式记账法有几个规则:其一,每笔账两记(复式),只要记账正确,账本就会保持平衡;其二,必须有一套完整的账目,账目才能平衡;其三,必须定期有一个综合性的财务说明或结算(如月报或年报),说明资产和债务,商人才能确定赢利或亏损。1494年帕乔利书中对复式记账法有完整阐释,其原理至今未变。

复式记账法对现代经济的发展十分必要,否则“理性地追求最大利润”是不可能的。韦伯曾将“理性资本主义企业”定义为“有资本核算,即按照现代记账和余额结算方法来决定其收入产出能力的企业”。桑巴特赞誉:“复式记账法与伽利略和牛顿的体系……都是同一种思想的产物……我们在复式记账法中已经看到了万有引力、血液循环和能量守恒等观点。”写作《西方的没落》的20世纪德国历史学家施本格勒,把总结复式记账法的帕乔利比作哥白尼和哥伦布。

总之,复式记账法方便成本核算,为新的经营方式铺平了道路。复式记账法有利于记清每一笔交易,特别是赊账交易,从而发展一定信用关系;也有利于向客户展示诚实和坦荡,有利于发展合伙关系;还有利于雇请代理人,发展和扩大业务范围。因此18世纪就有人说,复式记账有利于“所有的买卖人,所有希望保持和增加积蓄的人,所有渴望致富的人,所有渴望变聪明的人”。

3.现代金融制度

现代金融制度也诞生于中世纪欧洲城市。其一,13世纪“商业革命”最明显的特征之一就是出现了信用与汇票制度,即商人不再随货物而行,货物有专门的运输公司承运,并在货物到达地完成交割。交易结算工作另有专门的信使负责送达汇票,现存最早汇票是14世纪前期的。商人坐在城市的家里,完成了商品的买卖交易。其二,12世纪末,中世纪意大利城市出现了最早的钱币兑换商,13世纪这些兑换商演变成为初期的银行家。早期银行主要是银行家为自己的商业贸易活动服务,他们在吸纳闲散资金、贷款给工商实业或消费主体的同时,逐渐具备了现代银行功能。在某种意义上,中世纪城市银行就是近代商业银行的前身。其三,13、14世纪的意大利城市出现保险业,它大大降低了商业风险。上述三方面都是现代金融制度的核心元素。

汇票。随着中世纪城市贸易扩大,商人也越来越精明,他们需要更为简便的结算工具,于是出现了汇票。汇票是一种有利于商业交易的工具,使用汇票主要是方便和安全。汇票兑现允许有一个期限,如伦敦与威尼斯等意大利城市之间为三个月。汇票兑换率由交易双方自行确定。使用汇票还有一个基督教倒逼因素,即基督教教义不允许赚取利息,而用汇票方法既能把利息算进来,又可避开基督教的指责。因为汇票可能产生的折扣或利润都可看作是货币周转过程中工作的报酬,名正言顺。中世纪汇票可以直接买卖,汇票交易必然使信用扩大,因为买者须先交钱给卖者,再在将来某个时间和别的地方收回。因为有时间差,因而汇率里就包含了利息。在国际结算中广泛使用汇票,减少了货币的运输,加快了货币周转,因此汇票可以看成是货币替代品。汇票多用于跨国交易,因此它还可自动调节国际收支平衡。总之,汇票被认为是中世纪最主要的金融创新。对于国际贸易商人来说,汇票“首先,它避免了铸币运送成本;其次,它为跨国信贷和货币兑换提供了可实施的机制;再者,它巧妙地规避了教会实行的高利贷禁令”。汇票最初是商人使用,但很快也被非商人所用。如教廷在各地的收税官用汇票将所收钱税转移到教廷驻地。前往教廷的各地主教也不再需要随行总管携带银块了。朝圣或赴任使节的贵族们也学会了使用汇票。

银行。现代金融制度的核心是银行业。银行起源于12世纪,是意大利商人进入香槟集市等地的手段之一,是国际贸易的产物。14世纪,佛罗伦萨成为欧洲最大的银行业中心。信用是银行的基石。储户将资金存于银行,不怀疑银行的资质,是对银行的信任。银行将资金放贷出去,要对贷款者还款能力进行反复评估,确定其信用资质,才会把钱贷给他。以信用为基础的银行业,必定是此前商业往来中信用发展的结果。银行业出现也与贸易中不方便携带货币有关。货币从一地输送到另一地,不能增加交易价值,却要花费不少成本,包括运输成本、安全保障成本以及沿途通行费等,同时还要很繁琐地对每个铸币中的贵金属含量进行测算。为了解决这些不方便,货币兑换商应运而生。银行业的产生还与每种货币流通范围不宽有关。在国际交易地点,各种货币间有“汇率变动”。商人各自持有自己城市的货币,谁都难以掌握相互间的比价,于是便寻求一个熟悉各种货币价值并且财富累万者来充当中间人,这个人就是货币兑换商。有大量货币经手,他们就成为金钱的主宰者,可以投资、放贷或储蓄这些钱。有的货币兑换商还大量吸收客户的存款,并用标准的记账货币来记录。这样,货币兑换商渐渐变成商业银行家,从对客户存款和信贷的调度中获取报酬。

保险。保险制度是现代金融制度的亚种。“现代意义上的保险正式诞生于意大利的城市国家”,是由于这里的航海贸易风险催生了保险活动。最初,商人把商品分装在几条货船上,以免遭受灾难性损失。或者说,一艘海运船的货物分属多个商人。欧洲历史上保险单的雏形可追溯到10世纪。意大利商人控制了地中海东方贸易后,其北部城市兴起了海上保险。以保险贷款形式作为风险分散的主要途径始于13世纪。保险涉及两方:一方是货主即商人,一方是船主。船主先向商人预付一笔货款,等值于全部或部分承运的货物。若货物安全抵达,则商人偿付船主的预付款,并支付一笔额外费用以弥补航运风险。若货物受损,则商人将预付款作为损失补偿。随着商业发展,保险业逐渐成为一种承担风险的业务,14世纪是以“签订保单、缴纳保险费”为特征的现代保险正式诞生的时代,保险机构出现。从当时遗存的海上保险合同可以看出,其风险分散方面的做法与现代保险已无二致。保险商和投保人双方签订合同,投保人向保险商支付保险费。15世纪,海上保险已遍布欧洲所有港口。英国海上保险也源于意大利商人。他们进入英国投资的同时,将海上保险制度引入英国。但英国人将近代保险业发展得最为成功,劳埃德是当时世界第一海上保险市场。

4.现代公司制度

公司制度是典型的现代企业制度。现代公司有三大特征。其一,公司是个法人组织,有统一规章,作为一个实体独立进行经济活动,集中行使经济权力和权利。其二,公司由股东们合作参股投资,公司的盈利或亏损都按股份即投资的多少来分摊,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由出资最多的主要股东组成。其三,公司的资本所有者与经营者相分离,经营者由公司雇用付给薪资,不排除股东也受雇为经营人。除此还有第四点,即许多公司采取“有限责任”制,投资者只对其投资范围的亏损破产负责,并不对公司全部的经营状况负责。公司制度这几点基本元素,在中世纪欧洲城市就已得到培育。

城市行会中的“公司”元素。行会是城市工商业者自愿形成的行业共同体,其某些特征为后来的公司所继承或模仿:(1)行会的团体认同。公司不是血缘组织,势必要培养公司人员的归属感、认同感。这一元素在中世纪行会里就已出现。行会用共同章程之类将工商业者整合在一个组织里,具有鲜明的整体性和团体认同感。为强化认同感,行会经常进行公共活动,有会所、会旗、会徽等。行会强调会员的互助精神,除了生产上协作,还包括对困难者扶助。(2)行会集中经济权力。行会颇似现代法人,其管理机构有如法人代表,负责人有“长老”“管事”等,集中运用一部分经济权力和权利,如永久性财产权、代表本行会公共权力的公章、行业经营垄断权、制定行规等。行会还有集中的经济活动,如佛罗伦萨卡里马拉行会,在组织货源、加工和出售产品等环节,都由行会出面的集中行动。(3)行会的合作与共享观念。在行会早期即商人基尔特阶段,每个成员都可以同样价格共享商品。具体做法有二:其一,共同购买和交易制度。先在成员中募集基金集中购买货物,货物到达后再按基金份额完成交易,整个过程很像一种短期“合股”。其二是所谓“先买权”或“分享权”。当某会员买来原材料后,其余会员均有权以原价分享。可以看出,这两种做法都已含有“合作”经商这一现代股份企业的灵魂。

意大利的商人公司和资本合作。意大利在13、14世纪出现了最初意义上的商业贸易公司,以及与贸易相关的银行。意大利公司大致有两种类型。第一类是家族公司。从词源看,公司(com共,panis面包)本是父子、兄弟和亲戚紧密结合的家族合作形式,是分享面包,分担风险、资金和劳力的联合体。家族公司内又有诸多分(子)公司,分别由不同家庭拥有和管理。家族公司还在外地设立代办处,雇用外人作代理人。这类公司与现代家族公司无异。还有家族内部合作,以及以某个家族为核心、再吸收外人参加的公司。第二类是合伙公司。合伙的流行,与基督教鼓励合作有关。意大利城市的资本合伙或合作有多种形式。一种可称“托管”体。委托人提供资本,受托人对投资进行管理和经营,构成一种单边托管制。受托人携资本出行,开展资本运作。在协议期内受托人负责的商业交易完成后,向委托人汇报并划分收益:委托人一般获利润的3/4,承担资本损失;受托人获1/4,承担劳动损失。这种状况有现代公司股东与经营者分离的潜性。另一种可称“协作”体。委托人和受托人都提供资本,因此又称双边托管制,委托人出资2/3,受托人出资1/3;最后的利润是对半分成;如有损失,委托人承担2/3,受托人承担1/3。这种协作还有多边参与的。还有一种临时性合作行为,尤其是航海贸易中,以在一条商船上合伙参加一次出海贸易为限,船货卖完,合作终止。

即使集团公司这样一种现代企业的最高形态,也在中世纪城市出现了。虽说许多集团公司以家族关系为基本纽带,但那只是表明资本来源,其组织原则和运作机理与现代集团企业无有不同。现代公司的“无限”责任和“有限”责任制也在意大利出现了。早期的家族公司多是无限责任公司,成员所负的连带责任并不以他们入股的份额为限。发展到15世纪时,“有限责任”开始被强调。如1408年,佛罗伦萨一则法令允许出现有限合伙,即只出资而不任事的合伙人只对其投资范围负责。为了区分无限责任和有限责任,还想出了一个成立两合公司的办法,用以区分企业经营人的责任和投资人的责任。股份在中世纪城市也出现了。地中海航船产权往往分作几份。一些商行、矿山甚至磨坊,都实行过股份制。股份公司也是意大利的一种经营组织。如1463年创立的热那亚“开俄斯岛韦基亚公司”,最初只有415个股份,1513年达到了2500股。

英国的规约公司。15世纪起,英国与国际贸易相联系的只有羊毛出口商公司和商人冒险家公司。它们被认为是规约公司,即公司商人须在共同规章约束下,各做各的生意。规约公司里有后来合股公司的许多做法。如以公司名义集体租用商船,将羊毛或呢绒集中运往国外某地;利用公司力量巩固原有市场、开拓新的市场;公司内部有严密的管理机构和规章等。虽然买卖仍由商人个体进行,赢亏由各商人自行承担,但合股公司的许多要素已能从规约公司觅见踪迹。垄断羊毛出口的羊毛出口商公司,1313年建立。成员们的羊毛贸易大致流程是:各自收集羊毛——运往集中地——集体船运至大陆——各自出售。1429年羊毛出口商公司曾一度重组为某种意义上的合股公司。公司同意将商人们的羊毛分成等级,合在一起出售,各商人再分享利润所得。商人冒险家公司在规约下垄断着呢绒出口,其近代公司特征比羊毛出口商公司更明显。1407年它获得特许状,成为具有一定权力的法人团体。公司成员共同安排航行,每次航行是短暂的合作。他们一起雇用船只载满货物,也联合雇请舰队和军队保护,航行花费由参运者共同承担。商人冒险家公司的权力中心是成员大会,后由全体大会选举一个管理机构——理事会。各分公司的地方法庭类似于总公司的理事会。作为规约公司,其主要特征在于其集资和运作方式:“他们为贸易制定了共同的条件,但并不是为了共同的贸易。”“规约公司的成员用自己的资金自由贸易,但他们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即成员不以公司名义来经营,贸易的实际操作和交易都由个人进行,对自己负责。商人冒险家公司的特许模式,为股份制公司的产生铺垫了一定基础。16世纪中期后英国出现了一系列特许公司,合股公司就是从这些特许公司转变而来的。商人冒险家公司还为合股公司奠定了一定组织基础,储备了商业人才,提供了经验。

从规约到合股。16、17世纪英国对外贸易重心转向近东、印度和美洲的远距离贸易,贸易的时间变长、资本量增大,加上海上风险,规约公司暴露出不能适应的弊端。因此,以资本联合为基础、具有独立法人特质的新兴股份公司便在海外贸易中迅速发展。英国很早就有合股经营的实践。15世纪英国对冰岛的探险,几乎每次航行都采取了一次性合股形式。大合伙制最早出现于西部康沃尔郡锡矿开采业。16世纪,英国航海活动需要大量资金,而宗教改革使教会控制的许多资本获得解放,这使得英国最终独立创造出资本合作组织,即股份公司。1553年,英国最早的合股公司俄罗斯公司和非洲公司诞生。俄罗斯公司产生与卡波特航海探险有关,其所需的3000英镑资本,被分成每股25英镑筹资。投资者认购股份而成为股东,由股东们共同承担公司盈亏。公司的管理和经营由选举产生的董事会全权负责,贸易活动以一个整体进行,具备了现代意义上的“法人”性质。合股公司的形式后来越来越完善。1633—1634年东印度公司商船出现海难,便规定以后参股不应对以前的公司损失担责,由此导致有限责任制出现。1690年出现公司股票交易。1720年英国所有合股公司积聚的资本达5000万英镑之巨。1862年,英国通过《公司法案》,现代公司发展步入新阶段。

5.资本主义关系

欧洲文明是以资本主义为核心特征的。资本主义产生与中世纪城市到底有多大关系?年鉴学派史家布罗代尔说:“资本主义和城市在西方基本上是同一回事。”虽然不能这样划等号,但资本主义萌芽无疑是与中世纪城市息息相关的。

资本主义生产的最初形式是两种:简单协作和工场手工业。简单协作是指手工作坊扩大生产规模后,作坊工人各负责不同工序,相互之间进行简单的协作。这样的专业手工作坊只有城市才有。而工场手工业实际上就是“商人直接控制生产”,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包买商。商人资本进入手工业部门,是将城市手工业者原来所具有的两种职能,即生产职能和商人职能相分离作为突破口。换言之,将手工业者的商人职能剥夺后,再由商人资本家予以集中垄断,使生产者最后从属于这些垄断了商人职能的商人资本家,这样就演变成了雇佣劳动者与资本家的关系,也就是资本主义关系。

西欧各国的资本主义萌芽都诞生于城市之中。意大利是中世纪城市工商业最发达的地区,也是最早出现资本主义生产萌芽的地区。马克思说的出现资本主义萌芽的地中海沿岸某些城市,主要指威尼斯、热那亚、米兰和佛罗伦萨等。从生产领域看,意大利资本主义萌芽主要产生在毛纺业、丝织业等部门。威尼斯的造船工业、玻璃工业,米兰的武器甲胄制造,也以工场形式集中了大量雇佣工人。在意大利纺织业中,有两种资本主义生产形式。一是分散的工场手工业,尤其是纺和织两个环节。商人将羊毛发放给女工纺成毛纱,发给工资;再将毛纱发放给织工,织成布后发给工资。女工或织工在自己家里劳动。14世纪薄伽丘《十日谈》里有不少此类情形描写,如第三天第三个故事、第四天第七个故事。二是小型集中工场。如佛罗伦萨毛纺业实际有两种工场:一是商人建立的“固定的中心工场”;二是独立工匠如织工接受商人资本家所派的较多活计,若雇用人员多,那么这个家庭作坊也变成了小工场。英国城市也在14世纪中期出现了小型手工工场。1340年左右布里斯托尔城的布兰克特等人,常被当作小工场主的代表。这年国王爱德华三世诏令中提到布兰克特等人在家中安放织机,雇用织匠。伦敦资本主义的发展则主要体现为15世纪兴起的十二大制服公会里商人资本家对手工工人的控制。佛兰德尔纺织城市的资本主义萌芽早于英国。商人通过包买制度,供给工匠以原料,收购其产品;或将贫苦的手工业者集中到工场里生产。13世纪中期杜埃城有150个呢绒商,每人都雇用100人左右。法国和德国城市的资本主义萌芽可能比意大利和佛兰德尔晚。但到15、16世纪,它们都出现了欧洲首屈一指的大商人资本家。15世纪法国最著名的大商人雅克·科尔,办有多类大工场。而奥格斯堡大商人富格尔家族,则是15、16世纪德国乃至欧洲城市商人资本家的典型代表。

四、中世纪城市是欧洲文明的孵化器

不少学者从较深的层次思考欧洲文明的触发机制,都有其合理性,然而在抽象地思考欧洲文明之“魂”时,须给“魂”有个安放之处。“魂”只有附着在实体上,才能诞生出鲜活的生命,绽放强大的生命之花。那么,促使欧洲文明成熟并呱呱坠地的孕育载体是什么呢?

是乡村吗?不是。因为中世纪的欧洲乡村原本就是封建力量的营垒,是落后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的代名词。虽然乡村发生了不少变革,但这种变革要么与城市有较多关系,要么其程度比不上城市。其一,促使封建农奴制和庄园制解体的商品货币关系,正是基于城市工商业基础之上才发展的。其二,乡村工业主要受城市商人资本控制,其创造的财富还大多回流到了城市。其三,富裕农民有成长为资本主义农场主、旧有贵族有资本主义经营的倾向,但那多是零星现象,不如城市资本主义萌芽的普遍性。其四,富裕农民也进行了一定的资本积累,但其规模小、速度慢,难以像城市商人那样迅速聚集财富,并将之转化为资本。其五,虽然农业资本主义在英国发展较普遍,但它更多的只是“英国现象”(个别性或特殊性),而非“欧洲现象”或“西欧现象”(共同性或普遍性)。整个欧洲的农业资本主义直到19世纪才普遍化,故而从时间上计算,也不能把18、19世纪的事物看成是16世纪欧洲文明成型的原因!

是基督教会吗?也不是。按照宗教人类学理论,宗教的社会功能确实很强大,它“总是企图干预社会”:“一是它支撑社会的稳定,为社会结构的稳定提供论证;二是它扰乱社会的稳定,为社会结构的变迁提供论证”。有学者认为基督新教孕育了作为资本主义核心的资本主义精神(韦伯),认为基督教许多教义有助于科学、自由和个人主义诞生等,但基督教窒息和抑制新事物的例证也是历历可数的。不论现代人对宗教的评价如何,有一点是无可否认的,即宗教的主要作用是要人们接受现有秩序,为了达成某种社会和谐而放弃进取。宗教的功用在于使人们相信现实社会的合理性,在于维护现存社会秩序。宗教的这一基本思想,与农耕文明(包括中世纪欧洲)内敛守成的基本特征是相适应的。在宗教观念束缚下,经济和思想难以产生更高要求,难以导致社会和政治进一步变革。在宗教求稳求善思想影响下,稳定成为人们的既有观念,因而很难刺激原有农业文明勃发新的生气。

是民族国家吗?也不是。从时间上看,中世纪城市先于民族国家产生。中世纪的西欧国家有一个发展过程。查理大帝国解体后,加洛林世系的王国维持了一个多世纪,分别被法兰西王国、德意志神圣罗马帝国所取代。帝国名义统治下的意大利中北部很快分裂为诸多城市及城市国家,德意志境内则是诸侯邦国以及帝国城市、主教城市林立,民族统一国家形成是晚至19世纪的事情。西班牙和葡萄牙在15世纪形成了民族国家,但它们仍然抱守着天主教徒心态,旧有封建制度也基本未改造,这两个国家本身未能成为欧洲文明的创造者,不足论道。英格兰、法国、荷兰相继在15、16世纪形成民族国家,而且所创造的近代文明元素最多,但严格说来,其中有相当部分是从中世纪城市借用来的,或者说它们成功地将城市孕育的文明因素移植于民族国家框架中并加以发展。民族国家也许聚集甚至整合了许多文明因素,并有不少新的创造和完善,但这些成就要晚于欧洲文明核心因素在中世纪城市里的孕育。

只有中世纪城市,才是将欧洲文明创造机制发挥出最佳效果之地,才是孕育欧洲文明的摇篮。我们知道,城市一方面是文明的结晶,是社会各种最先进要素、文明元素的聚集地,社会和文明的进步也主要体现于或最先体现于城市的发展。另一方面,城市往往又是领导社会潮流、感受社会新鲜风气的前导站,是社会前进的引领者。特色鲜明的中世纪欧洲城市尤其是这样。当我们考虑多种因素都对欧洲文明形成起作用时,城市正是这些因素的聚合之地,是日耳曼、罗马和基督教三大元素的汇合点,又是文明诸多新因素的创造地。总之,中世纪城市是欧洲文明培育和发育的摇篮,是欧洲文明诞生和成长的孵化器。

其一,有利于欧洲文明产生的诸多元素(日耳曼元素、罗马元素、基督教元素)聚集在一起后,能够产生巨大的聚合效应,这就是1+1+1大于3。也就是说,三大元素聚合到一起后,不光是原有元素仍能个别地和综合地起作用,而且三大元素聚合后不但有“物理”反应,更会产生“化学”反应,即各个元素组合的多样化、结构的复杂化和精细化,新的组合和结构又产生新的因素、新的力量。元素越多,组合的几率就越频,组合的新结构就越精细,产生的新因素也会越多。譬如,日耳曼人法律体系与罗马法体系结合后产生的新的城市法,其适用对象、适用范围都大大超越了前两者。而且,聚合本身还有整合(integration)的意思,即把各种因素凝聚成一个整体,这个整体的力量远大于各因素分散起作用的力量之和。中世纪城市实际上就是这样一个能将欧洲各种文明元素和积极因素进行最佳聚合和最强整合的场所。

其二,中世纪城市所具有的有利条件,又使得原有的文明元素本身又能在城市得到改造、升华,直至产生质的变化,这种变化又有助于新的文明元素产生。如日耳曼元素中的共同体观念,在乡村是一种维持型(庄园共同体、村庄共同体),但在城市里却得到大大强化,城市共同体的共同性远高于中世纪乡村共同体。庄园共同体可明显地区分为领主和农奴两个不平等的阶级。村庄共同体则略微松散。而城市里的共同体则是紧密的结合体,如行会共同体、城市共同体。它们组织严密,责任分明,成员各司其责任和义务,各享其权利。由此城市共同体甚至可称为“城市公社”,“共同”的程度大大超越了农村公社,也超过了庄园解体后的村庄共同体。又如,日耳曼元素中所包含的契约意识,罗马元素中的物权观念等,都在城市工商实践中进一步升华,并创造出许多新的更规则、更规范的契约形式,如城市宪章、行会章程、商业交易合同、商业合作合同、学徒契约、物产转让买卖合同、服务合同、保险合同等。再如基督教因素中,其上帝选民说虽然对世俗之人予以区分,但能否成为选民而“得救”则在于个人自身,这就有助于激发和调动个体的能动性。那么在中世纪城市里,不但市民的个体能动性被激发,而且还发展为强烈的个人主义,这是促使欧洲文明前进的动力因素。市民们甚至还将其延伸至生活享受领域,由个人主义而又发展至世俗主义,更多地去创造财富。还有,基督教某些消极因素反而导致一些新因素出现。如城市商人为了规避教会对收取利息的谴责,将利息加在汇票兑取之中,汇票这种形式却有意无意地传承下来,成为现代经济运行的重要方式。

其三,中世纪城市本身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利用了既有文明元素形成的良好机制,又创造出许多以前未曾有过的新因素,特别是作为欧洲文明核心的资本主义关系、团体自治制度、新生的社会力量——市民阶级等;也创造了作为欧洲文明特征的新的经济活动方式(现代金融制度、现代会计制度、现代公司制度);培育或发展了作为欧洲文明精神内核的自由、自治、权利、平等、法治等观念;城市为现代国家形态的诞生提供了环境条件,也提供了制度范本,如代议制度、机构分权制度、官僚制度等,使得欧洲中世纪偏重于私权性质的王国在向公权性质的民族国家过渡时,可将城市政治的样本作为转型方向。

其四,中世纪城市作为一种独立性强的主体,它能够提供荫庇之地,因而成了许多新文明因素产生和成长的温床。新文化观念、新思想精神,都是从城市里产生的。文艺复兴不管怎么说都是一场城市运动,至少是从城市发起的运动。新教育机构诞生于城市,或以城市为依托;大学成为新思想、新文化的摇篮。中世纪欧洲比较显著的几项科学技术进步,如时钟制造,玻璃制作与应用,近视眼镜和老花眼镜发明,印刷术的创造和应用等,也都发生在城市。

城市(city)和文明(civilization),这两个词都缘出于拉丁语“civis”,说明城市与文明有同源关系和亲缘关系。因此,虽然中世纪城市与欧洲文明不具等同意义,但强调中世纪城市是欧洲文明的孕育者、培育者、摇篮、孵化器,是一点也不过分的。

(本文转自:《经济社会史评论》2020年第3期)

作者简介:

刘景华,天津师范大学欧洲文明学院、历史文化学院

原标题:《刘景华:中世纪城市与欧洲文明成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