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历十五年》提到的海瑞民事决疑之法看似“和稀泥”,是这样吗?

来源: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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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仁宇先生在其成名作《万历十五年》中提到了明代廉吏海瑞民事决疑之法:

“窃谓凡讼之可疑者,与其屈兄,宁屈其弟;与其屈叔伯,宁屈其侄;与其屈贫民,宁屈富民;与其屈愚直,宁屈刁顽。事在争产业,与其屈小民,宁屈乡宦,以救弊也;事在争言貌,与其屈乡宦,宁屈小民,以存体也。”(《海瑞集》上册《兴革条例》)

被黄仁宇誉为“古怪的模范官吏”海瑞大胆将判案同“存体”(维护尊卑差等)和“救弊”(避免贫富过于悬殊)联系起来,与其所受到的“四书”训示相吻合,即以儒家伦理道德之精神来执行法律。(黄仁宇:《万历十五年》,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35页,以下仅标出页码)

就此而言,海瑞总结的民事决疑之法包括两类:一是在处理财产纠纷上“劫富济贫”,进行财富的二次分配,是为了解决贫富差距过大的社会“弊病”;二是在处理名誉纠纷上“兼顾礼义”,维护尊卑有序的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的“体面”运转。笔者不禁要对这一看似“和稀泥”的民事决疑之法的来源及目的进行追问。

民事决疑之法的地方基础

海瑞的这一决疑经验是他在地方知县及州判官的任上总结出的。1558年升任浙江淳安知县时,他已经45岁了,他对当时明代的“存体”和“救弊”体会极深,否则不会在1565年53岁时向嘉靖皇帝上《治安疏》“请直言天下第一事,以正君道,以明臣职,以求万世治安。”(《海忠介公年谱》)

在4年的淳安知县任上,海瑞重新丈量土地,平均徭役(参见《海瑞集》上册《量田申文》《均徭申文》),以此解决国政之弊。这必然会触及到既得利益者,以海瑞的性格,他的同僚和上司定会对其恨之入骨。一旦抓住他以此原则决疑的把柄,同僚们定会疯狂报复,因为他所挑战的是整个社会的陈规陋习。

同样因为不遵循招待御史鄢懋卿的陋习而遭到报复,在受御史袁淳弹劾后,海瑞失去升任嘉兴通判的机会。然而,因为他敢于同严嵩党羽胡宗宪和鄢懋卿作对,在1562年严嵩倒台后被视为清廉的典范,于是在1562年他被调为江西兴国知县。

虽然同为知县,但兴国更贫困,可谓降调。在兴国任上,他面对的更是没法征税的难题。据《梁中丞遗稿·海忠介公行状》载:“公抵任,察地瘠民贫,岁征不满什之伍,弊在浮粮。乃条陈八事上南赣都御史吴尧山公,次第请行,而独急清丈。”50%的征税都征不上来,他怎么能够胜任知县一职?地权难以厘清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当时隐瞒户口和土地现象日益严重,根源于朱元璋开国制定的《黄册》和《鱼鳞图册》之弊。

在来不及甚至无法彻底清丈的情况下,按照海瑞的办法审理田产纠纷,显然更有利于国库税收。海瑞的民事决疑之法虽只有30%的适用机会,因为基层六七成的民案,都是是非立判的,但在基层,更多的疑难民案牵扯的是“产业”而非“言貌”,“产业”又与基层官员的“钱谷”之政务相关。

海瑞如此处理财产疑难案件之目的,延续的是淳安知县任上的态度。知淳安县时撰写《兴革条例》,兴国任上继续撰写《兴国八议》,其核心都是革除积弊,安定民生。

如果海瑞在基层利用此法积极地“救弊”施政,尤其是在被传统乡绅地主和守旧的文官集团层层把控的类似于淳安和兴国的贫困地方,他对苍生的同情和对国政的忧心就可能被看作是为搏清誉的自私自利和固执古怪的异类。对于海瑞而言,以如此之法决疑和以如此之态度处理地方政务,随时都可能有性命之忧。

1564年,海瑞被调任户部云南司主事,赴任北京。这两次官职变动都是朱衡对海瑞的及时“保护”。除与生母之外,海瑞与朱衡感情最笃,可谓他的贵人。(郦波:《清官海瑞》,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45页)

朱衡是海瑞在1553年任福建南平教谕的上司——福建提学副使,因海瑞谨守朝廷礼法,只对上官作揖不跪而受其赏识。“衡性强直,遇事不挠,不为张居正所喜。”(《明史》卷二百二十三)这与海瑞的性格颇为相像。朱衡正是看中了海瑞善于理财规划的能力且以家国为重的品质,才让他出任户部主事的。

不过,因为在京中任职,更有机会能发现最高决策如何导致基层施政困难的弊端,于是,海瑞不再以司法决疑来进行局部“救弊”,而是不顾君臣之“体”采釜底抽薪之法,于1566年上《治安疏》大骂嘉靖皇帝昏聩无道,致弊端重重,体面不存。幸而未被处死,在狱中不到一年就因隆庆登基获释,于1570年升任应天巡抚。

当时南方农村稻田由于地形和灌溉的原因被划为无数小块,土地互相错杂,难以辨识。土地买卖典当又经常不断,且少有书面契约证据,因此引发了大量的田产纠纷。结合地方和户部任职经验,海瑞在南方富庶之地以解决此类民事疑案为新政举措,不惜得罪权贵甚至首辅徐阶家族,遂遭到给事中戴凤翔的参劾。

戴凤翔称海瑞不谨遵法条断案,凭一己私意处置百姓产业,导致佃户不敢向业主交租,借方不敢向贷方还款。以上所言虽略有夸张,但海瑞在既无周密实地考察,尤其是比较贫富之地施政的差别,又未建立专门机构审核就独断其事(第139页),其后果可想而知。一年不到,海瑞被改任为南京粮储,后因病引退。

民事决疑之法的思想渊源

海瑞之所以如此决疑,乃与他崇陆(九渊)贬朱(熹)的思想有关,其思想亦以陆九渊的学说为根本,认为万物唯心,心外无物。“天下未有一物一事出心之外者。”(《海忠介公全集·赠文昌大尹罗近云入觐序》)这是决定海瑞刚愎自用,极度偏执的性格之因。他轻视“格物致知”,以“心性”理想为己任,通过“知行合一”来“致良知”。在地方任职时,他强推寡妇改嫁,禁止民间溺婴等革新社会便是例证。

高拱曾对其十分中肯地评价道:“夫海君所行,谓其尽善,非也;而遂谓其尽不善,亦非也。若于其过激不近人情处,不加调停,固不可;若并其痛惩积弊,为民作主处,悉去之,则尤不可矣。天下之事,创始甚难,承终则易。海君当极弊之余,奋不顾身,创为剔刷之举,此乃事之所难,其招怨而不能安,势也。”(《掌铨题稿·复给事中戴凤翔论巡抚海瑞疏》)

然而,海瑞借用民事决疑之法在深受“格物致知”影响的南方地区推行社会改革,其难度可想而知。通过司法决疑促进社会革新最早却是明太祖朱元璋的初衷,海瑞在户部主事(正六品)任上大胆上《治安疏》严厉批评嘉靖之举,颇有明初太祖之遗风。

海瑞决疑之法的“唯心”立场被黄仁宇看作是“服务于公众而牺牲自我”,这种无我的唯心是基于儒家经验主义教养的结果,虽然被人景仰,但无法被效仿。(第136页)唯心判决的前提是在法律教条文字不及之处忠实地体会法律的精神,(第137页)这是儒家春秋决狱之原心定罪在民事疑案上的积极贯彻。

熟读诗书的文官治理基层,始终在擅长的儒家伦理和不太擅长的法家律令之间调和,海瑞一方面注重执法的刚直不阿,另一方面却根据礼义精神修正法律施行之弊。例如,他在应天巡抚任上曾一刀切地将高利贷典当而当死的田产物归原主,这是基于对弱势群体百姓的同情,借助司法权力来调整贫富过于悬殊的社会之弊。

民事决疑之法的目标意图

黄仁宇认为,海瑞的一生是传统礼法制度的产物,但是他过于悲观地认为,海瑞以个人道德之长,仍不能补救组织和技术之短。组织,即行之千年的帝国文官体系;技术即以伦理精神来解释和执行法律。文官组织没有对付复杂的因素和多元关系的能力,即治理体系之困;法律技术难以离开伦理道德而做到精确的公平,即治理能力之难。

在传统司法审判机制和律令体制都难以改变的情况下,海瑞只有以“清廉正直”的声名才能在宦海沉浮中“逢凶化吉”。这种倔强的自律和绝对的无私只能成为榜样,海瑞无疑拉高了儒家“成圣”的标准,无法人人都效法。明末学者屈大均评价海瑞:“公之学以刚为主,其在朝,气象岩岩,端方特立,诸臣僚多疾恶之,无与立谈。”(《广东新语》卷七)

已有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让既有的大批普通文官只能谨遵律法和先例办案以自保,失去了改善治理效能的动力,唯有海瑞这样的“古怪”之人才能大胆将司法决疑同执政(“救弊”)和礼教(“存体”)结合起来,以儒家之心性“想象和践行”着“上不负天恩,下不负黎民”,通过司法来改良地方风土,教化地方人情。

1572年海瑞写信给张居正,欲复出为国效力。同样是反对士绅兼并土地侵害国家财税之用,张居正却不认同海瑞的执政风格,包括这一决疑之法。在他看来,海瑞的决疑之法完全坚守了朱元璋简单粗暴地对待官贵豪绅的路数。

张居正复信称:“三尺之法不行于吴久矣。公骤而矫以绳墨,宜其不堪也,讹言沸腾,听者惶惑。”(《张太岳集·答应天巡抚海刚峰》)“三尺之法不行于吴久矣”清楚地表明了他对海瑞的态度:海瑞恪守的洪武律法与情理已经不能对付南方的豪绅了。

直到1584年张居正去世,海瑞才重新回归官场。期间,他虽亲见了张居正从1573年便开始的针对“宗室骄恣、庶官瘝旷、吏治因循、边备未修、财用大匮”的十年改革失败,但始终没有反思其民事决疑之法及其改革举措的可行性,直至临终前依然上书力谏效法太祖剥皮实草之酷刑严惩贪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