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变相惩罚?有《民法典》为你撑腰

前不久,悟空财税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业务部的7名员工因业绩不佳被公司罚吃“死神辣条”。

被罚吃“死神辣条”后,多人身体均出现不同程度的不适,其中两名女员工被送医,查出胃绞痛、胃炎。据悉,“业绩不佳接受惩罚”是该公司的“传统”,事发当天的惩罚选项包括喝1.5升矿泉水或吃“死神辣条”。

事件一出,关于用人单位奇葩体罚的话题再次引起了网络热议。近年来,“员工未完成业绩要打耳光”“跪地爬”“裸体跑”等新闻屡见不鲜,这实际上是对人格权的侵犯。

在今年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明确了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这也就意味着用人单位的奇葩体罚将受限。

广东省惠州市总工会律师团律师、广东广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练汉忠认为,《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的“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是兜底条款,是对我国宪法规定的“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精神的落实,也是对《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兜底劳动权利的细化。因此,此条款施行后,人格权将能得到更全面、更到位的保护。

除此之外,《民法典》中还有哪些条款与劳动权益有关呢?

这些条款一旦施行,会给劳动者的权益带来影响吗?

小编这就带你了解一下。

劳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雇主应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解读】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总工会律师团律师、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振涛认为,对于个人劳务关系中的提供劳务的一方,即雇员来说,首先,如果雇员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造成了其他人损害的,应该由雇主承担责任,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雇主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雇员追责。如雇员因提供劳务行为自身受到损害的,双方根据各自过错分担相应责任。这意味着雇员应该对自身行为负起更多的责任。

其次,如果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雇员遇到第三人侵权,如果能找到侵权人,则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找不到则由雇主依据公平原则补偿,这可以更好地保护雇员权益。

被派遣员工因工侵权,用工单位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解读】

广东省湛江市总工会律师团律师、广东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罗卫理认为,《侵权责任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补充责任,《民法典》作了修改,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即直接承担按份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相比《侵权责任法》,《民法典》赋予了用人单位在承担员工职务侵权的责任后,向在职务侵权中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员工追偿的权利。

罗卫理提醒,《民法典》本条立法的本意旨在用人单位不能为所有的员工职务侵权买单,告诫员工执行工作任务时,要严格遵守操作规范,不能肆意妄为,否则最终应由员工自己买单。

用人单位有防范“性骚扰”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解读】

练汉忠律师表示,此条对“性骚扰”的认定标准进行了明确,赋予了“性骚扰”受害者依法请求对方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也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实际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指出,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劳动场所的防范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这也说明,用人单位应该根据相关规定制定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有助于解决欠薪问题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解读】

罗卫理律师认为,在房地产建筑工程领域,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工程价款,致使承包人签订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这严重损害了建筑施工企业的经营利益,特别是进城务工农民的合法权益,因此产生了本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包括未按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数额和付款期限履行义务的,适用于本条款中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这些与劳动者权益相关的条款你都记牢了吗?

《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让我们一起深入学习《民法典》,让劳动者的权益不受侵害。(来源:广东省总工会、南方工报等)

原标题:《公司变相惩罚?有《民法典》为你撑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