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对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捐赠扶贫货物暂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55号)
11
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
优惠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60号)
12
对公共租赁房及管理、使用暂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等
享受主体
对公共租赁房经营管理的单位、租赁双方等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61号)
13
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政策免征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永续债发行方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政策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64号)
14
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享受主体
制造业领域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财税〔2014〕75号)和(财税〔2015〕106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2019年第66号)
15
延续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其产权转移书据及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其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其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67号)
16
对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免征、减征增值税、所得税、契税等
享受主体
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
优惠内容
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6号)
17
对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免征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公司
优惠内容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7号)
18
延续边销茶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边销茶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对边销茶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3号)
来源 | 河北省财政厅
原标题:《《减税降费政策解读》之其他(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