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宣告中国“民法典时代”正式到来。《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家庭是妇联工作的主阵地,也是妇联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切入点和着力点。为进一步做好民法典宣传进家庭工作,省妇联联合省女律师联谊会推出《牵手女律师 法典伴你行》专栏,聚焦解读民法典在婚姻家庭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家事代理权入法,让家庭行为理直气壮。
家事无小事,最能体现这一点的就是家事代理权。在夫妻婚姻生活中,需要处理的日常事务很多,但如果事事都由双方共同处置,则会带来很多不便,因此就产生了夫妻相互代理的需要。家事代理权的概念由来已久,但在我国却一直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本期浙江律师妈妈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法律服务团的顾增瑜律师,为我们带来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的家事代理权的相关阐释。顾律师通过对家事代理制度的概念、家事代理范围、代理法律后果及其设立意义进行相关解读。
《民法典》增设了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其中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一、什么是家事代理制度?
指夫妻因日常家庭事务与第三人发生一定法律行为时,互相代理的权利,即夫妻双方互为代理人,互有代理权限。
二、代理范围
代理范围为法律所限定的日常家事范围。所谓日常家事范围,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的未成年子女日常共同生活必要的事项,例如:合理范围内的购物、保健、衣食、娱乐、医疗、雇工、接受馈赠等。在此范围内,只要认定双方的特殊身份关系(即双方具有夫妻关系),即可认定一方具有家事代理权。
排除范围:
1、与一方人身有密切关联的事物(例如:人身保险、损害赔偿);
2、具有较大风险且明显具有损害一方权益的行为(例如:虚假债务);
3、与不动产或大额动产相关的部分行为(例如:房屋土地买卖)。
三、代理后果
1、由夫妻双方承担连带责任。
2、夫妻双方内部约定的对于法律行为的限制(例如:一方不承担责任),仅适用于夫妻双方内部,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也是家事代理制度的适用最重要的价值之一: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四、家事代理权的意义
1、为了交易的简化、便捷和安全性。
2、为了保护夫妻双方的平等的财产权。
3、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红船女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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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民法典进家庭 | 婚姻家庭篇:家事代理权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