辱骂他人,女子被判朋友圈道歉一个月,不得屏蔽任何人!

N海都记者 董加固 通讯员 赵清花

晒娃、晒美图、晒美食等“各种晒”,

如今朋友圈已成为

不少人分享生活状态的地方。

但也有人在朋友圈骂人发泄情绪,

这样做可能侵害名誉权。

近日,惠安法院

就调解了这么一起案件,

小花(化名)在微信朋友圈

发布侮辱、诽谤他人的言论,

因为侵害名誉权,经调解,

除给予原告3000元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外,

她还要在朋友圈公开赔礼道歉一个月。

欠钱不还被催讨 反称对方关系混乱

据悉,小花向同村的小凰(化名)借款9500元,经小凰多次催讨,她不但不偿还,从今年1月起,还在微信朋友圈多次用带有侮辱性的词汇称呼对方

此外,小花还在微信及朋友圈散布消息,诽谤小凰和多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小凰认为,小花散布不实信息,侮辱、诽谤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名誉权,使自己承受了极大精神痛苦,遂起诉至惠安法院。

开庭当天,小花起初否认她通过微信朋友圈发表侮辱、诽谤小凰的言论。经承办法官释法析理,她承认了上述行为,认识到自身的违法性。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的名誉权,并给予原告小凰3000元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作为补偿,还要在微信朋友圈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一个月(不得屏蔽任何人)。

法院: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经办法官介绍,我国《民法总则》和明年将要实施的《民法典》等多部法律,对名誉权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民法总则》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案被告通过在微信朋友圈向不特定对象公开的方式,发布带有人身侮辱、贬损性的语言,已经超出了对个人的正常评论,具有侮辱、诽谤性质,已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

明年施行的《民法典》继续延续和强化了对名誉权的保护。《民法典》对包含名誉权的人格权单设一编,与物权、合同、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各编并立,并将“名誉权和荣誉权”单设一章,体现了立法者对人格权及名誉权制度的高度重视。

此案经办法官提醒,微信等网络服务系统并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人不得发布含有侮辱、诽谤、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如果使用了侮辱性言论贬损他人,不仅对他人造成影响,甚至还侵害了他人名誉权,行为构成侵权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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