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读2974件虐童案:民事为主,亲生父母占大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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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某视频社交平台上年仅3岁、体重达70斤的“小网红”佩琪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骁表示,如果其父母利用孩子“吃播”牟利,强迫进食至健康受损,涉嫌虐待被监护人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虐待儿童问题再次成为舆论焦点,这不禁让人回想起今年4月触目惊心的黑龙江虐童案,亲生父亲和继母殴打幼女致全身多处重伤,就医当日转入ICU重症监护室。案件以生母变更抚养关系告终的同时也抛出了一系列大众关切的疑问:

谁在施加虐待行为?

虐童事件的判罚依据有哪些?

对嫌疑人的惩治力度与衍生措施是否适当?

为了解虐童案件的司法现状,我们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为数据来源,通过关键词检索和筛选,得到近二十年来涉及虐童内容的判决书共计2974份。数据分析发现,虐童事件绝大多数被认定为民事纠纷,施暴者以亲生父母和教师为主

(一)类型:民事案由为主

首先,从案由来看,民事类判决文书占绝大多数,高达2474份(占比83.2%),刑事次之(占比15.4%),行政最少(占比1.4%)。尽管媒体报道铺天盖地,但现实中能以刑事犯罪论处的虐待儿童事件并没有想象中那么多。相应地,这些判决书的关键词以民事相关内容为主,特别集中在变更抚养关系和确认抚养能力的纠纷上,相关案件的结局也多为将抚养权赋予其他监护人,与上文提到的黑龙江虐童案类似,缺乏对施暴者的惩戒。

从关键词提取的结果来看,判决书主要从监护人(监管人)角度出发,阐述其行为和法律后果,而受害者年幼,属于无行为能力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需要被代表。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有效维护儿童的权益,是当前司法实践中需要破解的难题。

(二)判决:“从轻处罚”“缓刑”为高频词

考虑到民事案件在行为恶劣程度、判决结果、社会影响等方面缺乏代表性,我们将研究的重点聚焦于判决书中的刑事部分。经人工筛查,457份刑事判决书中以虐待儿童为主要犯罪事实进行判决和量刑的刑事案件共102起,涉案嫌疑人124名。我们试图在归纳这些恶性事件特征的同时,探究法律实践与社会预期之间的差距,并给上述疑问提供一些新的思路。

伤害认定:精神心理伤害易被忽视

我们对这102起刑案的犯罪事实判决结果量刑程度进行分类统计,并绘制了关系图。其中,有期徒刑年限的划分参照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点击查看细节)

可以看到,绝大多数判决的伤害认定依据的都是物理层面的标准,基于我国《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而心理和精神的伤害往往被轻视。在我们统计的102起案件中,仅有一例认定为“创伤后应激障碍”。

在司法认定中,身体的、生理的损伤是有客观证据的,可以根据就诊记录、伤残鉴定进行量化;然而,虐待更重要的是精神痛苦,心理损伤除非已经达到抑郁症、精神疾病、自杀的地步,否则很难予以佐证和认定,绝大部分案件都无法提供这方面的证据。

量刑力度:虐待罪最高判7年

故意伤害罪相对比,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而由上文桑基图可见,虐童致重伤或死亡的绝大部分判决为虐待罪,只能依法处以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邓学平指出,从立法时的语境出发,虐待罪刑罚力度不大的依据主要源于传统的家庭观念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认为其属于家庭内部矛盾,情节可轻可重,对社会的恶劣影响有限,但这些理由时过境迁已经不再成立了。

此外,在虐童刑案的判决结果中,“从轻处罚”和“缓刑”都是高频关键词。

施虐主体:亲生父母与教师占多数

在虐待儿童的刑事案件中,亲生父母教师构成了被告一方的主体。由此,施暴者往往更容易得到谅解而从轻处罚,或因为需要照顾未成年受害人而依法获得缓刑。这样一来,很难跟踪到虐待行为是否会持续。

 

 

—— 摘自部分判决书

(三)探讨与建议:法律、媒体、社会三管齐下

如何保护未成年儿童免受虐待,京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邓学平认为应该法律、媒体与社会力量三管齐下。

法律体系

对于完善刑法虐童相关规定,目前学界主要有两种声音:

第一是认为应当借鉴德国的刑法模式,在刑法虐待罪之外单独设置虐童罪,把儿童群体和其他群体区分开进行特殊保护;

第二是主张完善虐待罪,将不同种类的虐待行为纳入虐待罪的范畴中, 扩大主体范围,提升刑罚力度

邓律师持后一种观点,认为相比法律条款,更关键的在于执行是否得力,应当完善强制报告制度和追责制度,明确报告主体的范围和责任,促进虐童犯罪早发现;与此同时,建立一套全面、立体的虐童预防和救济体系并细化到法律之中,推动法律顺利有效地落地执行。

媒体介入

采访中,邓律师专门提到媒体在虐童事件中的特殊地位,“典型案例一定要广泛报道,说教往往不如一个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更大。”当前的媒介特点赋予公共空间更多表达的权力,许多虐童案件经由互联网平台进入公众视野,媒体率先行动,进而逆向推动公权力介入调查。在法律体系尚未完善强制报告制度之前,媒体能够适时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并在其专业领域之内推动与追踪案件进程。

社会组织

邓律师指出,我国并非没有剥夺监护权的制度,“但剥夺之后谁来养育儿童?在这个问题上,我认为民间组织和社会机构能发挥更大的作用。”法律规定的执行需要一个后续跟进的系统给予有力的支持与关怀,如访谈、跟踪、捐助、保护等等。只有社会能够有效跟踪受虐儿童发展、为失语者发声、给予他们一个安全的抚养教育环境时,受害者才不至于因为需要监护而委曲求全。

京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知名律师

邓学平先生

为本文提供法律方面的专业支持

数据说明:文中数据均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使用的关键词包括“虐待”“儿童”“未成年”“被监护人”等,数据经过清洗查重,并通过条件设置排除虐待配偶、虐待老人、刑讯虐待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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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陈永洁 李昕元 穆岩

指导老师 | 周葆华 徐笛 崔迪

复旦大学新闻学院2020年数据分析与信息可视化课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