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孔虫”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郭静 青岛知识产权法庭法官
该案被评为
“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创新性案件”。


二审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审判人员: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郭静(承办人)、法官纪晓昕、法官阎春光,书记员陈文娟、书记员魏威。
一审裁判结果:一、被告烟台环境办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诺凡笑口虫、普罗特斯马刀虫、皱褶小三行虫、雅致货币虫、布莱迪弗林特虫、似恩格面包虫、细纹穹背虫、马丽伦筛形幼体虫、雷氏企虫等九座侵权雕塑底座上的相关介绍移除,并在显著位置注明“根据海洋研究所、郑守仪的有孔虫模型、对局部进行变形处理制作而成”,同时指明有孔虫的具体名称(依次为叶编织虫、马来亚坑壁虫、皱小三行虫、纹树口虫、布雷迪弗林特虫、中里假穹背虫、日本转轮虫、库鲁克杉斯基饰异形虫、柳条企虫),具体形式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清除,所需费用由被告烟台环境办承担;二、被告烟台环境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海洋研究所支付作品使用费5万元;三、被告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烟台日报》或《烟台晚报》向原告海洋研究所、郑守仪公开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查,如被告刘某某拒不履行,本院将在《烟台日报》或《烟台晚报》上刊登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刘某某承担;四、被告万利达公司、烟台环境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烟台日报》或《烟台晚报》向原告海洋研究所、郑守仪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查,如两被告拒不履行,本院将在《烟台日报》或《烟台晚报》上刊登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五、被告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6万元;六、驳回原告海洋研究所、郑守仪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简称海洋研究所)、郑守仪(中国科学院院士)
被告:刘某某、莱州市万利达石业有限公司(简称万利达公司)、烟台环境艺术管理办公室(简称烟台环境办)
案情摘要:郑守仪是中国科学院院士、海洋研究所研究员,其先后制作了多个有孔虫模型,这些模型的著作权属于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郑守仪享有署名权。2008年,郑守仪发现烟台市滨海中路新落成的雕塑中有10个“有孔虫”雕塑与其“有孔虫”模型极其相似。上述雕塑是刘某某与万利达公司合作制造、烟台环境办购买放置的。海洋研究所、郑守仪认为三被告的行为侵害其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有孔虫模型是郑守仪独立创作完成,是对有孔虫进行艺术抽象和美学修饰的创作成果,体现了其对有孔虫特定生长阶段、色彩及表达方法的个性化选择,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被控侵权雕塑根据艺术表现的需要,在“有孔虫”模型基础上进行了艺术加工,增添了新的创作成份,但这种加工并没有脱离模型作品的“基本表达”,是对模型作品的演绎,三被告的行为侵害了权利人对模型作品享有的著作权。据此,判决三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该案的创新意义在于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1.正确认定作品独创性表达。科学工作者根据自然生物研制的模型体现了其个性化选择和表达方法,属于独创性劳动成果,应受著作权法保护。2.正确界定复制与演绎行为。在原作基础上创作出派生作品,不属于复制行为,因这种派生作品没有改变原作创作思想的基本表达方式,构成演绎作品。3.对“停止侵权”予以变通处理。为避免社会财富浪费,在充分考虑权利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前提下,在“停止侵权”责任承担上,可不判令拆除侵权雕塑,而是采取了支付合理使用费这种替代性经济补偿措施。既保护了创作者的合法权益,又兼顾了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效统一。

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是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的各种作品,大到建筑作品、电影、计算机软件,小到文章、照片、示意图,只要具有独创性,是独立创作而非复制、抄袭他人作品或者是对他人作品稍加修改获得,并且具有某种最低程度的创造性,创作者对其成果即享有著作权并受法律保护。歪曲、篡改他人作品,剽窃他人作品,以及除法律规定的情形,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使用他人作品均构成著作权侵权。使用作品不仅包括对作品的直接使用如复制、展览、表演,没有经过作者同意,在原作品的基础上进行再创作的行为也构成侵权。侵权人须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通常情况下,著作权人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但在有些案件中,比如侵权行为涉及大型雕塑、社会公众利益,停止侵权会造成社会财富的浪费,这种情况下法院也会对“停止侵权”进行变通处理,不判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进行拆除,采取由侵权人支付合理使用费这种替代性经济补偿措施以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方式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从而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效统一。总之,我们要提高知识产权意识,尊重他人的著作权,不能侵犯他人著作权。

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的“独创性”包含两层含义,“独创性”中的“独”指“独立创作、源于本人”;“独创性”中的“创”指具有一定程度的“智力创造性”,达到一定的创作高度。著作权与我们的工作生活息息相关,照片、文章、歌曲、计算机软件均受著作权保护,因此,我们应当提高知识产权意识,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尊重他人的著作权,不能侵犯他人著作权。
来源:青岛中院


原标题:《全国首例生物模型知识产权保护案:“有孔虫”变形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