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上课堂】民法解读⑭丨《民法典》中的“性骚扰保护条款” 你了解吗?

2018年1月

北航纪委接到实名举报

举报人罗某称包括自己在内的多名女生

曾遭到北航教师陈小武性骚扰

随后举报内容

被公布在微信公众平台及新浪微博等媒体中...

2019年12月

上海财经大学副教授钱逢胜被举报性骚扰女学生

因“严重违背教师职业道德造成极其恶劣社会影响”

被给予开除处分...

与性侵仅有一线之隔的性骚扰

对于社会来说一直都是

一个难以启齿却又无法忽视的问题

一、我国“性骚扰保护条款”的历史沿革

这些年来,我国虽然对防止性骚扰进行了一些立法努力,但都只是细碎的分散于一些保护条例里,对于性骚扰行为的认定、侵权人的责任、用人单位的责任等都没有具体规定。在这样的背景下,《民法典》人格权编强势回应,对性骚扰的描述、惩罚制度等都进行了明确。

1

2005年8月“禁止性骚扰”首次被明确纳入法律

我国关于“性骚扰”的立法最早产生于2005年8月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0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该法首次将“禁止性骚扰”明确纳入法律。

2

个别省市将“性骚扰”进行了细化规定

国内个别省市基于《妇女权益保障法》对“性骚扰”进行了细化规定。

比如《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29条规定:“禁止违反妇女意志以带有性内容或者与性有关的行为、语言、文字、图片、图像、电子信息等任何形式故意对其实施性骚扰。用人单位和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通过建立适当的环境、制定必要的调查投诉制度等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受到性骚扰的妇女有权向有关单位投诉。”

3

2012年5月 进一步修订“性骚扰保护”

2012年5月《女员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的修订体现出“性骚扰保护”的进一步发展,该规定增加了“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员工的性骚扰”,强调了用人单位的管理责任,遗憾的是,此处尚未对管理责任进行进一步明确。

4

2020年5月28日 “性骚扰”被列入《民法典》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二、《民法典》中“性骚扰保护条款”

的立法亮点

1

明确界定了性骚扰的方式

常见的性骚扰行为包括:以下流语言挑逗对方,向其讲述个人的性经历、黄色笑话或色情文艺内容;故意触摸、碰撞、亲吻对方脸部、乳房、腿部、臀部、阴部等性敏感部位;在工作场所周围布置淫秽图片、广告等,使对方感到难堪。而间接的、暗示性、挑逗性的性骚扰却难以有效界定。

民法典规定“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有效囊括了各种类型的性骚扰行为,将文字、图像等方式纳入性骚扰的行为内容。

2

性骚扰的侵害对象为“他人”而不限于女性

大多数人都会想当然地认为只有男士对女士才叫性骚扰,在这个日益多元的社会,不乏对男下属感兴趣的男上司,也不乏喜爱小鲜肉的贵妇,因此男士同女士一样,都可能是性骚扰的受害者,理应获得平等的性保护。

民法典则将受害者笼统规定为“他人”,包含了男士与女士,这是首次承认无论男士还是女士都有免于性骚扰的权利,也回应了现实中不少男士也被性骚扰的现状。

3

受害人可向行为人主张民事责任

《民法典》规定实施性骚扰行为需要追究民事责任,具体而言应为侵权责任,受害人可向法院起诉要求赔礼道歉、精神损失、消除影响等救济措施。承担民事责任的衡量标准,《民法典》第998条规定:“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4

明确了用人单位的义务与责任

用人单位有义务建立适当安全的工作环境,比如设置必要的摄像头,完善企业的规章制度以及设置合理的调查投诉制度等;除此之外,用人单位还应尽到保护义务,企业在接到员工遭遇性骚扰的投诉后,应该第一时间开启调查机制,对施害者作出相应的处罚。反之,如果用人单位未依照规定承担应尽的义务,则应当担负起相应的责任:若用人单位在接到员工投诉后不作为,公司员工可以投诉到劳动主管部门,由劳动主管部门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予以整改。

三、《民法典》出台后受害者

该如何进行维权

可以找单位的相关部门进行举报

“性骚扰保护条款”明确规定:单位有义务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利用职权或从属关系的性骚扰行为。

可以直接以性骚扰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或赔偿损失。侵权人行为如果给受害人带来严重后果,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可以直接报警,让警察对行为人进行治安管理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了:

(1)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

(2)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

(3)猥亵他人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的行为都应受到处罚。

前面两种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内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三种行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容;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四、用人单位该如何

贯彻“性骚扰保护条款”

第一,用人单位应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实施性骚扰的直接解除劳动合同”,此外,该规章制度必须经过《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的民主程序并进行公示,组织劳动者学习规章制度,并让劳动者在培训签到表等表明劳动者已悉知规章制度的相关文件上签名。

第二,用人单位需要保存好能够直接证明性骚扰事实(包括过程和程度)的证据。如事发时的监控录像、照片、录音、骚扰者自书的事情经过、出警记录、公安机关对骚扰者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第三,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预防、制止职场性骚扰行为的发生,对劳动者加强反性骚扰的宣传教育,并设立受理性骚扰受害人投诉的专门机制,明确对骚扰者的调查处置措施,以避免与骚扰者承担连带责任。

玉树发布综合@海广网 整理

审 核丨李万成

编 辑丨尼玛旦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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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掌上课堂】民法解读⑭丨《民法典》中的“性骚扰保护条款” 你了解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