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在我国即将实施的《民法典》中
对高空抛物追责
有了更加具体的规定
今天大家请跟着南法君
一起来看看关于高空抛物那些事儿~
01
高空抛物谁担责

被高空抛物砸伤,
是否可以要求整栋楼的居民赔偿呢?
法律链接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根据这一法规,如果无法查明究竟是谁扔下玻璃瓶砸到了小明,小明的妈妈是可以起诉整栋楼的住户的。
02
民法典中有新规

对于这一点,民法典中有新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在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存在实际侵权人难以确定的情况。民法典中明确指出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如果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小明的妈妈有权利要求公安机关查明侵权人,而其余住户可在查明侵权人后向侵权人追偿。
03
高空抛物要入刑

是真的!
去年,成都女子周某某与男友争吵后,从10楼的家中扔下一把菜刀,砸到小区楼下的公交站台顶棚上后弹至地面。
近日,成都青羊区法院当庭宣判了这起高空抛物案件,周某某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法律链接
《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第五条:
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法律链接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营造安全和谐的社区环境
是每个业主的基本责任
各位小伙伴
大家一定要珍爱生命
切勿高空抛物

原标题:《高空“凶手”找不到,我该找谁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