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讲 | 债务清偿顺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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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由我院开发区法庭法官黄猛,为大家讲解民法典合同通则部分关于“债务清偿顺序规则”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五百六十一条对同一债权人负数个债务的履行顺序及单一债务履行顺序做了明确规定。民法典关于债务清偿顺序规定凸显了在合同中约定债务清偿顺序的重要性,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民法典做了有利于债务人的规定,即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因为债务的履行顺序,在司法实践中对当事人的权益影响较大,因此民法典规定在债务人未作指定时,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务人缺乏担保或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担保相等,优先履行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按照债务到期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其中,有担保债务的履行规定对执行程序中的财产分配制度有重大指导意义,因为财产分配制度在民诉法和民诉法司法解释中的规定相对较为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对有担保但尚未实现的债权能否参与另案分配存有争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理解和适用参与分配制度的指导意见》也未对此作出规定。

本次民法典的出台,对上述问题做了完美的解答,即:有担保但尚未实现的债权,尤其是一些有担保但因故未能实现的银行债权原则上不能参与另案财产分配。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规定,同一债务对偿还顺序为先利息后主债务,这项规定对司法实践中的财产分配制度有何影响尚不得而知。因为在司法实践当中,执行程序中的财产分配大多数都是先主债务后利息,这是因为分配制度启动的前提条件就是“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在此条件下,保护债权人的资金安全性远较保护债权人赚取利息更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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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每日一讲 | 债务清偿顺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