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单位出于成本考虑,
都不肯给员工买社保。
许多员工不懂法律,
不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于是也只能忍气吞声。
然而按照法律,
单位给员工购买社保是法律义务,
若不给员工买社保,
员工可向劳动仲裁庭提出申请,
并要求赔偿。

2015年,被告九江某建材公司招聘刘某某等六名原告为其职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同时六原告均签署了一份承诺书,请求被告将社保、医保费用直接付在工资内,由其自己交纳,并承诺所有法律后果由其本人承担,不追究公司相关法律责任。

2016年至2019年,六原告与被告分别续签了劳动合同,期限均为一年,同时六原告分别签署了一份内容与前述相同的承诺书。因此,在六原告工作期间,被告未为其交纳社会保险费。后六原告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补办补缴社会保险及给付经济补偿金等。彭泽县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书后,原告不服并向彭泽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并判令被告支付六原告相应的高温补贴,驳回六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刘某某等六原告不服,上诉至九江中院。在二审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最终达成了一致的调解协议,由九江某建材有限公司于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刘某某等六原告共计6万元。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案结事了。
典型意义
法院承办法官结合案件事实、庭审情况及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制定了更加细致的调解方案。向被告建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写了一封言辞恳切、融法理与情理于一体的信件,充分考虑到新冠肺炎疫情背景下企业生产经营和劳动者利益的平衡,明法释理、统筹兼顾,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实现“六保”提供精准司法服务的要求,灵活采取调解方案,既促进了企业正常生产,也兼顾了劳动者诉求,维护了双方权益,实现共赢。



原标题:《公司不给员工缴社保?不但违法,还要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