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小小的白酒业务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销售货款不入账,挪用单位资金30余万元,最终受到了法律的惩罚。雨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挪用资金罪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

被告人王某系某商贸公司业务员,主要从事该公司某品牌白酒的销售工作。按照公司销售流程,业务员每日上午从公司仓库领取需营销的酒的数量并签字,客户收取业务员提供的货物后,或是现金支付,或是签据欠条,业务员晚上回公司会计处核算销售金额时,客户没有现金支付的,以欠条抵账,待日后客户支付货款时,业务员将货款上交公司财物,收回客户欠条,予以返还。2016年上半年至2017年11月份,被告人王某在担任该商贸公司业务员期间,利用自己出售白酒并收取货款的职务便利,未将16家客户的白酒货款共计303540元上交至该商贸公司报账抵扣上述客户前期出具的货款欠条,而是将资金私自挪用于自己经营的白酒及饭店生意。被告人王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王某陆续向该商贸公司退还全部挪用款项总计30354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共计人民币303540元,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案发后退缴全部挪用款项,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020第216期(总1286期)
来源:雨山法院
原标题:《以案释法|结款不入账,业务员挪用货款30万获刑五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