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民法典物权编(一):落实“三权分置”,土地经营权物权化

原创 刑事审判团队 小金法院

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在沿袭《物权法》基本思路和框架基础上,以实现人民群众美好生活愿望为出发点和归宿进行了补充和修改,其关注的重心从“物之归属“转向“物尽其用”,旨在解决人民群众的现实问题,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有恒产者,由恒心”,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重要财权,民法典物权编为实现富强的价值目标提供了基础性制度保障,小金法院特别策划“民法典物权编”说法系列,带您了解物权编的七大亮点。今天推出第一篇:《落实“三权分置”,土地经营权物权化》

民法典小剧场

2021ལོའི་ཟླ་1ཚེས་1ཉིན་༼དམངས་དོན་ཁྲིམས་གཞུང༽ཁྲོད་།342བ། ཞིང་བའི་ས་ཞིང་བདག་གཉེར་དབང་ཆ་གཏའ་མར་བཞག་ནས་དངུལ་བསྐྱི་ཆོག

法官说法

2018年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正式在法律层面上确定农村土地承包地“三权分置”,但承包经营权是建立在农民作为集体成员的身份基础上,因此《物权法》只是认可承包经营权互换、出租、转包,并且互换、转包只发生在本集体成员之间,这种限制导致了承包经营权因无法通过折价、拍卖等方式而变现,从而使得抵押担保无从下手、承包经营权的交换价值无法利用。

《民法典》将过去在“四荒”土地上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方式设立的承包经营权调整为土地经营权,并规定了依法登记后全面的流转权能,更加明确了土地经营权的物权属性和纯粹的财产价值。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在自己的土地上设立土地经营权抵押从而获得融资,而通过订立流转合同取得土地经营权的一方,自然也可以用自己的土地经营权设立抵押权。

· 流转形式多样化 ·

根据民法典第339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采取出租、入股或其他方式等多种形式流转土地经营权,即可以使土地经营权充分进入流通市场,而且承包户仍可保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该条以《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为基础,明确了土地经营权的内涵,概括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的通过特定法律行为分离出土地经营权。此条针对的集体组织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情形,与第342条非集体成员的土地经营权设置相呼应。

民法典

法条链接

第339 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增加融资功能 ·

根据民法典第340条,受让方取得土地经营权后,自主经营并获利。这将更好发挥土地的效用,进一步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

民法典

法条链接

第340 条: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 受让主体

不再有限制 ·

此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一般仅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其流转的范围十分有限。

这一次民法典在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同时,又新设的土地经营权。

承包户可以将土地经营权流转出去,对于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并不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理论上,任何市场主体都可以成为受让者,城市居民直接到农村租地经营成为现实,随着对受让主体身份的放开,流动性的增加是显而易见的。

这一制度,即保证承包权仍保留在原承包户手上,没有破坏我国农村土地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保障功能,又极大的释放了流动性,与我国现阶段生产力发展的特征是相适应的。

民法典

法条链接

第342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 三权分置 ·

以法律形式固定和升级对“三权分置”的改革,使土地经营权受让人可以进一步盘活手中的土地经营权,不仅适应新形势下的生产力发展的需求,也最大限度的优化了农民的利益,保障的农民的权益,体现了民法典“慈母般的关怀”。

编辑 | 向涛

视频 | 全媒体工作室

藏文翻译 | 旦曾甲

审核 | 李严斌

小金法院全媒体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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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法官说法|民法典物权编(一):落实“三权分置”,土地经营权物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