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小法官收到这样一条私信,她说:您好,我是一楼住户,想把一楼的住宅房改成门市房卖服饰,请问这违法吗?哎!你可问着人了,接下来小法官会通过我院承办的一个案子细细道来。
案情回顾:2019年5月,刘某从他人手中购得某棚户区改造房一楼住宅一户,因其临街,刘某遂将临街窗户扒掉,改造成门,室内按照烧烤店的标准进行了改造装修并于8月份进行营业。不久,二楼邻居张某找到刘某,称其开的烧烤店油烟味大,炝的人不敢开窗而且因其经常营业至后半夜,人来人往声音嘈杂造成家里的老人犯了心脏病,要求其搬走,或改成其他不影响邻居正常生活的生意。对此,刘某拒不理会,仍然继续经营。经过数次交涉,并且社区参与调解无效后,张某于2020年4月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排除妨害,停止经营。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白石山林区基层法院的承办法官在庭前了解了具体情况后,对刘某进行了普法教育,使刘某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既违法又不占理,但因其改造烧烤店投入了大量的资金还未收回,立即拆除损失巨大,刘某想如果能把二楼住房卖给他,这样既可以不扰人休息又可以保留店面。法官表示这种想法可行,于是在承办法官的动员下二人达成了一致意见,由刘某将张某的住宅买下,张某也撤回了对刘某的起诉。
以案说法: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结合小法官收到的私信和承办的这起案件,不难看出在某些地区,这种私自改造的情况屡见不鲜,不仅易造成邻里不和,甚至还会引发社会矛盾。为规范业主依法行使自己的建筑物所有权,《民法典》的第二百七十九条给出了具体规定,不得随意改变住宅的居住用途,是业主应当遵守的基本准则,也是业主必须承担的一项基本义务。如确因某些事由必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用房的,一是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要符合国家卫生、环境保护要求等),二是还必须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一致同意”。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可以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否则面临的后果将是拆除建设,恢复原状,损失自担。这下,你明白了吗?原标题:《未经过邻居同意随便将住宅改为门市房?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