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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还原
2009年
甲公司与乙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取得A地块的使用权,合同约定容积率不大于2.5。
2010年
A地块的容积率变更为不大于6.9。
2011年
案外人与乙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取得B地块、C地块的使用权,合同约定容积率不大于6.9。
甲公司与案外人签订产权置换协议书,取得B地块、C地块的使用权。
其后,甲公司对三个地块进行统一规划,建设D项目。
2017年
发现甲公司D项目宗地容积率由2.5提高至6.9,未按规定核算增加的建筑面积,也未按规定计算需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
2019年
乙市国土资源局经核实、评估等,作出《征收土地出让金决定书》,要求甲公司就改变土地使用条件补缴土地出让金。甲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结果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的规定,对出让土地,凡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的,应按规定补交不同用途和容积率的土地差价。甲公司建设的D项目已经改变原出让合同的容积率,应当补缴土地出让金。
以案释法
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容积率不同,土地出让的价格也会有所不同。在土地利用过程中,开发商为获得超额利润私自调整容积率的情形并不罕见,开发商经批准提高容积率的情形也时有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土地使用者
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
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
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
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
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
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并办理登记。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规定,
土地使用者
需要改变原批准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
必须依法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对原划拨用地,
因发生土地转让、出租或改变用途后
不再符合划拨用地范围的,
应依法实行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
对出让土地,
凡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的,
应按规定补交
不同用途和容积率的土地差价。
可见,不管是私自调整还是经过批准调整容积率,都应当按规定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补交土地差价。
End
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创2020年第120期
作者:方泽民
原标题:《以案释法 | 改变容积率,需要补缴土地出让金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