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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7日,
岳塘区人民法院公开对被告人
周智勇等24人
涉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
进行一审宣判。

被告人周智勇,外号“周县长”,早年混迹社会,网罗了一批社会闲散人员充当打手,通过打架斗殴,了难滋事迅速提高“江湖地位”、扩大“社会名声”。
至2009年,周智勇等人通过投资片石厂、承揽土方工程、开设赌场、高利放贷积累了一定财富。周智勇投资成立湘潭某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以公司为平台和聚集场所,管理组织成员。逐步形成以周智勇为组织、领导者,刘子述、易志荣为骨干,被告人张勇军、谢普为积极参加者,以被告人周早阳,曹望南、刘志强、李乐、黄峰、黄锦、胡邓江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至2019年案发,该组织利用其社会恶名、影响力,通过使用暴力方法、套路手段承揽渣土工程项目共计50余个,工程造价金额累计24021.7095万元,攫取了巨额经济利益。
此外,该组织成员在湘潭县范围内称霸一方,欺压百姓,随意殴打他人。该组织为寻求保护,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该组织共实施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串通投标罪、行贿罪、窝藏、包庇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共计31起,致2人重伤,4人轻伤,20余人轻微伤,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和政治生态。
法院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等9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周智勇合并执行有期徒刑24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11名团伙组织成员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等6项罪名,数罪并罚,分别被判处20年至1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以没收全部财产和罚金19万元至1万元不等的刑罚;
12名该案其他同案人以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串通投标罪等3项罪名,分别判处4年至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依法没收各被告人非法所得。
当天,
岳塘区人民法院还公开对
被告单位湖南省兆亮电镀有限公司,
被告人熊明水、熊民卫等人
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一案
进行一审宣判。

2016年以来,以熊明水、熊民卫为首,钟魏、吴志国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湘乡市逐渐形成。
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分工明确,其中熊明水、熊民卫系首要分子,负责组织、策划和指挥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钟魏、吴志国系其他成员,明知是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仍然接受被告人熊明水、熊民卫的领导、管理和指挥,并参与犯罪活动。
该犯罪集团经常纠集在一起,在电镀有限公司园区内采取“软暴力”、威胁等手段组织实施强迫交易18起,金额共计120余万元,多次寻衅滋事,在园区造成恶劣影响;通过虚假购销合同骗取银行贷款、承兑汇票资金4600万元,危害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大量吸收公众存款,累计吸收资金达5700余万元,扰乱了金融秩序。
法院一审以强迫交易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单位湖南省兆亮电镀有限公司罚金170万元;
以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判处熊明水等人10年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5万元至1万元不等;
并责令被告单位兆亮电镀有限公司退赔各被害单位及被害人的损失。
7月27日下午,
雨湖区人民法院在湘潭市看守所
对谭燕舞等4人恶势力团伙案、
周星辉等5人恶势力团伙案
进行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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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燕舞等4人恶势力团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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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左右,被告人谭燕舞等人邀请肖某华等人以“八百胡告胡子”等方式赌博,从中抽头渔利,非法获利11万元左右。2008年至2009年期间,谭燕舞、黄小建在湘乡市毛田镇、娄底市等多处开设赌场,提供赌具、赌资、饭食、毒品等,邀集谢某永等人以“斗牛”“炸金花”等方式赌博,非法获利9万余元。为获取更多非法利益,在赌场内向参赌人员出借资金作为赌资,并要求参赌人员打下欠条。事后为索要出借资金,多次非法拘禁他人。
2008年,被告人谭燕舞、黄小建等人为达到垄断湘乡市毛田镇矿木交易市场的目的,多次拦截张某等人的运输车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2016年下半年,谭燕舞、黄小建发现转卖油土有利可图,遂多次至采挖现场强行采挖油土,并手持铁棍威胁他人。
自2008年以来,被告人谭燕舞、黄小建等4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在湘乡市、娄底市等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雨湖区法院审理后,以犯赌博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拘禁罪、贪污罪、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强迫交易罪,一审分别判处谭燕舞等人10年6个月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对谭燕舞、黄小建分别处以罚金20.5万元和10.5万元,对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责令其退赔受害单位和受害人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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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星辉等5人恶势力团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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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起,被告人周星辉、杨宇峰、李湘炎、宋勇光等人纠集在一起,以驻村企业影响其生活为由,采用堵门、堵路、堵车等手段阻碍湘潭市雨湖区姜畲镇某建材有限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并以此威胁相关企业负责人强揽煤炭供应业务。经查明被告人周星辉强迫某砖厂煤炭交易369.88万余元,被告人李湘炎强迫某砖厂煤炭交易89.8万余元,被告人杨宇峰强迫某砖厂煤炭交易105.8万余元,被告人姜军强迫某砖厂煤炭交易66万余元。
2013年,被告人姜军在拦截、打砸该砖厂运煤车队时受伤,以此为借口迫使砖厂支付“精神损失费”、医药费共计4.1万元。2014年开始,被告人周星辉以帮助该砖厂与村民协调关系为由,向砖厂索要“协调费”1.3万元。2017年,又索要“生活补贴费”3000元。
2017年,因周星辉等人供应的煤炭质量差、价格高,导致该砖厂长年亏损,砖厂不再接受周星辉等人供应煤炭,后杨宇峰等人以“保证砖厂正常生产,无村民堵路闹事”为由向砖厂索要“运输协调费”45.7万元。
2016年7月,被告人周星辉注册成立湖南省星景生态养老有限公司,采用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发放宣传资料,承诺高额回报的手段,诱使客户投资,在湘潭地区向公众吸收资金476万元,在株洲地区向公众吸收资金755万余元。

雨湖区法院审理后,以犯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分别判处周星辉等人14年至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50万元至7万元不等罚金。责令周星辉等人退赔受害公司和受害人损失。

湘潭日报社全媒体记者:欧阳天
原标题:《“周县长”一审获刑24年!今天,湘潭公开宣判4起涉黑涉恶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