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hat?!
任职期间,与他人合伙经营房产公司
这都算了!
竟还利用职务便利,违反规定
为他人查询并提供公民个人住房信息
非法牟利的同时也换来了牢狱之灾……

案情回顾
2016年至2018年12月间,被告人阮某雄在泉州市房屋交易中心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多次为他人查询房产信息并将所查询的包括房屋产权人姓名、身份信息、房屋坐落地址等内容的房产信息提供给他人,累计184条次。其中,公民个人房产信息162条次(重复查询78条次),公司房产信息22条。


泉港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阮某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利用职便为他人查询公民个人信息并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且非法获利1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阮某雄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依法从重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自首等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个人信息被违法滥用,已使广大市民成为垃圾短信、电话滋扰、精准诈骗的主要受害者,且极易滋生各类下游犯罪,给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恶劣影响。
作为国家公职人员,更应该心存对法律的敬畏之心,依法肩负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职责。法官在此提醒,从事与公民个人信息密切相关职业的工作人员,要提高自己的职业道德水平,学习了解相关法律知识,遵守相关保密规定,自觉抵制诱惑。同时,广大群众也要妥善保管好个人信息,增强维权意识,在遇到个人信息被泄露的情况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来源:泉港法院
作者:胡元明 张东杰
福建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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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以案释法丨利用职便违规查询泄漏公民个人信息牟利,泉州一公职人员获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