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如何依法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这场解析《社区矫正法》的访谈干货都在这里!

7月24日,市司法局党委委员、社区矫正管理局局长陈耀鑫做客中国上海门户网站在线访谈节目,围绕“依法开展社区矫正 服务平安上海、法治上海建设”主题,向广大网民介绍社区矫正工作。

在一个小时的访谈中,陈耀鑫与主持人马鑫洋,就《社区矫正法》主要内容,社区矫正是什么,哪些人需要接受社区矫正,社区矫正工作如何开展,其价值和意义是什么,以及社会公众能够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发挥什么样的作用等问题进行了交流。

Q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收看由中国上海门户网站带来的在线访谈节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已于7月1日正式实施,社区矫正在上海已经试点开展了18年,在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预防和减少犯罪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社区矫正究竟是什么?对于大多数人,可能都还比较陌生。今天,我们非常高兴地请来了上海市司法局党委委员、社区矫正管理局局长陈耀鑫作为本期访谈嘉宾。陈局长将向大家简要解读《社区矫正法》,系统介绍社区矫正是什么,哪些人需要接受社区矫正,社区矫正工作如何开展,它价值和意义是什么,以及社会公众能够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发挥什么样的作用,并解答网友有关社区矫正的一些问题。陈局长,和网友们打个招呼吧。

陈耀鑫: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市民朋友们,大家下午好!很高兴通过中国上海门户网站平台就社区矫正工作向大家作一下交流汇报。相信有相当一部分市民朋友对社区矫正并不是很熟悉,借助今天的交流机会,我主要想向大家解读一下什么是社区矫正,介绍一下上海社区矫正工作的基本情况,并听取大家对我们工作的意见建议。

Q

什么是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推进平安中国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社区矫正执行刑事判决、刑事裁定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是在党中央和国务院正确领导下,立足我国基本国情发展起来的具有中国特色的非监禁刑事执行制度,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制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的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主要是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施社区矫正。社区矫正工作坚持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相结合,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采取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有针对性地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

Q

社区矫正的意义和价值是什么?

社区矫正作为刑事执行制度,是国家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全国看,社区矫正工作从2003年开始试点,2009年全面试行,2014年全面推进。截至目前,全国累计接收社区矫正对象495万人,累计解除431万人,每年列管社区矫正对象120多万人,成本只有监狱的十分之一,矫正期间再犯罪率仅为0.2%。

从上海看,我们是从2002年8月就开始试点,当时经上海市委、市政府同意,上海市委政法委印发《关于推进本市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确定了在徐汇区斜土路街道、普陀区曹杨新村街道、原闸北区宝山路街道试行社区矫正工作。

试点以来,全市累计接收、解除社区矫正对象9万余人,近几年平均每年累计接收社区矫正对象1万4千人,期间再犯罪率均在0.2%以下,其中去年我们将再犯罪率控制在0.12%,并且全市连续三年有6个区实现社区矫正对象零再犯,其中徐汇区连续7年零再犯,为创新社会治理、维护城市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实践充分证明,社区矫正有效整合了刑事执行资源,降低了国家刑事执行成本,对于成功把矫正对象转变为守法公民,使他们顺利融入社会,最大限度地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具有重要意义。

Q

《社区矫正法》是一部什么样的法律?

首先我要介绍一下立法的背景。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和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首次对我国社区矫正制度作了明确规定。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健全社区矫正制度”。

2014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对社区矫正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明确指出“社区矫正已经在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开,新情况新问题会不断出现,要持续跟踪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加快推进立法,理顺工作体制机制,加强矫正机构和队伍建设,切实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水平”。

为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制定社区矫正法”连续多年列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工作要点,并连年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立法计划。

自2013年起,六易其稿,2019年12月28日,《社区矫正法》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由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四十号主席令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社区矫正法》第一次全面系统规范了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在社区矫正工作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总体看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它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执行制度的重大成果,对于构建科学高效的刑事执行体系,建立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刑事执法制度,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它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对于推动社区矫正工作和基层社会治理深度融合,夯实平安中国建设基层基础,构建问题联治、工作联动、平安联创的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它是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举措,对于践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Q

《社区矫正法》吸收了上海的很多探索实践经验,您能跟我们具体介绍一下吗?

自2002年8月在全国率先开展社区矫正试点以来,上海社区矫正工作一直坚持走制度化、规范化的创新发展之路,相关经验成果被《社区矫正法》予以吸收和体现,主要有四个方面:

第一,确认了集中执法的“上海模式”,2014年以来,我们持续加强社区矫正中心建设,将执法衔接、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应急处置、社会力量等方面资源全部整合到中心,让中心实质承担执法主体的职能,充分发挥其核心枢纽作用,并有效延伸到街镇司法所。该模式在《社区矫正法》第九条得以明确。

第二,肯定了日常考核管理的重要性,2016年,社区矫正管理局研究制定《上海市社区服刑人员考核管理办法》,试点开展社区矫正对象日常考核管理工作,客观评价社区矫正对象遵守社区矫正规定情况。《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充分肯定了社区矫正对象日常考核管理的重要性。

第三,吸收了外出审批人文关怀理念,2018年,社区矫正管理局研究制定《上海市社区服刑人员请假外出管理办法(试行)》,探索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出台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规定的请假事由范围延伸至结婚生育、就医就学、生产经营等六个方面。《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在上海规定基础上进一步作了从宽规定。

第四,体现了深化社会力量参与的“上海经验”,近年来,社区矫正管理局根据有关规定,明确将政府购买社区矫正服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断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建立健全购买社会服务动态增长等机制,发展形成了一支具有较高专业水准的社会工作者队伍,为社会力量参与矫正工作提供有力保障。《社区矫正法》第四十条充分吸收了上海相关实践经验。

Q

具体实施社区矫正工作是哪个部门?

按照《社区矫正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机构委托,承担社区矫正相关工作。

这里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指的是司法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指的是对应级别政府的组成部门——司法局。

Q

社区矫正具体的执法场所在哪里?

各区社区矫正中心、各街镇司法所是社区矫正的主要执法场所,此外还有我们充分运用社会资源,与有关单位共建的各类公益活动基地、教育基地、就业基地等。

上海按照“五个统一”(统一名称、统一标牌、统一用色、统一设施、统一功能)的要求,于2015年底在16个区建成22个标准化社区矫正中心。社区矫正中心一般包括“三区十室”,即监管区、教育区、办公区等3大功能区,指挥中心、宣告室、训诫谈话室、心理治疗室、集中教育室、资料室等10大功能室。在街镇层面,司法所均有专职干部和社会工作者专门负责社区矫正日常工作,并配置了必要的执法设施、设备,比如宣告室、谈话室、移动执法仪等。

Q

能不能介绍一下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的基本情况?

目前,我们上海主要有四支队伍从事社区矫正工作:一是社区矫正专职干部,总数为300人左右;二是从监狱、戒毒所选派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人民警察,总数为232人;三是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总数为800人左右;四是社区矫正社会帮教志愿者,全市登记在册的志愿者约有2万多人。

其中,社区矫正专职干部和选派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人民警察,身份是国家公务员。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是指通过公开招聘,由政府购买服务经费支付工资报酬,主要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社会工作服务的人员。社区矫正社会帮教志愿者是热心社区矫正工作,志愿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开展教育帮扶工作的人员。

Q

这四支队伍有没有具体分工?

有。专职干部和选派民警是执法力量,依法履行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等执法职责。社会工作者是辅助力量,协助执法队伍做好监管管理、教育帮扶等执法工作。志愿者是重要的参与力量,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引导、教育、帮助社区矫正对象,以达到让其回归社会的目的。

四支队伍虽然分工有一定不同,但努力的方向和目标是一致的,都是期望通过有针对性地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帮助他们成为守法公民,维护好社会和谐稳定。

为了提升四支队伍的协同作战能力,2018年我们还研究制定了《上海市社区矫正工作岗位责任制》,与社区矫正集中执法模式相匹配,细化明确“四位一体”队伍工作职责和工作标准,建立了“各有侧重、职责清晰、互为补充”的岗位责任体系,以岗位责任为抓手,解决专职干部、选派民警、社工、帮教志愿者体制不同、身份性质不同带来的管理难题,有力提升了社区矫正队伍合力。

Q

社区矫正属于刑事执行工作范畴,但它跟监狱矫正最大的区别在哪里?

区别主要有四个方面:

第一,环境不同。监狱矫正主要是在监狱中进行,有高强电网与外界社会形成物理隔离,它以剥夺罪犯的人身自由为前提。而社区矫正对象是在不脱离社会的情况下进行矫正的,在矫正过程中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要接受一定的限制。

第二,主体不同。监狱矫正的执法主体是监狱,承担具体监督管理和教育改造任务的是监狱人民警察。而承担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是社区矫正机构,在社区矫正过程中,我们有四支队伍同时参与。

第三,对象不同。监狱矫正的对象主要是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社区矫正的对象主要是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第四,方式不同。监狱矫正主要是通过狱内管理、文化教育、生产劳动等方式实施矫正。社区矫正主要依托并充分运用社会资源、社会力量,并通过组织开展一定的社会公益活动,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矫正和教育帮扶,帮助社区矫正对象修复社会关系。

社区矫正最显著的特征是社会化,在社会力量参与的深度、广度和形式方面,都是监狱矫正无法实现的。

Q

社区矫正执法需要多部门协作配合,这方面各部门具体的职责分工是怎样的?

关于社区矫正的职责,在《社区矫正法》第八条中有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社区矫正工作。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社区矫正工作实行法律监督。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社区矫正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通俗的理解:那就是社区矫正工作是需要多部门都来搭把手才能干好的工作。

具体职责分工方面,在相关法律条款中都有规定,这里我简单为大家做一个梳理。

第一,司法行政部门的职责。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职能是“主管”本地区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主要是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司法所受社区矫正机构的委托“承担相关工作”。

第二,人民法院职责。

一是社会调查委托。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社区矫正机构对是否适用社区矫正进行调查评估。

二是确定执行地职责。《矫正法》第17条规定,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时应当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

三是决定逮捕职责。《矫正法》47条规定,被提请撤缓撤假的矫正对象可能逃跑或者可能发生社会危险的,社区矫正机构可以提请人民法院决定对其予以逮捕。

四是裁定减刑。执行地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负责接收社区矫正机构提请的减刑建议书,并在30日内作出裁定。

五是裁定撤缓撤假。原审人民法院或者执行地人民法院负责接收社区矫正机构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在30日内作出裁定。

第三,人民检察院职责。

一是法律监督职责。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和规范对社区矫正工作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

二是受理社区矫正对象的申诉、控告和检举。

第四,公安机关职责。

一是执行逮捕、追捕。《矫正法》第47、50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由公安机关执行;被裁定撤销缓刑、假释和被决定收监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逃跑的,由公安机关追捕。

二是收监执行。《矫正法》第48条、49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的,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决定收监执行的,由公安机关负责移送至监狱或者看守所执行。

三是到场处置。《矫正法》第31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正在实施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者违反禁止令等违法行为的,制止无效的,通知公安机关到场处置。

Q

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我们社区矫正机构有哪些措施,能不能管得住并确保安全?

这应该是很多社会公众非常关心的一个问题。在这方面,我们社区矫正机构不仅仅是要努力确保管得住,同时还要积极追求管得好。

首先,社区矫正对象有90%以上都是缓刑犯 ,属初犯、偶犯、过失犯的情况较多,犯罪情节较轻,也有悔罪表现,应该说,适不适合将他们放在社会上接受社区矫正,这里是有一个严格认定标准的,同时决定机关在作出决定前也是要经过认真考量的,总体看大部分危险性较大的罪犯目前还是在监狱接受矫正。

第二,社区矫正对象虽然在社会上接受社区矫正,但是也并非享受绝对无限制的自由。

一是他们的情况我们会主动了解掌握。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情况和行为表现,社区矫正机构可以通过通信联络、信息化核查、实地查访等方式核实相关情况。

二是他们有主动报告的义务。社区矫正对象每天都需要通过手机APP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自己的情况。

三是离开居住地要请假。社区矫正对象离开居住地,应当报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

四是违反规定要受惩罚。比如社区矫正对象无正当理由,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区、县,拒不按照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被给予警告的,我们可以按程序对其使用电子定位装置进行监管。同时,如果出现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我们还可以提请将其收监。

Q

如果社区矫正对象想要请假外出,应当符合什么条件、办理什么手续?

按照社区矫正法的规定,社区矫正对象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应当报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社区矫正机构对于有正当理由的,应当批准。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外出的正当理由是指就医、就学、参与诉讼、处理家庭或者工作重要事务等。

在请假程序方面,首先社区矫正对象一般应当提前三日向社区矫正机构提交书面申请。

第二,要如实提供诊断证明、单位证明、入学证明、法律文书等材料。

第三,申请每次批准外出的时间不能超过三十日。因特殊情况确需外出超过三十日的,或者两个月内外出时间累计超过三十日的,应报上一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批。

第四,请假期间,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履行报告个人情况的义务。

第五,应当在外出期限届满前返回居住地,并及时办理销假。

Q

如果社区矫正对象想要变更社区矫正执行地,应当符合什么条件、办理什么手续?

按照社区矫正法的规定,社区矫正对象迁居的,应当报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社区矫正机构对于有正当理由的,应当批准。因迁居等原因需要变更执行地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变更决定。

在变更程序方面,首先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由受委托的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批。

第二,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书面征求新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意见。

第三,新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接到征求意见函后,应当在五日内核实有关情况,作出是否同意接受的意见并书面回复。

第四,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根据回复意见,作出决定。

Q

如果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不服从管理,又犯错了,我们有什么办法进行约束?

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社区矫正机构将会按照法律规定,综合其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监管、接受教育等方面的表现,对其进行日常管理考核。考核结果可以作为认定其是否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是否严重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依据。

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将会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

Q

从实践看,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正效果怎么样,这方面我们有哪些好的经验做法?

教育矫正,是做人的工作,首先要树立教的好的信心,其次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努力提高教育矫正的针对性。实际上,每一名社区矫正对象的年龄、性格、经历、罪名案由、家庭环境、经济条件等都不相同,所以因人施教很重要,也就是说要坚持“一把钥匙开一把锁”。

一般来讲,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教育,会先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一是对犯罪成因进行分析;二是看是否在日常生活中存在不正确、扭曲的人生观、价值观;三是看是否存在对社区矫正制度的认识不正确、不到位的情况;四是看是否对国家制度、社会政策存在不正确、片面的认知;五是看是否在心理上存在问题。

在长期的探索实践过程中,围绕教育矫正的效果实现,我们目前已经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矫正阶段、犯罪类型、现实表现等,构建了一套分段、分类、分级的“三分矫正”体系,主要包括:

实施“一段一制”规范化分段矫正。主要围绕入矫和解矫阶段社区矫正对象的共性问题和需求,着重增强认罪悔罪意识、遵规守纪意识以及重返社会、融入社会的意识。

实施“一类一项”项目化分类矫正。主要以犯罪类型(案由)和犯罪原因为主要分类标准,以性别、年龄等因素为辅,由各区瞄准犯罪类型集中、对本区经济社会秩序影响大的社区矫正对象群体设立重点分类矫正项目。

实施“一人一案”个别化分级矫正。主要以对社区矫正对象考核管理为基础,落实“一人一案”的个别化矫正,合理分配和利用教育资源,加强对重点难点矫正对象个别化矫正。

比如分类矫正,浦东新区高桥镇曾经暴力类社区矫正对象比较多,而且重犯风险比较高,自2016年开始探索分类矫正的时候,高桥社区矫正中心瞄准暴力类罪犯群体,量身定制系统有效的教育内容,形成了“法律+心理+国学+讨论”四位一体教育方式,法律课讲授“正确认识正当防卫”和“打架的代价”等主题,心理课讲授“控制情绪的方法”系列教育及团体沙盘课,国学课带领对象研读《道德经》等经典,此外,还结合社会热点案例讨论分析,引导对象逐步建立正确认知。该中心开展暴力类分类教育以来,辖区内连续3年没有暴力类重犯,取得了明显效果。

此外,杨浦区针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类、金山区针对信用卡诈骗类、奉贤区、闵行区针对涉税类、嘉定区针对外省籍、长宁区针对外国籍、青浦区针对女性对象、普陀区针对未成年对象等都打造了分类矫正项目。实践证明,只要方法科学、积极作为,教育矫正的成效就一定会显现。

Q

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帮扶,教育帮扶具体包含哪些内容?

社区矫正机构依法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教育帮扶,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教育方面。社区矫正机构根据需要,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法治、道德等教育,增强其法治观念,提高其道德素质和悔罪意识。开展教育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个体特征、日常表现等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其工作和生活情况,因人施教。社区矫正机构还可以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特长,组织其参加公益活动,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

二是帮扶方面。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对就业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帮助社区矫正对象中的在校学生完成学业。生活确实存在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社会救助、参加社会保险、获得法律援助,社区矫正机构将给予必要的协助。

Q

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教育矫正,教育矫正效果的评估标准是什么?

我们对教育矫正的效果评估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能够充分认识到自己的罪错。二是有非常强烈的改过意愿。三是最终顺利回归融入社会,开启正常生活。

从我们多年的教育矫正实践看,大部分社区矫正对象在我们工作人员的教育帮扶下,是能够顺利回归融入社会的。

值得一提的是,在今年新冠疫情防控形势最严峻的2、3月份,有很多社区矫正对象在我们工作人员的组织下,用实际行动积极投身或支持所在地区的疫情防控工作。

据不完全统计,全市为疫情防控捐款捐物的社区矫正对象共356人,共计捐款877428元,捐物涉及建筑材料、口罩、消毒用品、食品等多类物资,202人参与疫情防控一线志愿服务,这些社区矫正对象在我们的教育引导下,自觉投身或支持疫情防控,本身接受的就是一次思想的教育洗礼。

Q

刚才您说到社会化是社区矫正的显著特征?社区矫正是如何实现社会化的?

主要通过购买服务和项目化委托、以及鼓励引导支持两种方式实现社会化。

在购买服务和项目化委托方面,社区矫正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可以通过公开择优购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或者其他社会服务,为社区矫正对象在教育、心理辅导、职业技能培训、社会关系改善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帮扶。社区矫正机构也可以通过项目委托社会组织等方式开展上述帮扶活动。国家鼓励有经验和资源的社会组织跨地区开展帮扶交流和示范活动。”

在鼓励引导支持方面,法律中既有义务性的规定,也有鼓励性的规定。比如,法律规定有关人民团体应当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教育帮扶工作,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应当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这里的措辞都是用的“应当”,侧重于义务性要求。又比如法律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引导志愿者和社区群众,利用社区资源,采取多种形式,对有特殊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必要的教育帮扶。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就业岗位和职业技能培训。招用符合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的企业,按照规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这里的规定就是侧重于鼓励支持。

Q

在推动社区矫正社会化方面,上海开展了哪些实践探索,取得了什么成效?

上海一直都高度重视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按照“政府主导推动、社团自主运作、社会多方参与”的思路大力推动社区矫正社会化。

在支持方面:一是做好物质保障,依托《上海市安置帮教工作规定》及有关委办局联合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将政府购买社区矫正服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社工与社区矫正对象不低于1:30的比例购买社工专业服务,并建立完善了购买社会服务动态增长机制,为专业社会组织自主运作、专业化发展提供了保障。

二是做好荣誉激励。比如去年4月,我们组织召开了上海市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推进会,对2016—2018年度积极参与本市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的48家优秀志愿团体、93名优秀志愿者进行了通报表扬,为受通报表扬的优秀代表颁发荣誉铭牌和荣誉证书,并进行了集中宣传。

在指导方面:一是鼓励社团创新,发挥专业优势。目前我们有两家专业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一个是市新航社区服务总站,它是全国规模最大、人数最多、层次最高的社会工作组织,目前共有社工711人,本科及以上学历占85%,具有社会工作、法学、社会学、教育学、心理学等相关专业背景的占43%,队伍在辅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日常走访、排查、研判等基础性工作的同时,还探索建立了“旭日新航”、“心航训练营”、“爱满新航”等青少年系列矫正项目,“心灵导航”心理帮教服务项目和“新航港湾”家庭服务成长计划,在教育矫正社区矫正对象过程中,专业优势得到充分彰显。

另一个是市社会帮教志愿者协会,注册会员达到2万多名、单位会员700多家,吸纳了一批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民营企业家和心理、法律、医学等专长的社会人士,队伍结构不断优化,其中王元洪、柏万青等7人曾先后荣获上海市十大“平安英雄”。

自2011年起,协会连续牵头举办了十届“爱的黄丝带”社会帮教活动月,广泛集聚社会资源开展包括专场招聘会、法制教育进社区文艺演出、沪赣沪皖联手帮教、各类咨询服务等活动,前后共参与安置帮教了近十万名社区矫正对象。

二是引入社会力量,用活社会资源。除专业社会组织外,全市16个区还有14家民办非企业单位、19家社会团体、1家基金会共计34家社会组织,58家民主党派、高校、企事业单位等各类主体和一大批社会热心人士倾心、倾情、倾力参与帮扶帮教工作。对这些社会力量,我们积极加以引导,发挥其优势专长,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认知指引、心理辅导、行为矫正、家庭改善、社会适应、就业就学、过渡安置等方面的帮扶帮教。

其中,如民盟志愿服务总队,我们着力发挥上海民盟的多层次多领域人才资源丰富的优势,为每一名有需求的社区矫正对象,成立一个由1名律师、1名心理师、1名教师组成的社区矫正小组,推出“三师助一”矫正项目;如淑德基金是专注于资助困难大学生的慈善团体,我们就积极组织被资助大学生与社区矫正对象未成年子女结对,开展“大手拉小手”志愿服务活动;如卫文爱心帮教工作室传承发展传统文化有优势,我们就着力依托工作室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与沪剧、旗袍爱好者公益演出,引导他们接受中华传统文化教育。

Q

陈局长,由于时间的关系,今天的节目到这里就进入尾声了,节目的最后您还有什么想对网友朋友们说的?

非常感谢大家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关注、关心和支持!社区矫正工作的最终目标是预防和减少犯罪,在服务平安上海、法治上海建设过程中,我们社区矫正部门非常需要并且十分欢迎广大市民朋友的积极参与。我相信,有市民朋友们的关心支持,上海社区矫正工作一定能够取得新发展,进而帮助更多地人重新扬起人生航帆!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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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社区矫正管理局

原标题:《上海如何依法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这场解析《社区矫正法》的访谈干货都在这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