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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律协(本文系作者投稿)
作者:贝政明、陈晨 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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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保服务产品是指:厂商对售出的商品在法定三包期或保修承诺期外(或期内并行),为消费者提供的附加于该商品上的于约定时间和区间内,提供约定保修范围和责任的有偿服务产品。其内容可能包括:(1)在经过国家法定三包期或保修承诺期后,继续为消费者提供有偿保修服务;(2)在尚未经过国家法定三包期或保修承诺期内提供额外的、保障方式更多的服务;(3)前述二项服务的结合。延保服务产品使消费者在三包期内及期后,在产品的使用过程中可以获得更多维修、保养和维护服务,即:消费者主动购买更多的额外优质服务。
延保服务产品在现代商业实践中并不少见,比如大众汽车公司推出的大众汽车延保修服务产品,苹果公司推出的苹果手机延保服务产品,以及索尼公司推出的索尼电视机延保服务产品等。
至于延保服务产品是否属于保险产品的范畴,将会涉及到与商业保险中的财产损失保险和责任保险两个险种进行比较和分析。
讨论一:
为什么延保服务产品会有是否属于保险产品范畴的烦恼呢?
第一、延保服务产品和保险产品之间有太多的相似之处
众所周知,保险产品是由保险公司专营的、保险监管部门监管的产品。如果延保服务产品被定性为保险产品,那除保险公司以外的企业提供延保服务产品的行为自然要受到保险监管部门的取缔和处罚,延保服务产品也就成为了具有法律风险的产品。不可否认,延保服务产品和财产损失保险产品之间又存在着太多的相似之处:
1.均是基于产品有损坏的风险;
2.均提前收取一个既定或约定的费用,继而提供一定期限内的保修或保险服务;
3.对人为的故意损坏情况,均不予进行保修或提供保险保障;
4.此外,二者均规定有除外的免责情形。
第二、有些媒体的报道加深了厂商的担忧
比如在2018年年中,《上海证券报》等媒体曾连续刊登了“神州租车等汽车租赁公司涉嫌非法经营保险业务”“延保系公司及类似机构猖獗”“监管部门正在全国范围内对‘伪保险’进行风险排查,重点锁定对象是‘延保系公司及类似机构’,目前已将相关通知下发至各地相关监管局”等报道。
第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出的讯号
同样在2018年年中,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召开了商业车险示范条款研究工作组2018年度第一次例会,来自保险业的16家财产保险公司的代表参加了会议,会上主要讨论了三件事:1.修订2014版商业车险条款;2.新能源汽车保险专属条款;3.制定汽车延保保险条款。并且为此,相应成立了三个项目小组。
其中的第三项议题“制定汽车延保保险条款”,给人一种以“正规军”出马占领市场的强烈信号。如果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了汽车延保保险条款,那么专业汽车公司的延保服务产品和这个汽车延保保险又如何区隔呢?
第四、中国银保监会的态度
又是在2018年年中(6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了《中国银保监会2018年打击非法商业保险活动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该方案分三阶段进行,其中第三阶段是查处整改阶段,整个专项行动于2018年10月结束。
在方案公布之初,舆论就认为延保这类业务有属于商业保险业务之虞,也确有一些相关厂商对自己的延保服务产品是否属于保险产品、延保业务是否会被保险监管部门认定为非法从事商业保险业务而心存忧虑。
一时山雨欲来!
讨论二:
市场上有延保责任保险而未见延保财产损失保险
在目前市场上,已存在有涉及延保的保险产品——延保责任保险。
比如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延保服务合同责任保险条款》,就是一款关于延保的责任保险的产品。而“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
但是,在市场上,尚未见到保险公司直接对某个厂商产品的延保提供财产损失保险的保险产品,比如类似于前述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拟制定的《汽车延保保险条款》。
原因何在?
这或许应该从保险的性质(大数法则)上去分析:其基础就是风险单位数量愈多,实际损失的结果会愈接近从无限单位数量得出的预期损失可能的结果。据此,保险人就可以比较精确的预测危险,合理的厘定保险费率,使在保险期限内收取的保险费和损失赔偿及其它费用开支相平衡。但是,现在各厂商产品更新换代加速,使得保险公司很难在短期内对某一特定产品的延保风险积累足够数据、预测潜在风险,自然也就难以厘定相应的保险费率。这样又如何确保在保险期限内收取的保险费和损失赔偿及其它费用开支相平衡?所以保险公司很难用财产损失保险的方式直接承保某一产品的延保。
但对于这样一个量级相当惊人、前景非常广阔的产品延保市场,保险公司自然有进入的冲动。以责任保险的方式,可以选取更多的厂商延保服务产品作为保险标的以平摊风险,也便成为了保险的触角尝试进入这个延保市场的测温计。
目前中国的保险公司提供的延保保险产品,就是在厂商对消费者提供的延保服务的基础上,向厂商提供的延保责任保险产品。
讨论三:
保险监管部门的态度
撇开舆论的种种迷雾,我们可以直接研究保险监管部门的态度和行为,分析它的规则和行政处罚。
1. 我们发现,银保监会在近三年(2020年、2019年、2018年)所作出的涉及保险行业监管的全部17宗案件的行政处罚,没有任何一宗处罚涉及厂商提供的延保服务产品。
2.同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于2019年所作出的可查全部69宗案件的行政处罚,也没有一宗涉及到厂商提供的延保服务产品。
3.再查询了保监会自2002年至2008年所作出的可查全部165宗案件的行政处罚以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自2002年至2008年所作出的可查全部173宗案件的行政处罚,也还是没有一宗处罚是涉及厂商提供的延保服务产品的。
可见,厂商提供的产品延保服务产品(包括保修服务),在实务案例中,长年来并没有被中国保险监管部门认定为是非法商业保险业务的个案,更没有发生任何处罚事件。这自然不是监管部门对厂商提供的延保服务产品视而不见或工作疏忽。
原因何在?
因为,保险监管部门毕竟是保险行业合法合规经营的监管者,而不是与民争利的行业利益维护者。
讨论四:
延保服务产品与商业损失保险产品的根本不同之处
第一、风险性质不同
乍看之下,将延保服务产品与保险产品对比,存在太多的相似之处,所以即使是市场监管机构在实施市场监管时,也时常会产生困惑:延保业务是否属于保险业务?
保监会曾在回复某市场监管机关“对于某商场提供的延保业务是否属于保险业务”时,这样表述道:“财产保险所承担的是财产标的因危险事故发生而造成的损失,这种损失应当是由于不可预料的外力作用而产生的,如果仅是基于标的物本身的性质因其使用所造成的自然磨损或损坏,则不属于财产保险的范畴(《关于财产保险范畴认定问题的复函》【保监会;保监厅(2008)361号;2008年12月18日复函】)。”
商品“由于不可预料的外力作用”而产生的损失,通常是厂商延保服务产品的除外责任,但这恰恰是财产损失保险承保的基础;“标的物本身的性质因其使用所造成的损坏”,是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但这又恰恰是厂商延保服务产品的保修范围。
以上可以看到,保监会的回复将财产保险标的的损失风险与厂商提供保修的产品的损坏(风险)的性质或原因区别开了,同时也就把保险业务和保修业务区别开了。也因此,保险公司不适合以财产损失保险的方式直接承保保修。这也回答了当下中国保险市场上为什么没有直接为消费者提供的延保(或保修)保险产品的问题。
而上述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拟制定的《汽车延保保险条款》至今没有出台,是否也与这个“风险的性质不同”有关呢?
第二、合同当事人及所签署的合同性质不同
1.延保责任保险:保险公司与厂商的保险合同
延保责任保险的合同当事人是保险公司和为消费者提供延保服务的厂商。其合同性质是保险合同。
2. 延保合同:厂商与消费者的服务合同
延保合同的当事人是销售相关产品的厂商和购买该产品的消费者。其合同性质是服务合同。
第三、保障对象不同
当下中国的保险公司提供的有关保修或延保的保险产品,是在厂商对消费者提供的延保服务基础上,提供的延保责任保险产品,其保障的对象是厂商。
而厂商的延保合同的保障对象是购买了该厂商产品,同时购买了该延保服务产品的消费者。
第四、保障方式不同
保险公司的延保责任保险对被保险人的保障方式,首先是作为被保险人的厂商为消费者提供的延保服务产品所产生的费用以后,再由保险公司对厂商进行补偿。
而厂商的延保服务产品是对直接购买者(消费者)的保障,是厂商直接对消费者提供的保修服务。
讨论五:
厂商延保服务产品是厂商延伸服务产品
上面分析了厂商延保服务产品与保险产品之间的不同之处,现在再进一步说明厂商延保服务产品是厂商为相关消费者提供的一种延伸服务产品,而非保险产品。
1.保监会相关制度和文件
保监会印发的《责任保险统计制度(试行)》的附件中明确将“机动车延长保修保险产品”以及“产品延长保修保险产品”归为“其他责任保险”进行统计【保监发〔2016〕8号;2016年1月21日】。
保监会对保险公司为厂商延保服务产品提供的责任保险作为保险业统计监管的范围,首先足以说明保险监管部门认同厂商提供产品延保的合法性,并且认同保险公司和厂商这种互补与合作的关系:延保责任保险是在厂商对消费者提供延保服务的基础上,保险公司再对厂商提供的以转移厂商经营风险的保险。
因此,由相关产品的厂商直接对消费者提供保修和延保服务,再由保险公司对厂商的延保提供责任保险服务,是符合经济社会不同商业实体的职能分工原则的。
2.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
生产厂商有对自己生产的产品提供法定期限的保修义务或承诺期限的保修义务。在法定三包期或承诺期过后,依照《消法》的上述规定,以收费(预收款)的方式延长保修服务期限或提供更多形式的保障,也是合理合法的。这是厂商的自主行为和消费者的自由选择,并以契约为之的合法行为。厂商从事保修和延保业务不仅从商业逻辑上是理所当然的,从中国法律上讲也是一项合法的商业行为。
由此可以做出判断:厂商延保服务产品是一个厂商延伸服务型产品。
结论:
在中国法律环境下厂商延保服务产品不应该被认为是保险产品
保修和延保服务已经在中国很多行业司空见惯,尤以汽车行业和手机、电视机和电脑等家用电器等行业尤为普遍。
2017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家电延保服务规范》(GB/T33461-2016),以国家标准的形式,确认了家电厂商提供延保服务的合法性。其对家电的定义为:“在家庭或类似环境中,消费者为满足生活、娱乐和信息等消费需要使用的电子和电器产品。”
比如索尼电视机产品就是符合上述定义的家电产品,因此,适用于《家电延保服务规范》。
而为索尼电视机产品提供延保服务的延保服务产品,在性质上就是符合《家电延保服务规范》这个国家标准的非保险产品。以此类推,其他汽车、手机、家电等产品的厂商延保服务产品也不应被认定成保险产品。
综上,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明确的结论:厂商推出的延保服务产品不是保险产品,不存在被保险监管部门认定为保险产品的法律风险。
厂商基于自己产品的技术、设备、零配件、销售网络的优势而推出的延保服务产品,相对成本低而且风险可控,且有力于解决消费者使用产品的后顾之忧。我们希望在这个市场上看到更多、更优质价廉、更贴近消费者的厂商延保服务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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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厂商推出的延保服务产品是保险产品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