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法院服务保障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十大典型案例
1
王某华、陈某和犯失火罪案
【基本案情】
中铁一局集团厦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平潭综合管廊工程二标项目部(简称“项目部”)电工被告人王某华,欲在位于平潭县北厝镇湖南村鹅头湾的管廊工程工地旁铺设电缆,让电工被告人陈某和帮忙,陈某和答应帮忙。王某华、陈某和明知直接在地面铺设电缆不符合用电安全规定,且铺设电缆处周围有大量树木、落叶等可燃物,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森林火灾,仍轻信可以避免,使用旧电缆线直接将电缆铺设在地面上并通电,遂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火灾过火面积180.21亩,起火原因系电缆线接触不良产生电火花引起。案发后王某华、陈某和协调项目部开展补植复绿和生态修复工作。北厝镇湖南村村民委员会已与项目部签订生态修复协议,王某华、陈某和出具了生态修复保证书,取得了北厝镇湖南村村民委员会谅解。
平潭法院判决:一、被告人王某华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二、被告人陈某和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判决后,王某华、陈某和未上诉。
【典型意义】
平潭法院立足自贸区特殊区位,服务区内生态文明和国际旅游岛建设重点,探索重点打击、恢复补偿、源头治理并重的三位一体生态司法保护新机制,在审理本起失火罪案件中,通过恢复性司法实践的生态司法审判模式,创新性提出认罪认罚程序附条件具结,要求被告人对生态修复担当起责任,在此前提下,方可对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予以从宽处罚,既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又注重落实环境恢复责任。在这一恢复性司法理念的指导与感染下,被告人王某华、陈某和积极协调项目部与平潭县北厝镇湖南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生态修复协议书,制定明确的生态修复计划,对生态损害进行了赔偿,并出具了生态修复保证书,取得了谅解,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生态效果的有机统一。
2
丁某建与福建省春林食品有限公司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丁某建在福州市保税区海峡经贸广场被告处购买2瓶威士忌洋酒、4瓶爱他美奶粉、18瓶圣露茜庄园红葡萄酒,以上商品均未粘贴中文标签。其中,圣露茜庄园红葡萄酒系向泉州歌德贸易有限公司购买所得,该批酒品由泉州歌德贸易有限公司从国外进口,经海关报关入境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符合食品卫生要求,标签合格,可供销售/饮用;英国爱他美婴儿奶粉系以职工余某芳名义通过淘宝网以跨境电商方式从香港购买;2瓶威士忌洋酒系一德国人在德国购买并以旅客身份携带入境用于个人饮用,后因回国将2瓶威士忌委托被告销售处代为销售。
马尾法院认为:对通过正常通关进口销售的葡萄酒,原告仅以未粘贴中文标签为由要求十倍赔偿的主张不予支持,驳回原告该项诉讼请求。对通过跨境电商进口的奶粉和外籍人士以旅客身份携带入境的洋酒,在无检验检疫等食品卫生安全证明情况下,未粘贴中文标签,依法判决十倍赔偿。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福州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食品进口是自贸区货物进口的主要类别。近年来,自贸区内食品进口的相关通关手续大幅简化,虽然有效促进了自贸区内贸易便利化,但也给个别商家带来浑水摸鱼的可趁之机。本案的审理,涉及如何认定销售进口食品未粘贴中文标签的法律后果;如何明确个人名义通过跨境电商进口的食品再行销售但未粘贴中文标签的法律责任;旅客自行携带入境的食品依法只能用于个人使用而不能通过公开销售渠道进行销售等问题,对涉自贸区进口食品卫生安全法律问题的解决具有积极示范效果。
3
平潭自由贸易区两岸发展有限公司与郑某汐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与郑某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平潭自贸区内的一店面出租给郑某汐,双方就店面产权面积、租金及租期等事宜进行了约定。履约过程中,因郑某汐未及时支付租金,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郑某汐支付租金并赔偿违约金等。郑某汐抗辩认为,讼争店面面积根据台湾地区有关规定不应当包含公摊部分,故主张租金计算标准应按实际面积为准。平潭法院通过台胞权益保障法官工作室平台,与区台工部进行协调联动,向双方当事人释明可以通过海峡两岸仲裁中心选择台胞仲裁员并适用台湾地区有关规定仲裁裁决双方之间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均表示认可,并就仲裁事宜达成补充协议。原告向平潭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平潭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并将该案交由海峡两岸仲裁中心进行仲裁,海峡两岸仲裁中心指定一名台湾地区仲裁员担任本案独任仲裁员,对本案依法作出仲裁裁决。该案的妥善处理得到了国台办的高度肯定和新闻媒体的广泛报道。
【典型意义】
为满足台胞当事人多元化司法需求,平潭法院与海峡两岸仲裁中心共同构建了涉台、涉自贸区多元化纠纷解决工作机制,被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评估为“全国首创”。该机制探索建立了建议仲裁制度,即平潭法院受理的涉台、涉自贸区案件,无论立案前或立案后,符合仲裁条件的,均可以向当事人释明选择商事仲裁解决争议的优势和特点,引导当事人选择商事仲裁方式解决争议。本案中,因大陆和台湾地区对店面面积的计算标准存在不同规定,平潭法院充分尊重当事人在纠纷解决方式及规范适用方面的自主选择权,积极引导当事人合意选择台胞仲裁员并适用台湾地区有关规定进行仲裁,依法妥善化解了矛盾争议,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成为平潭法院主动融入“一岛两窗三区”建设、创新完善闽台融合新机制的生动实践。
4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与福建英孚
集成电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二局)中标福州高新区重点高科技项目福建英孚集成电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企英孚公司)的8吋晶圆生产线建设项目建筑安装总承包第一期工程,合同总金额1.4亿元。在工程施工期间双方因预付款额、进度款等产生纠纷,中建二局诉至福州中院,要求台企英孚公司支付预付款及工程进度款及各项损失约4200万元。
鉴于台企英孚公司的8吋晶圆生产线建设项目系国家鼓励的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高新技术产业,而中建二局为央企,如纠纷不及时妥善解决,将给双方企业发展造成更大损失。在依法审理该案的同时,福州中院充分运用台胞权益保障法官工作室,积极与福州市台办台胞权益保障中心协调联动,邀请福州市台办、涉台特邀调解员及台湾地区在大陆执业的律师同步开展调解工作。通过持续一个多月的多场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共识,握手言和,在福州市台胞权益保障法官工作室签订了调解协议,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典型意义】
“中国(福建)自贸区福州片区台胞权益保障法官工作室”是全国首家自贸区台胞权益保障法官工作室,被评为全国自贸区机制创新首创项目。福州中院以台胞权益保障法官工作室为平台,首次邀请台湾地区在大陆执业律师参与调解,成功调解这起福州高新区重点高科技台企福建英孚集成电路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件,并以此为契机,推动建立台胞律师联动调解机制,聘请台湾地区在大陆执业的律师担任涉台案件特邀调解员;邀请台胞律师为台胞、台企做法律宣传,接受法律咨询,成效持续彰显,进一步丰富了台胞权益保障法官工作室的工作外延。
5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厦门灿坤实业股份有限
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基本案情】
华盖公司是Getty公司在中国的授权代表,Getty公司明确授权其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部分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华盖公司是唯一有权在中国境内以其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未经授权使用部分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的行为采取法律行为的主体。华盖公司在其网站上刊有权利图片,图片上均显示有“华盖创意www.gettyimages.cn”水印标志,页面底部附有版权申明。
华盖公司提交的三份《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记载,证书时间戳由国家授时中心负责授时和守时保障的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签发,证明文件自申请时间戳时即2014年9月16日起已经存在且内容保持完整、未被篡改,时间戳文件以附件形式保存在本证书中。上述《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所附文件,均经当庭登录时间戳服务中心网站予以验证。前述时间戳文件中显示,灿坤公司在其微博上使用了案涉4张图片,图片上有“@EUPA灿坤家电weibo.com/eupa”的水印。
湖里法院认为:涉案图片展示于http://www.gettyimages.cn上,图片上标有“华盖创意www.gettyimages.cn”的水印,且页面上登有相关的版权申明。华盖公司已经取得Getty公司合法授权。灿坤公司在其微博上发布的图片,经比对与华盖公司网站上展示的图片一致。灿坤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涉案图片,并用于微博上的企业宣传,侵犯了华盖公司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灿坤公司抗辩否认华盖公司提交的可信时间戳等证据的真实性并认为其不足以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对此,湖里法院认为,可信时间戳是由权威可信时间戳服务中心签发的一个能够证明数据电文(电子文件)在一个时间点是已经存在的、完整的、可验证的,具备法律效力的电子凭证,主要用于确定电子文件产生的准确时间,防止电子文件的篡改和事后抵赖,因此其作为证据使用具有权威信和可信赖性,具有证明效力,判决:厦门灿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2000元、支出2000元;
厦门灿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厦门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在证据信息化的大趋势下,以计算机及其网络为依托的电子数据在证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数字时间戳基数就是数字签名基数的一种变种应用,已经被越来越广泛地应用于知识产权领域中。但这种证明侵权事实的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受到被告的质疑。对此,湖里法院结合电子签名法的有关规定,同时根据民事诉讼证据高度盖然性规则,在被告未能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对可信时间戳证据予以采信。本案的处理,对于电子证据的审查采信具有积极的参考价值。
6
江苏苏美达电机有限公司与福安市神威电机有限公司
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江苏苏美达电机有限公司是“TIGMAX”商标的持有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及服务项目为第7类含泵(机器、发动机或马达部件)。苏美达公司及其集团公司在商标、产品质量等领域多次获得南京市有关荣誉称号。神威公司通过报关公司向海关申报货物出口,福州海关向原告所属江苏苏美达集团公司发出《关于发现知识产权侵权嫌疑货物的通知》,告知发现神威公司申报出口230台“ECSUMEC”牌汽油发电机组涉嫌侵犯该司在海关总署备案的商标专用权。福州海关向福安市神威电机有限公司发出《关于侵权嫌疑货物情况的补充通知》,告知根据苏美达公司的申请对扣留货物时清点确认使用“HENRY TIGMAX”标识涉嫌侵权的汽油水泵实际数量为80台。
马尾法院判决:福安市神威电机有限公司停止侵害江苏苏美达机电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停止生产和销售涉案侵权商品及包装,停止在涉案侵权商品和包装上使用其注册商标并赔偿江苏苏美达机电有限公司经济损失。神威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赔偿数额进行调整外,其他内容均依法予以维持。
【典型意义】
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一方面采取“快保、快立、快审”举措,当天起诉当天保全,从立案到结案只有45天,裁判认定构成侵权并获得上级法院支持。另一方面,马尾法院依托本起纠纷与福州海关建立通关货物海关保护保全联动机制,涉案货物权利人的起诉得到海关积极引导,货物保全得到海关大力支持,同时,在法院作出判决后也将文书反馈给海关,由海关将此类侵权企业纳入海关企业等级评价系统中,提升对各类企业的监管力度,法院与海关共同建立对知识产权侵权企业的立体惩戒机制,提升了自贸区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水平。
7
嘉里大通物流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与
友达光电(厦门)有限公司、友达光电(纳闽)有限公司[ AU Optronics(L) Corp.]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友达光电(纳闽)有限公司系台湾地区企业友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在马来西亚注册的一家海外离岸公司,该离岸公司在中国大陆投资设立友达光电(厦门)有限公司。友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李某耀,同时担任友达光电(纳闽)有限公司的董事(法定代表人之一)。友达光电(厦门)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人彭某浪,同时担任友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友达厦门公司与嘉里大通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由嘉里大通公司为其提供国际物流服务,但协议约定物流费用由友达纳闽公司负责支付。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友达厦门公司以嘉里大通公司的服务存在过失为由,单方扣减了部分物流费用。嘉里大通公司认为该扣款行为缺乏依据,友达厦门公司拒付款项构成违约,诉请判令被告友达厦门公司、友达纳闽公司共同支付港杂费、订舱费、报关报检费用、海运费、拖车等费用。厦门海事法院立案受理后,对友达纳闽公司的诉讼文书送达一直存在困难。作为离岸公司,友达纳闽公司在马来西亚虽有注册地址,但拒收中国法院邮寄的诉讼文书。而在当时,中国与马来西亚之间不存在司法协助条约,马来西亚也不是《海牙送达公约》的缔约国。案件审理一时难于推进。
厦门海事法院发现,友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营业地在台湾,其董事长并兼任友达纳闽公司董事的李某耀也居住台湾。按照诉讼文书可向企业法人代表送达的思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的规定》,本案通过海峡两岸司法互助方式,委托台湾地区法院向友达纳闽公司的法人代表李某耀送达有关诉讼文书。台湾地区新竹地方法院代为完成送达,李某耀本人也在陈报状中表示已收悉法律文书。合议庭认为,李某耀作为友达纳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之一,已确认收悉诉讼文书,依法应认定法院已经完成对友达纳闽公司的合法送达。送达难题破解后,原被告双方最终调解结案。
【典型意义】
送达难是审理涉台案件的瓶颈之一,甚至常常成为负债一方当事人拖延诉讼的手段。涉自贸案件因其经济关系主体的广泛性,涉案主体经第三地注册离岸公司转向大陆投资的情况较为突出,诉讼中离岸公司的送达难度更大。而诉讼文书的有效送达是确保涉台审判程序公正的重要一环,也是维护自贸区涉案当事人实体权益的重要保证。厦门海事法院积极创新裁判思路,充分发挥司法互助渠道的作用,为破解离岸公司的送达难题开辟了一条新路。该创新做法,不仅避免了向海外离岸公司进行外交送达的漫长周期,推进纠纷快速圆满解决,而且为今后类似离岸公司的诉讼文书送达积累了有益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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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远通海外渔业有限公司诉永大公司(ETERNAL MASTER CORP.)航次租船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15日,宁波远通海外渔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通公司)与永大公司(ETERNAL MASTER CORP.)签订《航次租船合同》,约定由永大公司向远通公司提供“永大发102”轮,装运992.276吨冻鱼自印度洋公海安全水域至浙江省舟山市西码头,运价为每吨1150元,付款方式为到港卸货前预付80%,尾款在卸货完成后七日内结清。4月24日原农业部(现为农业农村部)发布通报,决定暂停远通公司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5月25日,该轮运载冻鱼抵达舟山港锚地,但永大公司未能依约预付运费。6月6日,该轮驶离舟山港前往韩国釜山港,永大公司在当地留置渔货后最终全部变卖。远通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申请扣押“永大发102”轮后提起诉讼,要求永大公司就其不当留置行为赔偿损失。永大公司则以其留置适当为由进行抗辩并提起反诉,要求远通公司赔偿运费、滞期费等损失。
厦门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永大公司已依约将案涉货物运至目的港锚地,而远通公司未依约预付运费,且没有提供适当担保,故永大公司有权就船载渔货行使留置权。但在缺乏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永大公司选择前往韩国釜山港进行留置、变卖,显属不当。渔货价值应以“永大发102”轮卸货当时舟山当地的相应渔货市场价格为基准进行计算。在扣除合理费用后,厦门海事法院判令永大公司还应赔偿渔货损失5550314.20元。一审判决后,永大公司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永大公司将案涉货物卸至韩国釜山港行使留置权有违就近原则,且永大公司将所有渔货予以销售,所得价款远超远通公司债务金额,超出留置权行使的合理限度。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远洋渔业是我国自贸区建设中重要的战略性产业,更是我国建设“海洋强国”,实施“走出去”和“一带一路”战略的重要支点。自贸区远洋渔业的发展离不开远洋运输能力的提高,对外航次租船是远洋运输的重要方式,有助于弥补我国自有运力的不足。本案法院从渔货价值与债务金额之间是否具有等价性来对行使留置权的“合理限度”进行衡量,在确定渔货价值时,充分考虑永大公司未就近行使留置权的情形,参照目的港舟山的市场价格确定的渔货价值既能满足承租人预期利益,也能防止出租人非法获利,符合留置权制度的立法目的。在本案审理中,法院正确解读“货物留置权行使的合理限度规则”,为将来类似争议的处理提供了有益借鉴。
9
汪某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平潭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州海关行政复议案
【基本案情】
汪某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平潭海关(下称平潭海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关于移交汪某举报线索的函》的全部附件”的政府信息。平潭海关向福建有好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有好货公司)发出《信息公开征求意见函》,征求该公司是否同意公开附件二的所有材料并说明理由。有好货公司函复表示该信息是其提交给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情况说明,并且属于公司商业秘密,不同意公开。平潭海关对汪某作出并送达《海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下称《答复书》),答复如下:“附件一系汪某的个人材料,我关无需重复提供;附件二系有好货公司向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供的情况说明,我关无权进行处置,该企业不同意提供附件二相关材料。”汪某不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州海关(下称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福州海关在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后,经依法审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下称《决定书》)。汪某不服,以平潭海关和福州海关为共同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平潭海关《答复书》并责令其重新答复,撤销福州海关《决定书
福州中院一审行政判决驳回汪某的诉讼请求,福建高院二审认为汪某提出公开申请的信息是“《关于移交汪某举报线索的函》的全部附件”,是汪某分别向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交的投诉举报材料及有好货公司向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交的情况说明,系因汪某的投诉举报而由其他行政机关移交平潭海关的材料,既不是由平潭海关制作,也不是由平潭海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而是由平潭海关从其他行政机关获取的,平潭海关没有法定公开义务,平潭海关经审查后作出《答复书》已经履行了法定告知义务。福州海关受理上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履行了相关法定程序,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并送达《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合法,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和复议机关的复议行为而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在本案之前,汪某因向有好货公司购买保健食品而向有关机关进行投诉举报,引发一系列争议。本案中,福州中院在作出一审判决时,对平潭海关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和福州海关的行政复议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准确评判,依法作出判决,福建高院二审予以维持,体现了人民法院通过依法行使审判权,支持自贸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是人民法院公正高效处理涉及自贸区建设行政争议、依法支持自贸区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和政府治理水平提升的典型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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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州闪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系列执行案件
【基本案情】
2016年,作为神州集团旗下专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子公司——神州闪贷(平潭)有限公司(简称神州闪贷公司)的总部落户平潭综合实验区,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以车辆为标的物的买卖及融资租赁业务。因承租人未能依约支付租金,2017年起,平潭法院陆续受理了1440余件以神州闪贷公司为申请主体的融资租赁系列纠纷案件,经判决,承租人需向神州闪贷公司支付相应租金及逾期滞纳金。判决生效后,部分车辆承租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神州闪贷公司拟将513辆分布在全国各地的案涉车辆申请法院强制处置。
考虑到神州闪贷融资租赁系列纠纷案件的执行标的属于异地车辆动产,具有流动性强、空间距离远等特点,平潭法院组成专项调研小组,以拍卖处置被执行人潘某宏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的案涉车辆为突破点,逐步探索出异地财产类型案件的新型处置模式。一是创新性引进异地公证的方式替代案涉车辆的实地托运,对实际扣押在四川成都的案涉车辆,由神州闪贷公司向成都市公证机关申请对车辆实况进行公证视频取证,并出具公证文书,申请人再将该车辆的公证视频及文书寄回平潭法院用于车辆评估,而无需将案涉车辆实际运回平潭勘验、评估处置等。二是引进政府询价机制,由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根据成都市公证机关出具的车辆公证视频及文书直接对车辆进行书面审查评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再根据第三方机构评估反馈报告向法院出具政府价格认定书,以确定案涉车辆拍卖参考价。三是依托人民法院执行指挥管理平台,以事项委托的方式委托成都市车管所辖区法院协助送达案涉车辆拍卖文书材料,并由专人沟通协调受托法院、买受人、车管所等三方,及时补足工作证件或修改非实质性的文书格式内容,确保车辆买受人能够顺利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最终买受人凭借法院出具的车辆竞买裁定书在成都市直接到车辆集中扣押地完成案涉车辆的异地交付。
【典型意义】
区内注册、区外运营,经营范围覆盖全国是自贸区内一大典型的产业业态。因业务范围、纠纷发生地远离自贸区往往影响涉自贸区案件的执行效率。平潭法院为此改革传统财产处置模式,探索推行“委托公证+政府询价+异地交付”财产执行云处置模式,将法院、政府、社会团队三方力量系统集成在一个平台上,发挥三方各自的优势,推动财产处置流程衔接,提升财产处置变现效率,实现了企业减负、司法机关减压、纠纷成本减耗的三大突破。2019年以来,在依托“委托公证+政府询价+异地交付”的车辆云处置模式下,平潭法院已拍卖成交车辆501辆,标的达41,197,800.00万元,成交转化率99.60%,车辆年成交量位列全省第一。同时,共发起各类委托事项3000余件,其中仅委托省外法院办理车辆查封、解封等事项共有1600余件,办结平均用时6.15天,办结率达90%以上。
该创新机制已获得最高人民法院肯定,被省商务厅纳入福建省自贸试验区创新举措评估结果,并入选国务院自贸试验区第六批改革试验复制推广清单。
福建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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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权威发布 | 福建法院服务保障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十大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