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关注】沧州一小区业委会给业主“分红”: 广告收入发还业主!

你们家小区的电梯里

是不是这样的

你们家小区的灯箱

是不是这样的

还有,你们家小区的门禁杆

是不是这样的

是不是小区里

都充斥着各种各样的

广 告

而且每个月都在变

当然,这些广告不是谁都能贴的

都是要收费的

还有,比如

小区外车辆进入小区要收停车费

有人要在小区广场搞特卖或做活动,要交场地租金

小区的会所,承包给别人经营,也要收租金

……

这些公共区域的收益

究竟归谁所有?

先看沧州本地的一个报道

7月10日,市区御景狮城(一期)小区的居民在业主委员会办公室陆续领到了9元至44元不等的“红包”。这些“红包”是小区电梯一年的广告收益,共24000元。1500多户居民都可以分享这份“福利”。

昨天上午,家住市区御景狮城(一期)4号楼的李长岭赶到业主委员会办公室,领到了13元“红包”。“领到这笔钱后,我心里既激动又高兴……”李长岭一边展示手中的现金,一边高兴地对记者说,发的钱虽然不多,但代表的意义重大。

记者在采访中得知,2019年10月,御景狮城小区业主委员会正式成立。经业主代表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经过公开招标,选择了一家广告公司在小区电梯内悬挂广告。由于小区二期处于装修期,居民楼电梯内的护板还没有拆,无法悬挂广告。因此,广告公司只在小区一期12栋居民楼的30部电梯内悬挂了广告。每部电梯悬挂广告的收益为每年800元,小区一期居民楼的电梯广告收益一共为24000元。

“曾有居民询问过,这笔电梯广告收入归谁。我告诉他们,小区的公共收益归业主所有。”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孙国胜告诉记者,这笔广告收入近期已经到位。本着“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宗旨,业主委员会开会研究后决定,利用7月10日至7月12日3天时间,向小区一期的业主发放这笔广告收益。由于小区二期居民楼的电梯内没有悬挂广告,此次广告收益发放对象不包括小区二期的业主。

孙国胜告诉记者,本次广告收益的发放与各居民楼内悬挂广告的电梯数量和居民户数相关,因此,每户收到的广告收益并不一样,最多的为44元,最少的为9元。以1号楼为例,1号楼共有102户居民,4部电梯。每户领到的广告收益约为31元。

除了为业主发“红包”外,小区业主委员会还在社区协调下,联系开发商给小区居民建车棚,联系相关单位在居民楼前免费安充电桩。

孙国胜说,小区公共收益属于全体业主所有。这笔钱本来就是业主自己的。业主委员会一定要当好全体居民的服务员。

再了解一下湖北武汉的一个案例

湖北武汉纸坊一小区业主委员会为了弄清这笔糊涂账,将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

小区确实存在公共收益

据了解,该小区位于纸坊世纪广场附近,目前房屋已经全部交付,住户接近两千户,业主委员会成立于2018年6月,纸坊某小区业委会工作人员介绍说:“现在都是多媒体的时代,我们或多或少通过这些渠道,知道小区存在公共收益。那么这些收益怎么分配?该分多少钱?这是一个问题”。

公共收益多少钱?物业无公开账目

由于小区有地面停车位,电梯里也有广告,地面也有贩卖机等设备,那么小区必然存在公共收益,但由于物业公司一直没有公开账目,尤其是停车位这块,业主和物业对这个概念比较模糊,彼此都掰扯不清。

协商未果 业委会将物业告上法庭

小区业主委员会找到物业公司多次的进行协商,小区的公共收益数额要求公开,该分配给业主的,希望物业返还,对此,双方意见没能达成一致。

随后,小区业主委员会将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小区物业公司返还公共收益共计一百余万元。

业主委员会起诉:要求返还公共收益

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无资格起诉

区人民法院 民二庭 法官助理 王倩:

业主委员会认为,物业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的规定,将收取的停车费租金、以及其它公共收益移交给业委会,认为他们存在违约,所以向法院起诉,物业公司赔偿公共收益损失、并支付违约金、以及返还公共收益,共计超过一百万。

物业公司虽然被告上了法庭,但他们认为,业委会并没有资格对物业公司发起诉讼,对此,法官进行了明确。

区人民法院 民二庭 副庭长 李香玲:

本案中业委会经过全体业主和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并经过了备案,它的成立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业委会有权通过诉讼的方式,来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所以这个案子业委会有资格提起诉讼。

此外,物业公司还认为,自己完全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义务,不存在返还。因为小区的地面停车费,他们一直只收取了停泊服务费,并没有收取租金。对此,法官并不认同。

区人民法院 民二庭 法官助理 王倩:

物业公司应该按照约定,收取停车位的租金,但是物业公司没有收取租金,所以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他存在违约行为,对这块的损失他应该予以赔偿,然后公共收益在扣除了管理成本和税收之后,是应该移交给业委会的。

终审判决 物业需支付66万余元

经过双方在法庭的博弈,区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但双方都不满意,均进行了上诉,最终,法院经过审理,在本月初作出了终审判决,要求物业公司向业主委员会支付车位租金损失五十六万余元,返还公共收益九万九千余元。

到这里我们也明白了

小区的公共收益归业主所有

除此之外,以下这些项目

收钱的虽然是物业,但物业只是代为管理

其所产生的广告收益,归业主共有

↓↓↓

1、利用小区公共区域的广告收入。比如电梯广告费、公共场地广告费、公共外墙广告费等;

2、停车位收入;

3、公共配套活动场地经营收入。比如小区会所、游泳池、运动场地等经营收入;

4、部分通信运营管理费。比如通信运营商入场费、通信基站占地费、屋顶信号接收占地费等;

5、因损坏小区的公共设施进行的赔偿或残值;

6、物业管理用房等经营收入等。

这些钱,我们是有权利去争取的

是受法律保护的

最新版《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物权法》第七十三条

该条款就对“小区公共收益”有了较为清晰的界定:小区公共收益是全体业主共有的,受益的支配需要由全体业主大会决定。物业公司代为管理的情况下,物业公司需要提前制定使用计划,使用后也要公示账目。

【法典原文】

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归业主共有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关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规定: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由业主共同决定,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民法典第六章八十二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民法典还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

来源:沧州晚报

编辑:王 琳 张璐琦

原标题:《【特别关注】沧州一小区业委会给业主“分红”: 广告收入发还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