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靖法院“削填引种”矿山修复模式

一、背景描述

漳州市南靖县地处闽南“金三角”,是福建首批国家生态县和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素有“树海”“竹洋”之称,森林覆盖率72.83%,居漳州市首位。

近年来,南靖县大力实施“生态立县”发展战略,按照“先生态后城市、先规划后建设、先配套后开发”的理念,深化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着力绘就山美、水美、城美的美丽县城,全力打造生态名县、旅游大县。南靖法院积极服务“生态立县”发展战略,努力树牢“生态修复”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坚持不懈打好绿色保卫战,有效恢复当地生态环境。

2012年,南靖法院在审理被告人沈某洪、沈某喜非法采矿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中,针对被告人非法采矿在当地引发一定程度矛盾冲突,地方党委政府及群众对该案十分关注的情况,采取民事部分单独调解方式,积极引导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创新运用“削填引种”矿山修复模式,主动引导走“生态修复”之路,既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也避免了生态环境损害的进一步扩大。

二、创新意义

沈某洪、沈某喜非法采矿案,是漳州两级法院在环境公益诉讼中践行“生态修复”理念的典型性代表案例。沈某洪、沈某喜非法采矿遗留的沉淀池多达十几个,且单个沉淀池面积大、深度广,对当地山体的稳定性造成极大破坏,留下极大安全隐患,治理难度及成本均较高。南靖法院探索“削填引种”矿山修复模式,及时消除公共危险,推进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为南靖县筑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屏障。

“削填引种”矿山修复模式,也是我省法院继“补种复绿”修复模式之后,在矿山环境恢复治理领域的又一次创新和拓展,为全省法院进一步拓宽环境恢复治理模式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三、主要做法

2010年前后,被告人沈某洪、沈某喜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形下,以在竹林空隙钻注液孔、安装水管、开挖沉淀池等形式,擅自开采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风化壳离子吸附型稀土矿,破坏国家稀土矿产资源一百余万元。其中,沈某喜非法采矿行为导致南靖县龙山镇西山村涌口关岭一带山体滑坡,当地一名村民因此被掩埋死亡,且坡体受损后稳定性大大降低,在集中降水条件下,仍可能沿拉缝产生小崩小塌或水土流失等灾害,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南靖法院经委托福建省闽南地质大队勘查评估,并对民事公益诉讼部分主持调解,最终确定责令被告人采取“削填引种”治理方案,对受损山体进行修复。所谓“削”,即对出现裂缝有明显错落痕迹的滑坡后缘及两侧进行削方减载,整理出阶梯式平台用于补植林木,并将残留在坡面及坡脚沟谷地带的堆积土进行统一清除。所谓“填”,即对山体上因采矿施工遗留的注液孔,采用红粘土进行回填压实,防止地表水通过注液孔快速渗入地下,形成新的滑面。所谓“引”,即在雨季期间,对周边地形条件下可能汇入滑坡范围内的地表水进行引流。所谓“种”,即在滑坡范围和周边补植当地根深乔木,如竹子、相思树等,树间距约2米×2米/株。同时,在滑坡坡脚醒目位置树立警示牌,严禁在附近山体实施采矿、伐木等威胁山体稳定的行为,并组织当地村民对滑坡后缘及两侧进行监测,一旦发现有新的裂缝等迹象,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四、取得成效

经南靖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沈某洪、沈某喜与公益诉讼原告南靖县检察院就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根据福建省闽南地质大队的勘查评估报告,对具体修复方案做了详细约定。同时,对于评估费用、修复过程中的监测费用及履约保证金等也作了细致、明确的约定。该案判决后,南靖法院还继续保持与县检察院沟通联系,对调解协议的后续履行进行了全程跟踪,确保修复措施到位、效果到位、止损到位,较好地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生态效果的统一。

南靖法院在该案中探索创新的“削填引种”矿山修复模式,经漳州中院总结推广,已运用于平和、龙海、长泰等漳州辖区市县内的同类案件中,为漳州市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提供了规范路径,也进一步丰富了漳州市“多层修复、立体保护”的生态司法模式。

来源:南靖法院

福建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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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南靖法院“削填引种”矿山修复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