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去爬山吗?”
“我还有机会吗?”
最近,你的朋友圈有被这些梗刷屏吗?
这些梗都来自我们今天的主角
悬疑剧《隐秘的角落》

其中涉及的法律知识可不少
今天我们就一起
顺着法律点探寻这片“隐秘的角落”吧
录像能否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
张东升为岳父岳母拍照时亲手将他们推下山崖。朱朝阳给普普录像时,恰好将这一幕录了下来。

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在刑事案件中,如果使用录像作为案件证据,需要重点审查以下内容:(一)是否附有提取过程的说明,来源是否合法;(二)是否为原件,有无复制及复制份数;是复制件的,是否附有无法调取原件的原因、复制件制作过程和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制作人、原视听资料持有人是否签名或者盖章;(三)制作过程中是否存在威胁、引诱当事人等违反法律、有关规定的情形;(四)是否写明制作人、持有人的身份,制作的时间、地点、条件和方法;(五)内容和制作过程是否真实,有无剪辑、增加、删改等情形;(六)内容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如果对视听资料有疑问的,还应当进行鉴定。
同父异母的妹妹坠楼,朱朝阳如果是“见死不救”要承担责任吗?
朱朝阳同父异母的妹妹朱晶晶从楼上掉了下去,她的衣服碎片挂在了窗外树枝上。关于朱晶晶坠楼的真相,有人认为是朱朝阳“见死不救”。

在无法定救助义务的前提下,则需要考虑朱朝阳在杂货间的先行行为是否将朱晶晶置于危险的境地乃至坠楼。如果是因朱晶晶自己激动站到窗边,失足坠落,则显然不能归咎于朱朝阳;但如果是朱朝阳在杂货间逼迫朱晶晶爬上窗台,进而导致其坠楼,该结果是因朱朝阳的危险行为所引发,其必然负有救助的义务,视其对朱晶晶坠楼结果的心态不同(间接故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可能会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过失致人死亡。
警察调查案件时,朱朝阳撒谎是否属于作伪证?
为了调查朱晶晶的死因,警察来到朱朝阳家询问当天的情况。警察问起朱朝阳跟朱晶晶最后一次见面的时间,他说自己最后一次见朱晶晶是爸爸带去买球鞋的时候,出事那天他去上完暑期奥数班就回家了,没有见过朱晶晶。

朱朝阳作为本案的当事人向警察做虚假陈述,可以认定为伪造证据(当事人/被告人陈述属于书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可以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证人提供虚假证言的处罚亦同。而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做虚假陈述较为常见,属于掩盖其犯罪事实的行为,与犯罪行为本身具有关联性,不再另行处罚,但会在刑期上予以体现。
利用手中他人犯罪的证据索要钱财属于什么性质?
朱朝阳写警告信给张东升,告诉他自己手中有他犯罪的证据,希望他不要继续犯罪。张东升根据线索,找到朱朝阳3人,提出可以出钱购买录像,给他们1人1万元。严良想到普普生病的弟弟,开口向张东升要价30万元。

具体至本案中,朱朝阳、严良与普普三人以持有张东升犯罪行为录像并威胁向公安机关报案为由,向其索要30万元的行为,已经构成敲诈勒索,但具体的处罚上,还需要考虑其刑事责任年龄。
在广播中污蔑他人是杀人犯有什么后果?
朱晶晶的妈妈王瑶怀疑是朱朝阳的母亲周春红杀了她的女儿,于是跑进周春红工作景区的广播室,用扩音器说周春红是杀人犯,多年来婚姻家庭不幸福,内心阴狠,杀了自己的女儿朱晶晶。

王瑶在毫无证据的情况下仅凭自己的推断,就跑去周春红工作的景区宣称周春红是杀害其女儿的凶手显然属于捏造事实(造谣),其意图诋毁、贬损周春红声誉的行为已经在其工作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构成对周春红名誉的侵害,应当按照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向周春红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责任。
为了找寻真相,虐待、捆绑他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王瑶的弟弟王立得知了朱晶晶去世的消息后,去游泳馆找到了朱朝阳。趁朱永平买水、朱朝阳练习憋气的时候,王立用手按着他的头不让朱朝阳从水里冒出来,幸亏朱永平及时赶到。后来,王立又将朱朝阳绑到了水产厂进行虐待,逼问他朱晶晶坠楼的真相。

其后,王立将朱朝阳绑到水产厂的行为剥夺了朱朝阳的人身自由,属于典型的非法拘禁,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王立虐待、殴打朱朝阳的行为也构成了非法拘禁罪的加重情节,应当从重处罚。
此外,王立针对朱朝阳的故意伤害行为与非法拘禁行为应当分开评价,数罪并罚。
偷换他人常吃的药物会构成故意杀人罪吗?
张东升的妻子徐静在父母的葬礼上晕倒,张东升解释说她有低血压,但徐静有游泳的习惯,在游泳前会吃药。当徐静收拾行李准备离开张东升时,劝说无果的他偷换了妻子一直以来吃的药,第二天海边惊现徐静的尸体,警方发现徐静死前吃过降糖药。

结合本案的情况,张东升明知徐静患有低血压,如果是张东升故意将徐静游泳所吃的药进行替换进而导致徐静游泳时溺毙的,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认定为情节较轻,也应当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个人日记的内容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影片中,朱朝阳一直有写日记的习惯。严良叫朱朝阳出来把相机的存储卡去拷贝一份,他决定事成之后跟警察坦白这一切,并且要朱朝阳对普普保密。朱朝阳回家后,在日记本里记录下了当天严良跟自己说的拷贝卡的事情。

具体至本剧,朱朝阳的日记本所写内容与严良的行为相符,具有真实性,但又同时与两个案件均有关联:该日记本既是严良三人敲诈张东升的被告人供述,又是张东升杀害其岳父岳母案件的证人证言。如果要将该日记本作为证据,则需要朱朝阳在自我供述或提供证人证言时确保内容的一致性,否则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相关证据。
申请成为监护人需要什么条件?
陈警官当年抓捕了严良的父亲,并将严良送到福利院。严良从福利院逃出后,陈警官十分担心他,一直对严良多加关照,为了不让严良走上他父亲的老路,陈警官想要做严良的监护人。

而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一般指精神病人或者间歇性精神病人),则是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
对于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在担任监护人之前必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诱导他人杀害自己,双方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张东升被警方怀疑之后,起了轻生的念头。他告诉朱朝阳自己杀了严良,要朱朝阳杀了自己,朱朝阳拿着张东升递过来的武器一下子刺伤他的侧肩。张东升继续诱导他,叫他杀了自己为父亲报仇。

简言之,对于教唆人自己实施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如犯罪嫌疑人唆使他人窝藏自己或为自己作伪证的行为),如果教唆人故意唆使他人实施的,不能追究教唆人的刑事责任。即,张东升希望借朱朝阳的手达到自杀的目的并不构成教唆犯,也不需要承担责任,但作为被教唆人的朱朝阳如果实施了相应行为,则有可能属于故意杀人。
故意杀人罪
电视剧第一个镜头就是张东升带着岳父岳母在山顶拍风景照,借机把岳父岳母推下了悬崖,完成了一次让人震惊的谋杀。

故意杀人罪包含两个方面:一是主观上存在杀人的故意,也就是说心里有杀人的想法。二是客观上、实际上实施了杀人行为。
张东升经过缜密的谋划,带岳父母爬山,主观上有追求岳父母死亡结果的意图,实际上实施了将岳父母推下悬崖的行为,该行为致其死亡。
敲诈勒索罪
张东升犯罪时以为没有留下任何证据,但是没想到早已被拍下来。为了救普普生病的弟弟,三个孩子威胁张东升将犯罪证据交给警察,以此勒索30万元,而这三个孩子也即将和张东升展开追逐与对抗。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敲诈勒索罪:其实就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敲诈勒索的流程:实施威胁等方法——使被害人产生心理恐惧——被害人基于恐惧交付财产。
孩子的天性,加上早熟,会用天真的手段实现看似正确的目标。他们对成人的世界似懂非懂,对金钱也没有概念,对犯罪只用对错来分辨,实际上已构成敲诈勒索。
校园欺凌
老实的好学生朱朝阳在考试时因为没有帮同学作弊,之后被那个男生带头欺负并孤立,同学们虽并未对其施加严重伤害,但也促使他的性格更加孤僻。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校园欺凌现象时有发生,鉴于大部分的行为人均为未成年人,从保护未成年的角度出发,一般对其从轻处罚,但绝不代表不予处罚,一旦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将要承担刑事责任。
寻衅滋事罪
晶晶妈妈看见监控里朝阳出现以后,就神经质地觉得是他害死的晶晶,当街殴打朝阳,在他家附近贴满了朝阳是杀人凶手的告示,并在朝阳妈妈的工作单位景区里用广播说她是杀人犯。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未成年人保护
朱朝阳本身是一个“好孩子”,学习成绩优异,然而同学的欺侮、母亲的施压、父亲的缺位让他养成了孤僻内向的性格。两个“坏小孩”严良和普普介入他的生活之后,三个人逐渐走向了错误的方向。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
2012年10月26日,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第二次修订。
2019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审议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这是继2006年和2012年之后的第三次“大修”。
我们对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关注从未停止。
但愿法律的阳光照亮每一个角落
来源 法制日报 广东普法 丽水司法
原标题:《《隐秘的角落》火了,其中的法律问题你知道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