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收费行为
维护机动车检验检测市场价格秩序
市场监管部门
向从业者发出一条提醒
快来查看吧~
机动车检测检验服务收费行为
提醒告诫书
各机动车检测检验机构和机动车检测检验协会: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机动车检测检验服务收费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0〕193号)将于7月1日正式生效。机动车检测检验收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为规范收费行为,维护机动车检验检测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机动车检测检验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依照《价格法》和《反垄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提醒告诫如下:
1规范检测检验服务收费行为有关要求
(一)自觉依据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自主定价。
■ 机动车检测检验服务机构要严格遵守《价格法》规定,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合理制定收费标准。
■ 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与核定服务经营成本,不得弄虚作假。
■ 努力改进服务质量,为消费者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并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
■ 机动车检测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组织机动车检测机构认真开展法律法规和政策学习,引导企业增强法治意识,履行社会责任,诚信经营、有序竞争,共同维护好机动车检测检验市场价格秩序。
(二)严格执行调价公示和明码标价等有关规定。
■ 机动车检测检验服务机构若需调整收费标准,须至少提前15天进行社会公示,未经公示不得涨价。
■ 严格遵守《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及企业官方网站如实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内容、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 收费公示需价目齐全,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或加价收取任何费用。
■ 收费标准变动时,应及时变更公示内容。不得实施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以及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
(三)不得组织或实施价格串通和垄断行为。
■ 机动车检测检验服务机构要严格遵守《反垄断法》规定,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实施相互串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联合涨价或者协同涨价行为。机动车检测检验行业协会要加强价格自律,不得组织机动车检测企业串通涨价或者协同涨价。
2实施价格违法行为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
■ 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经营者违法明码标价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二)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
■ 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以上100万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
■ 行业协会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可处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
■ 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推动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
■ 行业协会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四)实施价格欺诈行为。
■ 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经营者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
(五)实施价格垄断行为。
■ 根据《反垄断法》相关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行业协会组织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市场监管部门将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密切关注各机动车检测机构和机动车检测协会价格收费行为,依法开展执法检查,对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将依法严肃查处并公开曝光。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钱塘新区分局
2020年7月2日
尊重市场 敬畏规则
才能促进检测检验行业
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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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市场监管分局
原标题:《立规!机动车检测检验服务收费不能“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