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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赵宏(中国法制出版社总编室主任,副编审)
(转载自公众号“法律思维与法律写作”)
在《标点符号:法律写作的这件小事儿》里,我以民法典最后两条的顿号使用为引子,基于《标点符号用法》(GB/T 15834—2011),聊了聊法律写作中几种常用的标点符号使用的高频误区和方法。
文章表达的核心意思是统一的形式很重要,更重要的是这种貌似不起眼的形式有时会有实质性的影响,比如影响到语义,进而影响到权利、义务的分配。相较于前者的形式统一,后者更应警惕,所以强调虽是小事儿,不容小觑。
文章推出后,有很多朋友交流,出乎意料的是基本没有人提及后者,而是清一色地关注前者。在此,我想强调一下,形式上的统一很有必要,我们必须重视形式,但我们的重视不应止于形式,而是通过重视、关注形式和细节,保持形式的美感,并提防和避免实质的失误。
关于形式,统一即可。援引詹卫东老师的一段话:“英国作家乔纳森·斯威夫特的传世之作《格列佛游记》讲述了小人国的人们因为吃鸡蛋时应先敲破圆头还是先敲破尖头争论不休引发内战的故事。这个虚构的故事跨越时空,至今对人类社会仍具显明意义。圆头和尖头之争本身并不是坏事。坏事在于争到不可开交打起架来。”
法律写作中还有一类细节的处理,跟标点符号使用有些相像,都是看似不起眼的小事儿,是一些形式问题,但是某些情况会发生争吵,某些情况会事关重大,那就是数字的用法。
关于法律写作中的数字用法,要注意两个层次,一是形式美,二是清晰准确表达。数字如何使用,主要也是参考一个推荐性的国标,即《出版物上数字用法》(GB/T 15835-2011)。虽然有些法律写作并非用于出版,但是任何使用数字写作的场合都有如同吃鸡蛋的圆头尖头之争,有这个规范作为参考,便可避免纷争。
01
阿拉伯数字,还是汉字数字
1. 总的原则
按照国标规定关于数字用法应遵循“得体原则”和“局部体例一致原则”。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得体的解释是:(言语、行动等)得当;恰当;恰如其分。而得当、恰当、恰如其分是什么?基本跟得体是同义重复,因为不可量化,很难精确,所以,“得体原则”在具体操作中有一定的弹性,需要自由裁量。
相对于“得体原则”,“局部体例一致原则”更好理解,也更方便应用,因为“一致”是个是非问题,要么一致,要么不一致,很好判断。
法律写作中数字的用法,首先,要保证精确地表达,不发生歧义,如“现场有三四个人“,不能写成“现场有34个人”,这样会带来理解上的困惑。其次为追求醒目、清晰效果,以及习惯按阿拉伯数字的,要用阿拉伯数字;为庄重效果以及习惯按汉字数字的,要用汉字数字。最后,两可的情况,要以“得体”为原则,坚持同类别同形式,保持局部一致。
2. 应该用阿码的情况及用法
2.1 用于计量的数字
在使用数字进行计量的场合,为达到醒目、易于辨识的效果,应采用阿拉伯数字;当数值伴随有计量单位时,如:长度、容积、面积、体积、质量、温度、经纬度、音量、频率等等,特别是当计量单位以字母表达时,应采用阿拉伯数字。
例如
按每天0.7%支付违约金;股权转让款430万;转让的房屋面积为100㎡。
2.2 用于编号的数字
在使用数字进行编号的场合,为达到醒目、易于辨识的效果,应采用阿拉伯数字。
例如
电话号码、邮政编码、公民身份号码、行政许可登记编号之类。
2012年印发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明确指出“成文及发文日期中的数字改用阿拉伯数字”。
2.3 已定型的含阿拉伯数字的词语
现代社会生活中出现的事物、现象、事件,其名称的书写形式中包含阿拉伯数字,已经广泛使用而稳定下来,应采用阿拉伯数字。
例如
5G、12·4国家宪法日。
3. 应该用汉字数字的情况及用法
3.1 非公历纪年
干支纪年、农历月日、历史朝代纪年及其他传统上采用汉字形式的非公历纪年等等,应采用汉字数字。
例如
万历十五年;正月初五。
3.2 概数
数字连用表示的概数、含“几”的概数,应采用汉字数字。
例如
三四个月、三四十岁、万分之几等。
3.3 已定型的含汉字数字的词语
汉语中长期使用已经稳定下来的包含汉字数字形式的词语,应采用汉字数字。
例如
星期一、八路军、四个意识、 五位一体等。
4. 两可的情况
如果表达计量或编号所需要用到的数字个数不多,选择汉字数字还是阿拉伯数字在书写的简洁性和辨识的清晰性两方面没有明显差异时,两种形式均可使用。
例如
第3条(第三条);3倍(三倍);100多个规定(一百多个规定);违法20余次(二十余次);第25页(第二十五页) ;120周年(一百二十周年);下午4点40分(下午四点四十分)等。
如果要突出简洁醒目的表达效果,应使用阿拉伯数字;如果要突出庄重典雅的表达效果,应使用汉字数字。
例如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由于这类会议的重要性,形式上体现庄重典雅的风格,就不写为“13届全国人大3次会议”),同理“六方会谈”,不写为“6方会谈”。
但是,同样的内容在不同载体也不同,比如一部应用类的法律图书中为了便于读者查询,法条顺序的写作可以用“第5条、第6条”,但是判决书作为很庄重的法律文书,写作时要用“根据某法第五条、第六条……”。
这在《立法技术规范(一)》种也有体现:
“11.数字的使用11.1序数词、比例、分数、百分比、倍数、时间段、年龄、人数、金额,以及表示重量、长度、面积等计量数值的数字,均用汉字数字表述。示例: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另外,在法律写作中,为防止篡改,可同时采用汉字数字和阿拉伯数字,且汉字数字大写。如:货款为4500元(肆仟伍佰元整)。
在两可的情况下,不管用阿拉伯数字还是汉字数字,同一场合出现的,应坚持“同类别同形式”。即,如果两数字的表达功能类别相同(比如都是表达年月日时间的数字),或者两数字在上下文中所处的层级相同(比如文章目录中同级标题的编号),应选用相同的形式。反之,如果两数字的表达功能不同,或所处层级不同,可以选用不同的形式。
例如
“第一章、第二章”,不写为“第一章、第2章”;而第二章的下一级标题可以用阿拉伯数字编号:2.1、2.2……
02
数字形式的使用及注意事项
1. 阿拉伯数字的分节
为便于阅读,四位以上的整数或小数,可采用千分撇和千分空的方式来分节。整数部分每三位一组,四位以内的整数可以不分节。
需要注意的是,用千分撇的情况,小数部分不分节;用千分空的情况,从小数点起,向左和向右每三位数字一组,组间空四分之一个汉字,即二分之一个阿拉伯数字的位置。
例如
123,000;1000.12;32235 367.346 23。
2. 数值范围
在表示数值的范围时,可采用波浪式连接号“~”或一字线连接号“—”。前后两个数值的附加符号或计量单位相同时,在不造成歧义的情况下,前一个数值的附加符号或计量单位可省略。
例如
第3条—第8条,可以写成第3—8条;5万~8万,不能写成5~8万。
3. 概数使用不用顿号
两个数字连用表示概数时,两数之间不用顿号“、”隔开。
例如
二三米 、三五天 。
4. 年份的书写注意事项
年份简写后的数字容易混淆为概数或数值,一般不简写。
例如
“1978年”,不写成“78年”;“一九七八年”不写为“七八年”。
另外,注意阿拉伯数字“0”有“零”和“〇”两种汉字书写形式,用作编号时,书写形式为“〇”(用作计量时,“0”的汉字书写形式为“零”)。“2012年”应写作“二〇一二年”。
5. 阿拉伯数字与汉字数字同时使用
如果一个数值很大,数值中的“万”、“亿”单位可以采用汉字数字,其余部分采用阿拉伯数字。
例如
可以写“甲公司从银行借款1亿零817元”,但不能写“1百零8”。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用“万”、“亿”等单位,前面的数值要相应换算,实践中有合同价款是63万,结果当事人签订时忽视了单位,写成630,000万,一个数字不小心,放大了一万倍。
6. 文章中的结构层次序数
结构层次要段落分明,前后一致。要求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第五层为“①”。这些层次还不够的话,可以用A.B.C. ,a.b.c.等。
7. 数值要一致且核对符合
法律写作中,除了数字形式的统一,更要与事实保持一致。如果前文是3个月,后面变成了2个月;前文是2/3,后文是四分之三;说甲出借给乙100万,乙还了20万,后面说还有欠款90万;等等,这些就是不止于形式的瑕疵了。
结 语
在法律写作中,我们要重视数字的使用,遵守数字的使用规范,注意数字使用的科学性、准确性和严谨性,追求形式上的得体和统一,同时要对数字保持敏感,充满警惕,每当有数字出现的时候,都要与事实进行核对、检查,这样方使法律写作清晰、严谨而美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