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胡新生
周代拜礼的演进
41 / 王晓毅
曹魏九品中正制的历史真相
62 / 戴建国
唐宋专卖法的实施与律令制的变化
94 / 赵冬梅
从方镇牧伯到武臣阶秩
——唐宋职位符号品味化的个案研究
115 / 程民生
宋代的诣阙上诉
142 / 刘 晓
《大元通制》到《至正条格》:
论元代的法典编纂体系
177 / 冯尔康
略述清律的诸种同罪异罚及制订原则
215 / 陈苏镇
东汉的豪族与吏治
259 / 牟发松
侠儒论:党锢名士的渊源与流变
311 / 邓小南
论五代宋初“胡/汉”语境的消解
332 / 包伟民
两宋“城市文化”新论
363 / 李华瑞
宋朝“积弱”说再认识
385 / 李治安
中古以来南北差异的整合发展与江南的角色功用
402 / 刁培俊
官治、民治规范下村民的“自在生活”
——宋朝村民生活世界初探
434 / 王日根
明清时期社会管理中官民的“自域”与“共域”
454 / 吴 欣
村落与宗族:
明清山东运河区域宗族社会研究
477 / 彭 勇
卫所制度与边疆社会:明代四川行都司的官员群体及其社会生活
519 / 周 琳
产何以存?——清代《巴县档案》中的行帮公产纠纷
562 / 后 记

责 编 / 范学辉
文章摘要
周代拜礼的演进
胡新生
摘要:周代的拜手、稽首、拜手稽首、再拜稽首等拜礼,其形成和时兴有先后早晚之分。西周时期流行的最高礼节是相对简单的拜手稽首;春秋时期演变为更繁复的再拜稽首;到春秋战国之际,礼仪活动中又出现了“升成拜”即在堂下堂上重复进行的再拜稽首之礼。周代拜礼由简趋繁不断升级,是君臣关系和尊卑意识的发展在礼仪领域的反映。理清从拜手稽首到再拜稽首、“升成拜”的演变脉络,可以为相关文献的历史断代提供一条新的标准。
原载 /《文史哲》2011年第3期,第132-147页
曹魏九品中正制的历史真相
王晓毅
摘要:曹魏时期官员的任职资格认定并非由中正所垄断,而是存在中正与行政长官两个评价系统:行政长官对官员入仕与晋升,不仅有提名权,而且评价其政绩才干;中正作资格审查时,仅给在职官员定“品”,而不给察举对象定“品”,仅以“辈”论。中正评价在职官员与察举对象的两种话语,在魏末改革中合二为一:中正之“品”化为“官品”,而父辈官职决定子弟起家官职的选举惯例,使父辈的“官品”随之成为子弟的起家“资品”,两者相差四等,是西晋“资品”与“官品”级差的来源。
原载 /《文史哲》2010年第2期,第118-129页
唐宋专卖法的实施与律令制的变化
戴建国
摘要:由专卖法开辟的财政源流大大充实了唐宋帝国的财政实力,支撑起中央专制集权独裁统治,这是唐后期以降社会变化的一大表征。伴随着唐宋专卖制度的逐步实施,律令制发生了诸多变化。宋在继承唐律的基础上,合理地沿用了唐后期格后敕的外壳。宋敕是对唐律的补充。专卖法入《卫禁敕》,充分体现了宋政权对专卖法的高度重视,是《卫禁律》在宋代的发展。《罚格》的衍生与入敕,强化了刑律的功能。格变成一种用来比照衡量的法律规范,而式完全蜕变为一种文本书写法律规范。唐以来的律令格式,就其核心律令而言,实质性的内涵没有变,只是在形式上更为细化。
原载 /《文史哲》2012年第6期,第73-85页
从方镇牧伯到武臣阶秩
——唐宋职位符号品味化的个案研究
赵冬梅
摘要:晚唐五代,节度使、节度观察留后、观察使、防御使和刺史等“牧伯”,皆是地方军政长官,属于职位序列,但已经开始发生名实分离,“实任”之外,复有“兼领”与“遥领”之别。至宋,则演变为纯粹的武官品位,知州取代“实任牧伯”为地方行政长官,“兼领”与“遥领”则转变为由“武选官”和“军职”共享的武臣阶秩。五代宋初中央军事优势的重建,“兵权宜分”的政治理念,是牧伯品位化转型的背景和主要的推动力。在宋代的政治实践当中,牧伯的品位化,发挥了使武官进一步分化为“武选”和“军职”两大不同群体的作用,从而强化了皇权对兵权的控制。
原载 /《文史哲》2010年第5期,第75-83页
宋代的诣阙上诉
程民生
摘要:宋代诣阙上诉的主要形式是击登闻鼓和邀车驾。内容包括政治问题和政治斗争,控告地方官的不法行为,经济、司法、文化、军事问题,家庭私事、诬告等。对诣阙上诉,朝廷在符合规定条件下是允许的,而地方官基本是反对的。针对复杂的诣阙上诉内容和性质,有时皇帝亲自接见,对反映重大问题有功者给予奖励,对为引起朝廷重视不惜采取自毁肢体的极端做法予以惩治,对于无理取闹、侥幸欺诈者则予以严厉处理。对于诉求的问题和对象,朝廷或引以为戒、形成制度,或惩治有关官员,或及时处理问题,或接受建议除弊兴利,但也有不受理或不解决问题者。宋人对公平、公正的追求和维护个人、地方乃至国家利益的诉求,使得诣阙上诉成为一种比较普遍的社会现象。这种对官方权力的制约、监督以及民众正当权利的维护方式,核心价值是宋人对命运的抗争和对制度的抗争。宋人享有一定的诉讼权、申诉权并充分运用,本质是追求公正权,包含着一定程度的人权意识。这些有利于历史发展的积极因素,值得充分肯定。
原载 /《文史哲》2012年第2期,第81-91页
《大元通制》到《至正条格》:
论元代的法典编纂体系
刘 晓
摘要:元代先后颁布过两部具有法典性质的法律文献汇编——《大元通制》与《至正条格》。《至正条格》残卷在韩国的发现,填补了元代中后期法律文献的空白,使元代各类法律文献的比较研究成为可能,为学界重新认识元代法典编纂体系提供了宝贵资料。透过这两部文献,可以窥知元代立法制度的沿革,亦可了解元代的法典编纂体系及其特色。而编纂时间介于《大元通制》和《至正条格》之间的《经典大典·宪典》既反映了元代的立法思想,亦代表了编纂者欧阳玄、揭傒斯们的一种理想化的法典编纂模式。
原载 /《文史哲》2012年第1期,第64-78页
略述清律的诸种同罪异罚及制订原则
冯尔康
摘要:“同罪异罚”刑法的适用对象以五服宗亲为主,兼及姻亲,然而大大超出这个范围,将具有拟制血亲关系、夫妻关系、师徒关系、主仆关系,以及具有两造关系的平民、官民都涵盖在内,成为清代,也是古代刑法的一大特色。同罪异罚的刑法量刑,固然是对具有同样罪行的两造,为尊长减刑,给卑幼加刑,事情尚不止此,如将那种量刑同凡斗的判刑作一比较,乃知加刑者重于凡斗,减刑者轻于凡斗,更表明这种原则和法律条文的确定,是为着维护宗族制度,尤其是宗族尊长制。同罪异罚是“准五服以制罪”法律原则的落实,是亲人之间服制不对等的产物,然而为何服制不对等?为何准五服以制罪?意识形态的理解,在于贯彻以孝道为核心的宗族伦理和以忠君之道为核心的等级名分观念,是宗法制和等级制、孝道和忠道伦理结合的产物,是“慎重伦常”,用以教忠教孝,实现“明刑弼教”,或者用康熙帝《圣谕十六条》的话说,是“讲法律以儆愚顽”。
原载 /《文史哲》2007年第3期,第112-126页
东汉的豪族与吏治
陈苏镇
摘要:豪族势力响应舂陵宗室发起的复汉运动,合力推翻王莽,又纷纷支持当地政治人物建立割据政权。刘秀征服各地豪族势力,建立了东汉王朝,但仍面临如何在豪族社会基础上巩固统治的问题。豪族占有大片土地,役使贫民和奴婢从事生产并守卫田庄,宗族和宾客是他们的帮手和爪牙。东汉统治者吸取西汉和王莽的教训,不再企图消灭土地兼并,而是采取各种措施抑制和削弱豪族势力。其中最重要的是强化吏治,用严刑峻法约束豪族。这一措施收到一定效果,同时也导致吏治苛刻之弊,造成大量冤狱。时人普遍认为,根除此弊须用“良吏”取代“残吏”。对“良吏”的强烈期待,成为东汉政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原载 /《文史哲》2010年第6期,第41-58页
侠儒论:党锢名士的渊源与流变
牟发松
摘要:两汉士风及其主体历经数变。尚武、犯禁的战国卿相之侠,以聚养私剑、藏匿亡命为特征,见养、见匿者渐亦被称为侠,非徒因见养、见匿者亦有所养、所匿,主要还是因为养者、匿者与见养、见匿者已结合成一个利益相关的社会群体。秦汉之际及西汉前期,闾里布衣之侠成批出现,根源于社会、政治结构的剧烈变化。当时的职业游侠以外于体制或反体制为其基本特征,体现为一种自我牺牲的英雄主义人格和行为方式。西汉中后期,游侠群体出现由侠而儒的“变节”,过程曲折往复,变节者往往未脱侠质,实为“儒侠”。两汉之际游侠儒教化大体完成,但侠风犹存。肇因于与宦官的权力斗争,深层次根源则是察举制度,致使士林由名节而苦节,形成侠气张扬的婞直士风及其主体——本文号为“侠儒”的党锢名士群体。由婞直而权谋,从苦节到诞节,则是魏晋名士的形成过程。
原载 /《文史哲》2011年第4期,第64-85页
论五代宋初“胡/汉”语境的消解
邓小南
摘要:本文希望讨论的问题,是五代宋初“胡/汉”语境的消解过程。所谓“语境”问题,是指某一说法得以流行的现实情境,实际上涉及到特定的历史文化背景,涉及到时人的认识心理与解释角度。所谓“胡/汉”语境的“消解”,在历史上体现为一个并非与朝代兴亡同步的漫长过程。它一方面是民族冲突与民族融合进程的自然结果;另一方面,在特定历史背景下,人们观念与认识的演变也是促成这种“消解”的重要因素。
原载 /《文史哲》2005年第5期,第57-64页
两宋“城市文化”新论
包伟民
摘要:前人讨论中国古代“城市文化”,虽然清楚区分了当时的“市民”与欧洲中世纪市民阶层的显著差别,然立足点仍在于探寻“城市文化”之可能蕴含的“自由”、“新型”等等精神,因此明显带有某种理论的预设。若将两宋时期的城市居民视作一个整体,来讨论“市井文化”的特征,从表象看两宋市井文化清雅与市俗共存,骄奢与村愚并现。深入分析可见:一方面,随着城市的发展,政治、经济与文化等各种要素不断聚集于城市,相对于乡村,城市占有文化上的主导地位。另一方面,由于士大夫阶层拥有政治核心资源等原因,一如既往地掌握着文化的霸权。执城市文化之牛耳者,仍然是官而非商。唐宋间城市文化发展在政治领域的主要意义,在于它承续并巩固了唐代以来由于士大夫阶层城居、文化资源集中于城市所带给专制国家在文化上前所未有的控制权。于是,从两宋时期起,社会文化的中心从乡野转移到了城市。
原载 /《文史哲》2012年第5期,第95-107页
宋朝“积弱”说再认识
李华瑞
摘要:宋朝“积弱”之说本自宋人,也是元明清乃至民国和改革开放以前较为一致的看法,并非因20世纪初中国受帝国主义国家欺凌才被特别提出。宋朝“积弱”也不意味着宋人不能打仗,实际上从战争的防御战角度来说,宋人反击辽西夏金元的“侵略”还是卓有成效的。但是为什么宋以后历代都说宋“积弱”呢?究其原因有三点:一是北宋和南宋均被金、元在短时间内灭亡。二是在所谓“和平”对峙年代与辽、西夏、金和蒙元的交往中(特别是南宋)又常常扮演乞求、赔款、苟且、退让等屈辱的角色。三是虽然宋打防御战颇有战斗力,但是宋的防御战都是对侵略者深入国境之内的顽强抵抗,也就是说在第一时间并不能阻击侵略者于国境防线之外。一个常在国境纵深地区进行顽强抵抗侵略的国家,不论抵抗有多么的卓越,也不能不是“积弱”的反映。宋朝“积弱”不能简单地归咎为军事能力的强大与否,而是统治者主观运用客观实力水平较为低下的一种反映。
原载 /《文史哲》2013年第6期,第33-42页
中古以来南北差异的整合发展
与江南的角色功用
李治安
摘要:由于疆域广袤、民族风俗多样,东汉以后,南北整合发展上升为中华文明内部诸地域子文明间相互关系的“主旋律”。首次南北差异整合发生在南北朝隋唐。北朝体制诚为隋唐立国之本或入口,南朝体制则是其演化趋势或出口。由“南朝化”起步的“唐宋变革”,就是革均田、租庸调、府兵等北朝三制度的“命”。元统一后的南北差异博弈整合,北制因素过分强大,总体上占上风。朱元璋、朱棣父子个人经历和政治文化心态等偶然因素,致使明前期的整合再次以北制占优势。明中叶以后南、北制因素的另一次整合,改而以南制为重心。重在革除徭役的“一条鞭法”,亦是南制因素压倒北制的“里程碑”。东汉以后的中国,先后发生“五胡乱华”和女真、蒙古等南下入主,黄河中下游的华夏先进的经济和文化曾经被中断两三次。万幸的是,华夏经济和文化藉东晋和南宋南渡在江南得以延续。5世纪以后的江南成为中国经济重心和文化主脉所在,成为中国“富民”和农商并重秩序成长发展的“风水宝地”,尤其是宋元明清的江南依然代表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趋势。在唐宋前后南北地域差异的上述三四次博弈整合中,承载着中国经济重心及文化精英的江南地区,推动着华夏经济和文化在南北统一国度下总体上继续繁荣,最终避免了欧洲5世纪日耳曼蛮族南下中断或暂时毁灭希腊罗马文明而整体步入黑暗中世纪的悲剧性道路。中华文明五千年延续至今,总体上未曾中断,在世界范围独一无二,江南的历史性角色作用功不可没。
原载 /《文史哲》2015年第1期,第27-34页
官治、民治规范下村民的“自在生活”
——宋朝村民生活世界初探
刁培俊
摘要:两宋文献显示,在日常生活的许多“私”领域中,皇权无意、也缺乏足够的行政力量完全控制村落民户。在这些看似“国家不在场”的领域,皇权只能听任村民们“自在”生活。只要村民能够按时完税服役,保持乡间社会秩序稳定,皇权控制是相对无力或疏散的。但这并不意味着皇权控制的若有若无或“无为而治”,实际上,宋朝广大村民生活在一个庞大而细密的社会控制网络之中,其中有来自皇权渗透于乡间的“官治”控制网络,它表现为刚性的行政治理;有“以民治民”的“半官方化”的乡役等模式,“民治”实质上乃“官治”的延伸与变异,其统摄村民的方式更加隐蔽;此外,交织于“官治”和“民治”之间的、柔性的儒家纲常教化理念的统摄力也相当显著。宋朝村落在“官治”与“民治”交织治理模式之下,社会秩序相对和谐。较之宋以前诸朝,两宋社会控制模式更显多元,“官治”和“民治”的色彩和绩效都更加明显。
原载 /《文史哲》2013年第4期,第93-106页
明清时期社会管理中官民的“自域”与“共域”
王日根
摘要:明清时期,基层社会管理相对呈现出有序状态,一方面官方和民间各自积极致力于自我领域(“自域”)内的社会管理,另一方面,二者又都积极谋求在共同参与管理的社会领域(“共域”)中发挥自己的作用。尽管官民之间因为种种原因会出现矛盾和冲突,但因为“自域”和“共域”内都存在克服这些矛盾和冲突的机制,如民助官治,或民纠官弊,或官易民俗,导民向善,故在一定时期以及一些地区能够形成官民协调共治的景象。
原载 /《文史哲》2006年第4期,第87-94页
村落与宗族:
明清山东运河区域宗族社会研究
吴 欣
摘要:山东运河区域聚落的形成,既受自然环境尤其是京杭运河的影响,也是明清以来外来移民迁入定居、繁衍的结果。不同的宗族组织在有限的空间内,通过墓祭、修族谱、建祠堂等方式敬宗收族,强化各自边界,但落籍先后、资源分配、文化势力不均衡等原因,又导致大小宗族进入家族组织化和制度化的进程并不完全相同,而这种差异取决于地域族群的构成及空间环境的变化。山东运河区域的地理性空间维度及其所蕴含的文化、水利、商业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村落宗族凝聚纽带的变迁和村落社会关系的构成。这表明,宗族与地域的契合,是理解区域宗族社会的关键。
原载 /《文史哲》2012年第3期,第27-36页
卫所制度与边疆社会:
明代四川行都司的官员群体及其社会生活
彭 勇
摘要:行都指挥使司在明代虽然只有五个,却管辖有辽阔的疆土,设置在西南边疆民族聚居区内的四川行都司就是其中之一。限于史料和研究的方法,相关研究成果极其有限。从明代卫所制度设置的基本属性和理念出发,重点利用选簿、实录、碑刻、家谱和文集等史料,并附以田野调查等手段,可以看出四川行都司内官员群体的构成特点是:世袭武官被临时抽调、来源地域相对集中,文官以贬谪者居多。行都司内的各民族划区域生活,各安生理,卫所汉族官员主要分布在安宁河谷,以镇戍和稳定当地秩序为务;土司奉中央之命管理属民。土司内部的权力争夺和各阶层势力的消长,是引发当地动荡的主要原因,而卫所的设置并不是扰动边疆社会秩序的诱因。受卫所制度长期运行的影响,来自全国各地、扎根于边疆的世袭武官和被贬谪文官的社会生活(婚姻、家族、宗教信仰和精神世界等)也发生了重大变化。透过冷冰冰的制度下一个个鲜活的家庭,可以看出六百年以来边疆社会组织的因循与演变。
原载 /《文史哲》2016年第6期,第99-115页
产何以存?
——清代《巴县档案》中的行帮公产纠纷
周 琳
摘要:通过对清代《巴县档案》中70个行帮公产纠纷案例的考察,可以发现清代重庆的行帮更倾向于通过诉讼解决此类问题。在清末新政之前,行帮的确能够凭借与地方官府的互惠关系,比较有效地利用法庭处理纠纷、保护公产。但是在新政实施之后,地方官府在巨大的财政压力之下,转而利用诉讼剥夺行帮公产。基于此,可以运用“官府掌控下的‘理性市场’”这一框架来分析,即官府主导着市场的命运,但也会在经济、社会比较稳定的前提下,给市场发展留下一个弹性的空间。然而在面对财政压力和形势突变的时候,官府又会不遗余力地剥夺工商业者。这些既矛盾又共存的现象,其实是一种微妙、变通的制度安排,清代中国许多地区或许都存在着“专制统治”与“理性市场”的共生。
原载 /《文史哲》2016年第6期,第116-135页
原标题:《《文史哲》丛刊 | 制度、文化与地方社会:中国古代史新探》